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罪犯解回再审的范围?程序?法律文书?这下明确了。
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因侦办案件需要,赴司法监狱机关办理在押服刑罪犯解回再审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开展有关业务协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8号)和《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司狱字[1995]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解回再审,是指办案单位在侦办由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将该罪犯从监狱解回公安机关所在地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将罪犯送回原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
第二条 办理解回再审应当遵循案件和身份信息真实、理由和依据充分、材料和手续完备、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根据《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相关要求,商请将罪犯解回再审工作相关函件属公安工作秘密,密级为内部,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
第四条 因各省办理解回再审手续要求不同,办理解回再审的办案单位,应当事先与外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等部门接洽,了解审批程序,核实罪犯身份,确定罪犯去向。正在住院治疗的罪犯不得解回。
第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因侦办案件等工作需要,赴外省监狱机关将在押服刑的罪犯解回再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案单位核实罪犯相关情况后,提交呈请解回再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解回罪犯再审申请表》(附件1),以市(州)公安局公函的形式向省公安厅出具《关于商请将罪犯XX解回再审的请示》(附件2)及介绍信,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审核。
(二)刑侦总队对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公安厅出具解回再审公函及介绍信,并交办案单位送相关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省公安厅办理赴外省解回再审工作手续的办理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因侦办案件等工作需要,赴本省监狱机关将在押服刑的罪犯解回再审的,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商请解回再审公函及介绍信,执行逮捕单位还应当出具批准逮捕决定书,具体说明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报请本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离监手续。
第七条 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申请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公安局以公函形式向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商请将罪犯XX解回再审的请示》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解回罪犯再审申请表》;
解回再审报告和请示采取“一人一函”,内容应写明解回再审罪犯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原判情况(原判时间、法院、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等)、简要案情、解回理由(认定解回再审罪犯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解回期限及解回后的羁押地点、办案人员信息(姓名、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被解回再审罪犯所涉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原判决文书复印件、罪犯常驻人口信息表及证明罪犯涉嫌其他犯罪的相关材料;
(三)市(州)公安局介绍信;
(四)至少两名押解人员在有效期内的人民警察证、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押解人员应当与《关于商请将罪犯XX解回再审的请示》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解回罪犯再审申请表》中填写的办案人员对应。对于证件过期、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当地政工部门出具证明。
第八条 执行押解罪犯工作实行“谁押解、谁负责”的原则。押解警力原则上要三倍于罪犯,押解罪犯必须由公函中确定的至少两名押解民警凭警官证执行,押解女性罪犯时,押解人员中应有女民警。押解过程中应依据《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条例规定》对罪犯使用必要的械具,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九条 罪犯解回再审的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罪犯解回本地送入指定羁押地点后,办案单位应在办理羁押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刑侦总队提供相关的羁押证明材料(可内网报送扫描件)。
第十一条 外省监狱服刑罪犯在解回再审期限内侦查未终结或罪犯未能判决,办案单位需延长解回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申请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延长再审期限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外省监狱服刑罪犯解回再审延长期限手续,除参照以上程序以市(州)公安局公函形式向省公安厅出具《关于商请延长罪犯XX解回再审期限的请示》(附件3)和介绍信外,还需按要求制作《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解回罪犯再审延长期限申请表》(附件4)。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需提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在审查起诉或审判环节的,需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相关部门提供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办理本省监狱服刑罪犯解回再审延长期限手续,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商请延长解回再审期限公函及介绍信,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需提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在审查起诉或审判环节的,需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相关部门提供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的情况说明,送本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办理赴外省解回再审及解回罪犯延长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省厅开具的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完毕。有效期一般为10天。
非客观原因造成办理超期的,省厅将不再予以重开介绍信,办案单位需以所属市(州)公安局名义出具情况说明并重新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解回再审罪犯在解回再审期限内服刑期限届满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与罪犯原服刑监狱联系,办理原判刑罚的刑满释放手续。
解回再审罪犯在案件办理结束后,解回单位应当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服刑监狱或外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的监狱执行刑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
解回再审罪犯被执行死刑的,办案单位应当将重新审判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死刑命令送达监狱。
第十六条 省厅刑侦总队建立解回再审手续台帐,逐一登记办理情况及反馈情况,并将相关法律手续、审批手续建档保存。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解回再审手续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登记和存档工作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解回单位应当确保罪犯被解回再审期间的安全,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罪犯在此期间发生事故或其它严重情况的,由解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全省刑侦部门解回再审工作情况,省厅刑侦总队将不定期予以通报。对出重大工作失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二次以上超期解回罪犯、不在时效内办理解回、不提供羁押证明材料、擅自变更羁押场所、未经批准将罪犯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市州解回再审业务全面停办整改。
第十九条 外省公安厅(局)和监狱管理局对解回再审有其他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安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