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徐汇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都发生着深刻变化。近年来,徐汇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虽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过高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
这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适用程度产生影响,还容易产生案件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被害人意愿牵制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轻缓处置而选择接受被害人提出的高额赔偿的情况。既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也有悖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2021年10月13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探索实施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备忘录》等配套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试行情况
制度试行中,检察机关事先注重“二听”,即:
1
及时听取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诉求、谅解意愿等。
2
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如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经犯罪嫌疑人一方申请后及时启动相关流程;对于经穷尽手段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的案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事后注重“二告”,即:
1
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方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2
告知被害人关于案件的处理情况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促成双方赔偿谅解。
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一般不少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该赔偿保证金将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赔偿工作;对于未达成赔偿谅解后续提起公诉的,保证金将划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按照判决情况予以处置。
该制度试行以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已对1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切实保证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
代表建议
会上,区人大代表田兆靓、人民监督员蒋青锋对该项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指出该项制度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深化探索、完善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赔偿保证金金额确定等问题,使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成效。
下一阶段,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研究赔偿保证金金额确定、赔偿保证金资金流转等关乎群众核心利益的问题,不断优化该制度,并在制度运用成熟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环节前延伸,逐步推广适用于侵财类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等刑事案件,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成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迸发出更大的活力,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稿件来源|第一检察部 章斌
文字编辑|孙钰程
图片|杨杰 陈保宇
视频|陈保宇
排版|邱恒元 孙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