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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依法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7-03-27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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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已于3月24日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并派员赴山东进行全面审查。

山东高院依法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首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山东高法 微博截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于3月26日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情况通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受理此案后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并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山东高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予以审理。


最高检派员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截图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对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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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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