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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2017-05-26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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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法官员额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

——法官职业保障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

问: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财物统一管理?

答: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经费统一管理,要体现财政管理特点,发挥高级人民法院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优势。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经费,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地方法院大要案办案经费、特殊专项经费等方面听取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建议。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等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开展。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管理市以下法院经费。

问: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干部统一管理?

答:根据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市级、县级法院院长由省级党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党委也可以委托当地实际党委管理。研究确定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人选,应听取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担任法院院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地方各级法院其他干部可由本院党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有关部门备案。

问: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

答: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具体到审判工作中,下述情形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审判瑕疵责任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责任的一种形式?

答:审判瑕疵责任,又称为案件一般差错责任,是指法官在文书制作、诉讼程序、事实认定、法条援引、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一般差错(这种差错不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也未达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文书名称、文号、错别字等文书制作瑕疵;法条引用错误、顺序不当、法条款项序号错误等法律引用瑕疵;庭审程序不规范等程序性瑕疵;违反法官办案行为规范,引起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质疑等审判行为瑕疵。考虑到将审判瑕疵责任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仅将这类差错作为审判绩效考评对象,在统筹推进法官业绩考评制度改革和完善绩效奖金分配机制时予以考虑。

问:如何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问:如何科学划分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

答: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思路,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区分不同情形,对审判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关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每个合议庭成员本身是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审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过错程度、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各成员违法审判行为对错误裁判的关联度和影响力,等等。

    

第三,关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的责任承担。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关于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问: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答: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问: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法发〔2016〕24号),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

问: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如何分工?

答: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有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问:法官惩戒程序如何运行?

答: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陈述、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何确定?

答: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受理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法官调离办案岗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法官免职?

答: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调离: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免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法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规定应当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问:审判辅助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审判辅助人员与法官同处审判一线,一体接受《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保障,参照适用文件相关条文。与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由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统筹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特点,完善保障机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履职保障范围覆盖全部一线办案人员。

问:院庭长办案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的要求,院庭长办案方式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但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问:院庭长办案有何数量、类型要求?

答: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结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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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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