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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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芙了!找个工作还被骗!

“招聘摄影师!有无经验均可!”一个月前“芙宁娜”应聘了一家写真馆的摄影师“无经验者参与培训即可上岗!”“培训费用8000摩拉,接受分期付款!”“上岗后保底薪资8000-10000摩拉”……然而,诱人的招聘条件却让“芙宁娜”一步步落入了“培训贷”陷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推出反诈科普动画揭露“培训贷”骗局检察官提醒近年来,不少求职者和科普动画中的“芙宁娜”一样,遭遇了“培训贷”陷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检察官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过程中,请务必警惕诱导式的消费,尤其是诱导贷款的承诺,切勿轻易在陌生平台注册信息、转账汇款、办理贷款等。如果不慎落入骗局,请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等相关证据,及时报警。
7月12日 下午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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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未来,青春向检——徐汇区检察院举办青年风采评审会

在今年五四青年节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寄语新时代青年要奋力书写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篇章。近年来,徐汇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青年发展,制定了《“汇聚未来”青年人才培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分层、分阶段的人才梯队建设,助力青年干警能力素质提升。为充分展示青年干警风采,结合市院“新时代上海检察青年风采展示”活动,近日,徐汇区检察院召开“汇聚未来,青春向检”
6月8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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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八方联合发布 共同守护“她”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的重要讲话精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9月19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充分吸纳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和区总工会等7家单位,召开“共同守护‘她’权益”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了《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行为指南”)。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燕主持会议,7家单位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陈泽、人民监督员潘鲁健参加本次会议。《人民日报》《法治日报》《解放日报》等12家媒体到场。介绍环节(点击图片查看案例介绍)会上,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见习主任陈思琦介绍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督促保护妇女人格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公益检察室副主任宋晓红发布并介绍了《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简介·《行为指南》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法条为法律依据,开宗明义地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主要类型,并详细列举了防治性骚扰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明确了相关机关、企业、学校都要从宣传教育、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定期开展培训、增强性骚扰防范意识等五个方面,提高性骚扰预防和教育意识。·《行为指南》旨在重点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规范和可操作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切实落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行为指南》的主要适用范围是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可以参考。(八家单位代表合影留念)交流发言环节在交流发言环节,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副科长雷邦宪表示,区文旅局将通过落实《行为指南》要求,建立健全文旅领域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依托文旅执法监管队伍,强化日常监管与处置,强化对性骚扰坚决说“不”的舆论氛围引导,从而切实有效保护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职场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徐汇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副部长王怡宁表示,区总工会将积极借助专业力量,进行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和能力建设,同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把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纳入集体协商议题,提高女职工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职能,及时发现、反映、督促并协调参与解决女职工遭受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益心为公”志愿者陈泽发言指出,此次发布的《行为指南》呼吁、引导社会加强对性骚扰乃至性别平等的重视,无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单位的防治性骚扰制度建设、风险降低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的公益检察模式,可以类推到其他类型的案件对应的社会公益问题,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效补充。最后,邱燕副检察长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突出强调了保护妇女依法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等诸多方面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未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起点,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以切实有行的公益检察有“益”方案,携手各方共同守护“她”权益。-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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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当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与核心竞争力,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经济价值性。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的传输、存储模式发生了改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信息保密风险因素,使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更多严峻考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逐年攀升,有员工故意泄露的,有非法手段窃取的,也有商业活动获得后未履行保密义务的,侵权手段林林总总。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企业除了加强保护措施,健全内部保密制度,防患于未然外,还应建立应对措施。然而,囿于商业秘密自身特点,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对“秘密性”举证困难一直是民事侵权案件中的突出难题。当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让权利人更好维权、应对侵权行为,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倩在主题沙龙上分享了自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干货”。3月17日,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仪电集团维权援助工作站、上海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共同举办了“女性与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活动。此次活动也是迎合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女性和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创造”,意在让更多女性在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中受益,积极鼓励女性为行业的发展、世界的改变全力“发声”,释放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陈倩作为女性检察官代表应邀参加活动,并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侵权应对”为题作了交流发言。陈倩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商业秘密的起源、概念和特征,同时讲解了商业秘密的常见泄露方式。左右滑动,查看更多陈倩检察官还为与会企业提供了商业秘密维权的可行路径,即:明确秘密点,提供非公知性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同类竞品技术方案介绍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信息的秘密性;提供保密协议、章程等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等,获得与会企业代表的热烈回应。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本次活动还邀请了徐汇区市监局副局长曾鸣、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亦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参加,大家就女性赋能创新创造、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话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徐汇区检察院一直以来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维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业贿赂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规范秩序,净化市场营商环境。稿件来源|第三检察部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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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网红奶茶配方网上公开销售!这背后也许是一次知产犯罪

中国一脉相传的茶经过中西方工艺的碰撞成了当代炙手可热的奶茶,林立的品牌组成了今天的“奶茶文化”。无论走在大街还是小巷,都能看到各色的茶饮招牌,各有特色。商家绞尽脑汁研发新品,通过宣发名声大振,这也引来了不法分子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引发了一股“模仿流”。“你在家也可以做出品牌同款奶茶!”“硬核复刻茶饮巨头!”“作为知名茶饮公司前员工,我来告诉你……”……打开视频网站,搜索奶茶配方,便出现了无数的茶饮教学视频,你是否知道他们是如何获取这些配方的信息?近日,网红H茶饮公司前员工赵某违反保密义务,与同伙朱某某出售茶饮配方,严重侵犯商家的知识产权,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01“家贼”难防:出售内部信息牟利侵犯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5月,知名网红H茶饮公司发现其司离职员工赵某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出售有关其公司的产品配方、培训资料、信息系统遂报案。经查,2020年起,赵某在担任H茶饮公司门店调茶师期间,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向朱某某出售产品配方信息。且离职后,仍擅自将区域平台员工账户密码出售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多次侵入公司内部网站,秘密窃取茶饮公司研发的茶饮配方,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微信群、建立微信小程序等网络平台,以50-49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窃取的茶饮配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鉴定,H公司名下多款知名茶饮配方遭泄露,其研发成本超过100余万元,赵某、朱某某二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02为什么饮品配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特点。茶饮配方信息、具体的原料、用量、制作过程等并非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亦非简单的排列组合,公司对此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譬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体现了茶饮公司强烈的保密意愿。因此,其饮品配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03赵朱二人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存在四种情形:01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旨在规制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手段的非法性02披露、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是第一种情形的延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自己披露使用,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二是披露给他人使用,披露他人使用是否有偿,不影响行为定性。03合法获取、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常见的是基于工作关系,其获取商业秘密是经单位主动披露或允许的,但超出了授权范围或者保密约定进而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0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案中的赵某系公司的员工,可根据一定授权按工作需求使用区域店长账号,具有获取茶饮配方的权利。然而赵某违反保密义务,出售茶饮配方乃至员工账户信息,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此外,赵某将员工账户信息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擅自登录员工账户信息窃取下载饮品配方,二人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因此,赵朱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04朱某某非法获取员工账户如何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朱某某的供述,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以非法方式获得的H茶饮公司员工账户,侵入公司内部网站培训助手下载含有企业员工“账号ID、姓名、组织和职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043条。根据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获取的公司员工信息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且在5000条以上,达到构罪标准。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赵朱二人结伙,或违反保密义务要求,或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或明知是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仍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对外销售,致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赵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朱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检察官提醒大家,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未经授权擅自窃取使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环节应加强监控与管理,加强企业职工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完善内部人员监控制度、健全安全应急机制等。如果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稿件来源|第三检察部文字编辑|薛欣伊、张洪、沈佳青图片|网络排版|沈佳青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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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协同保护,让知识产权保护更“给力”

,不断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进一步提升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稿件来源|第三检察部文字编辑|沈佳青、刘畅照片|第三检察部排版|沈佳青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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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瓶装假酒,自作聪明难逃法网

编者按一个案例就是一部生动的教科书,每个案例背后都凝聚着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智慧与决心。徐汇区检察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推出检察官办案故事集,与检察官一起“看案学法”,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回收高档酒瓶批发低档酒水购买虚假标识……怀揣侥幸心理的马某为牟利“偷梁换柱”卖假酒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在本市一个偏僻简陋的民房内,处处散落着多种知名白酒品牌的外包装、二维码标识等材料,桌上还堆放着酒瓶、漏斗、压盖机、吹风机等各类一应俱全的制假工具,房间的角落则堆积着数百瓶假冒品牌的白酒。而房屋的主人马某直到落网时还抱有侥幸心理,希望自己偷偷制作假酒售卖的行为不会被警方发现。据办案民警介绍,马某将其回收的各类知名品牌酒瓶进行“洗澡翻新”,通过灌装贴牌的方式销售牟利。“我的妻子身患重病不能工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为了能快速赚钱我就铤而走险干了错事”,在法庭上,马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这些假酒都是我自己做出来的,外包装材料、二维码等标识都是别的地区快递过来的,酒瓶都是我对外以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过来的,我也是一时糊涂,想快速赚钱养家,就把购买来的空瓶子先洗涮干净,然后用购买来的低价白酒灌装到空瓶子里去后,贴上品牌白酒的标识、二维码,用吹风机把商标吹干,盖上盖帽,一箱一箱装好,就这样对外销售了。”马某回忆起自己的制假过程带有一丝羞愧,“因为酒是假冒的,所以出售的价格比市场价低。为防止案发,每次我都是夜晚一个人骑着电瓶车趁着月色偷偷送货,客户是熟人介绍的,彼此之间不讲真实姓名,我们都是现金交易,不走微信、支付宝转账,和客户电话联系时也经常说得很隐晦,本以为私下偷偷卖给几个老客户不会被发现,没想到还是被抓了,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我愿意认罪认罚,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近日,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定2019年起,被告人马某为谋取利益,在其居住地通过采购低价的白酒及品牌名酒的外包装、二维码标识等,采用灌装、勾兑、更换外包装等手段,将低价白酒假冒品牌白酒销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马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徐汇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购买各类品牌白酒的包装、商标标识、空酒瓶等,用低价酒冒充高价酒的手段,假冒多种白酒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严重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利益,既妨害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侵害民生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检察机关利用捕诉一体的原则,迅速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该类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关键证据、筑牢案件基础。并通过快速批捕、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开庭支持公诉等,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彰显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联系权利方及时补充相关权利证明,并认真听取权利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来源|第三检察部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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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二十大·司法“汇”民心|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检察建议助力整改

“我们周边的空气终于变得清新了,路过时再也不用捂住鼻子了。”在检察官对辖区内某处建筑工地进行回访时,周边的居民由衷地感叹道。然而,就在几个月之前,这里还是一副“灰头土脸”的景象。漫天的尘土,让过路的人们都掩住口鼻,只想快点离开。无人机助力“立体”取证2022年8月,有市民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徐汇区某处露天沙地存在扬尘污染,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并采取整改措施。这一线索立刻引起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注意。经过初步调查,检察官判断市民反映的扬尘污染地块位于徐汇区内某处建筑工地。为了让证据更科学客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与检务保障部联合出动,前往现场进行全方位“立体”取证,由检察官使用取证设备负责平视视角进行勘验,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检察技术人员操作无人机,从空中对建筑工地内的砂土及其他物料堆放区、施工作业区、工程车行进状态进行航拍,从不同方位,第一视角详细记录产生工地扬尘的现场情况。红圈处为无人机无人机拍摄画面现场取证的结果显示,该处建筑工地主要道路浮尘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大面积裸土未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部分正在进行机械挖掘作业的场地未启用雾炮、喷淋等降尘设施;工程车往来频繁却未实施紧闭拉运,致使现场产生大量扬尘。此外,检察官在通过网络进行调查时,发现除了市民反映的情况外,该建筑工地其他板块也存在扬尘污染。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合法合规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不仅如此,扬尘污染影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筑工人与周边居民长期暴露在这种环境中,易引发多种呼吸系统疾病。因此,检察官认为该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损害了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正确引导该建筑工地合法合规施工,保护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该建筑工地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一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二结合工作实际,排查辖区内其他施工扬尘问题,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工地不再“灰头土脸”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刻着手整改,对该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要求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地现场加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实时对该地块进行监测。同时,在辖区内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大日常巡查发现处置力度,对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的在建工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与相关行政机关“回头看”现场回访情况当检察官再次来到该处建筑工地回访时,工地周围加装的喷淋设施正辛勤地喷洒水花降尘,裸露的沙土也都被铺上了防尘网,建筑工地一改往日的“灰头土脸”,空气中已不再弥漫着沙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环境就是民生,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老百姓的呼声和心声。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身边老百姓们的诉求,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推进社会治理的协同,用公益诉讼保护好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来源|公益检察室文字|邱恒元照片|陈思琦排版|邱恒元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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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二十大·司法“汇”民心|益心为公 守护滨江生活秀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益心为公守护滨江生活秀带过去十年,依托政策支持和自身不懈努力,徐汇滨江率先完成了从“工业锈带”向“生活秀带”的转变,并领跑蝶变,向着“发展绣带”迈进。徐汇滨江徐汇检察院积极践行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把“人民城市”理念融入检察履职,分别从滨江地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水体资源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和市容环境保护四大领域着手,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将法治思维浸润于基层社会治理当中,以实际行动踔厉护航徐汇滨江发展蝶变。协作共赢保障百姓安全出行新闻报道截图2021年8月,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的检察官关注到有新闻媒体报道称,有市民雨夜驾驶电瓶车经过徐汇滨江某处路口时,因四周昏暗,躲闪不及撞上信号灯杆。经现场勘验,检察官发现,一交通信号灯杆设置于未区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事发道路中央,周边缺乏环境照明设施,具有道路通行安全隐患。结合信号灯杆上多处的凹陷及划痕痕迹,检察官初步推断“撞杆”事故可能不是第一次。于是,检察官办案组继续对滨江沿线开展相关安全隐患调查,发现还有几处信号灯杆设置亦存在类似情况。检察官回访对此,徐汇检察院在查明监督管理单位职责及法律依据后,秉持着“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善用、巧用、活用磋商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督促有关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协同行政机关帮助涉事企业明确主体责任和整改路径,及时调整完善不合理的道路设施,增加路面照明设备。如今,一盏又一盏街灯伫立在滨江沿岸,温暖了一颗又一颗深夜匆匆回家的心。能动履职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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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学习|徐汇检察院召开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会暨法律监督工作交流推进会

12月3日上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和党组(扩大)会,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把学习贯彻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自觉和内生动力。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庆华主持会议,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工作交流学习体会。部门负责人围绕“四大检察”结合陈勇代检察长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汇报了全年法律监督工作履职情况,党组成员逐一点评,为今后更好地落实监督办案,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思路和想法。坚持学深悟透坚持学以致用庞荣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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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二十大·司法“汇”民心|优化升级”汇心”品牌,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阵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徐汇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作为田林基层立法点的顾问单位,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2021年参与《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立法调研,为立法草案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建议。2022年就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向《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汇心”工作室升级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工作,徐汇区检察院升级优化“汇心”工作室检察服务基层治理工作平台(田林站)。“汇心”工作室是徐汇区检察院服务基层的创新品牌,田林街道基层立法点则是“汇心”工作室的首站,优化升级后的工作室将覆盖辖区13个街镇,立足“听民意、集民智、汇民心”职能,通过积极打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服务其中的一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团队检察官宋晓红深感“蓝图绘就,重任在肩”:“我们要做人民群众的‘连心桥’、普法宣传的‘播种机’、当好社会治理的‘助推器’,以“持心如衡”的法治追求、‘时时放心不下’的为民情怀和‘时时如我在诉’的使命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立法和社区治理中去,以检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汇心”工作室检察服务基层治理平台入驻田林街道基层立法点徐汇区检察院针对“汇心”工作室,制定了《关于优化“汇心”品牌打造检察服务基层治理工作平台的实施方案》,将检察工作更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1打造一支队伍按照“四大检察”全覆盖原则,选聘15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检察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较好的资深检察官,“一对一”服务辖区13个街镇,提供更好法律服务,输出更多“检察产品”。2形成两套机制为使工作室实质化运转,明确人事分离的管理模式。对事,实行“双规”管理,进一步细化线索信息收集、分流办理、结果反馈、数据综合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结对检察官利用上述机制,及时将反映的各类问题、发现的各类隐患等对接情况报送工作室,做好台账登记,形成线上线下管理闭环,做到过程可追溯、成效可检验。对人,运用“双向”考评,通过开展精品案事件和先进典型评选、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将对接工作质效作为检察业绩考核评价的内容,激励工作室成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打造出更多积极适应社会法治发展进程、匹配群众法治产品需求的检察治理模式。3对标“三项任务”一是要把事实办到人民“心上”。紧紧围绕辖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破解街镇关注、但没有解决“老大难”,将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找出来”“拿下来”。二是要把参与治理做到“点上”。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预警和调解作用,精准发现基层存在的普遍性、深层次治理问题,正视矛盾、排查矛盾、化解矛盾,以检察权的高质量运行补足基层社会治理短板和制度薄弱环节。三是把检察成效显到“面上”。注意发现和总结检察服务基层治理的鲜活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依托面对面法治宣传、点对点为民服务,切实提升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影响力,让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可感、可知。4做好“四种角色”一是做好居民群众“倾听员”。通过走访、开展志愿服务、线上对接等方式与对接街道居民“保持联系”,广泛倾听、认真研究、积极回应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便民惠民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促进多元主体间对话、协作、合作,切实推动矛盾化解在基层,画好全民守法最大同心圆,维护好社会稳定。三是做好基层治理“参谋员”。与街道和居民的沟通联系中,要以检察视角主动发现、了解基层社会治理服务需求点,进而引导融入法治思维和司法理念,促进治理能效的规范化运行。四是做好普法工作“宣传员”。要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街道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深入群众开展普法工作、加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提升检察影响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徐汇区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引领,用好“汇心”工作室专业资源与力量,积极探索促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路径,让检察服务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佳阵地。稿件来源|第六检察部、办公室文字编辑|林雨泽、沈佳青照片|田林街道排版|沈佳青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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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二十大·司法“汇”民心|用心用情办好老百姓身边每一个“小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徐汇区检察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指示,聚焦主责主业,在办好“小案件”“小纠纷”“小事情”上下功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徐汇区检察院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近年来的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数据梳理,深入调查研究,进行趋势分析,发现故意伤害案件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多为民事纠纷引起,且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矛盾焦点大多集中在赔偿问题上。如何将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办好,既能案结事了,又能修复社会关系,提升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度,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徐汇区检察院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努力推进刑事和解,将“小案大办”,在消弭当事双方矛盾,解决案件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至今,徐汇区检察院刑事和解推进有序,刑事和解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比例持续上升,个案刑事和解成功率不断提高。通过促进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建议和解、通过调解后达成和解等多种形式促成69件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01全面审查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关针对故意伤害案件的案件起因、伤势成因、伤势结果、罪名认定等进行审查,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建立起双方对于案件事实认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方案。为保证案件质效、提升审查效率,以起诉类型化项目为依托,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深度分析,形成体系化的办案模式,并定期组织部门内的资深检察官就办案心得进行交流、总结,从整体上提升办案人员水平。同时依托本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部分疑难复杂的故意伤害案件提前介入,就可能存在的争议与公安机关开展协调、沟通,为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在给出提前介入意见后,持续追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质量过硬。02采用多元体系全面评价案件为避免出现审查死角,从多方面来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试点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制度,通过将案件信息转化为数据,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评价,准确评估案件及其中当事人的风险,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对案发经过、细节进行调查,对伤势鉴定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社会背景开展调查,最大化还原案件事实。03设立补充机制为案件走向提供空间为充分保障各方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在故意伤害案件推行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2021年,与区法院、区司法局等单位签订《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备忘录》等文件并初步试点。▲点击了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2022年,进一步推进制度的运用,截止10月,已对38人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提存金额190余万元,展示了司法担当,为促进保障各方利益奠定了重要和解基础。04推行不捕不诉告知制度让矛盾止于至善对于相对不捕的故意伤害案件,在相应的决定做出后,第一时间制发文书,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双方,确保双方当事人清楚地知道法律后果、做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决定做出前召开公开听证,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搭建双方沟通的桥梁、充分表达的平台,心悦诚服接受“案结事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05建立故意伤害案件检调对接机制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2022年11月5日与区司法局会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诉调对接的协作备忘录》,落实检调对接机制,明确规范化、系统化的刑事和解流程。通过引入群众工作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社会调解员,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实质性化解。▲点击查看典型案例在试运行中,不断完善、修正现行制度规范,健全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促进司法公正、高效运转,推进诉调衔接制度的更广泛适用,争取实现诉源治理。徐汇区检察院将继续研究推进检调对接、落实刑事和解制度、提升刑事和解成功率。聚焦检调衔接制度中存在的难点、重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完善的工作方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大数据赋能检调对接,把老百姓身边的每一件“小案”办好。稿件来源|第一检察部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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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二十大·司法“汇”民心|平白无故成了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被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溯源治理

一次微信支付,从未向某公司租赁过车辆的张先生竟意外发现,自己成为了该公司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的被告?不仅被判赔3万余元,银行账户还纷纷被冻结,自己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01“从天而降”的车辆租赁“我真的从来没有和X公司租借过车,也没签过车辆租赁合同,都不知道什么X公司……”来到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时,张先生满脸的委屈与着急,向检察官讲述着自己的遭遇——2021年8月,张先生在使用微信支付时,突然被告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使用。“自己平时遵纪守法,怎会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这是不是搞错了?”带着满心的疑惑与不解,张先生赶忙前往法院了解情况。“我到了法院,才得知有家X公司之前起诉了我,要求我返还租借的轿车,还要我支付违约金、租金、律师费等费用,合计3万多元。”“但我真的从来没向X公司租过车,X公司要我返还的这辆车我也完全没用过。”张先生反复向检察官强调着,“法院因为我当时未到庭,判X公司胜诉,要我还车还钱,可整个案件过程中,我完全没收到过开庭传票,不是银行卡突然用不了了,我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个诉讼和判决在。”为了还自己清白,张先生由此走上了申诉之路。“我前前后后跑了很多地方,却四处碰壁。”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来到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自己查明真相,讨回公道。张先生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如果张先生所言属实,那么此案极有可能存在蹊跷。于是,检察官依法受理了张先生的监督申请,并对张先生提出的疑点和初步证据开展了调查核实。02谁是真正的车辆租赁人?本案的关键,即在于张先生与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为此,检察官首先向X公司了解了情况。据X公司所言,根据注册信息,2020年4月7日,张先生用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在其公司名下的A租车平台上注册了会员,并租了一辆车,总租期16天,总租赁费用两千余元。然而,到了该还车的日子,应付的租赁费却只付了一千余元,该车辆也始终不见归还。“我们就根据车上携带的定位系统,查到这辆车是停在了某车辆扣押场所。后来,我们去了实地,了解到这辆车已经因非法运营被交通委执法总队扣押,且须被处罚人本人才可取回车辆。”于是,X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张先生。后来,由于X公司提供的张先生的地址与电话均无法联系,被告人张先生缺席庭审,该案便依法判决生效了,法院随后依法对张先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以及划转资金等强制执行措施。“可张先生自述从未向X公司租过车,那么当初租车的究竟是张先生本人?还是另有其人?”带着这样的疑虑,检察官随后便与交通委执法总队取得了联系,调取了行政处罚材料,发现该车行政处罚相对人确非张先生,而是一个名叫须某的人。检察官遂约谈了须某。须某告诉检察官,2020年4月,他受K租车公司招聘,从公司租了该车,从事网约车服务。“我先付了一周的租金。当时我不知道这个车没有运营资质,没想到在租期满的前一天,被交警查到了,车子就被扣了。我就立即联系了K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他说他会处理,叫我不要管。可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交通委执法总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那时又联系不上王某,我就只好把罚款缴了,但车子我就不管了。”“那这个K公司的法人王某会是真正的租赁人吗?”顺着须某提供的线索,检察官找到了王某。面对检察官的问询,王某向检察官承认,他和他的朋友常某,的确就是车辆的真正租赁人。03终于揭开的真相面纱原来,K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将车辆租借给网约车司机从事网约车服务,然而,其公司的车辆均是从其他公司租借来,公司赚取的便是租来车辆再转租出去的这一份租金溢价。此前,张先生曾做过一段时间的网约车司机,K公司留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据王某说,X公司的这辆车,便是其之前让常某擅自用张先生留在K公司里的证件复印件,去X公司名下的A租车平台借来的,随后便转租给了须某,赚取差价,在A租车平台上留的联系方式也是常某的。与此同时,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检察官通过查询常某的交易流水发现,常某曾于2020年4月付给X公司租车费用一千余元,该交易流水与X公司在后台上显示的租车流水一致。至此,真相终于揭开面纱,张先生与X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租赁关系。2022年8月22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0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再审。与此同时,考虑到张先生因无辜受累,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一年以来,因为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银行账户还有其他电子支付账户都被冻结,我在找工作过程中被很多家单位拒绝,即使找到了工作,领取工资也是存在着困难。家里父亲要看病,小孩要上大学,我也都帮不上忙。”张先生委屈地说。对此,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工作,以缓解张先生一时的困境。该案再审后,X公司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主动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强制执行的申请。目前,X公司与张先生已达成执行和解,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其此前被强制执行的钱款也已返还。左图为感谢信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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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树下微党课|第①期:“干”字为先,“实”字为要,全力保障检察工作发展

梧桐树下微党课见习主任学二十大党的二十大特别策划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徐汇区检察院特别策划“梧桐树下微党课之见习主任学二十大”系列分享活动。见习主任们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宣传报告内容、强化思想认同,畅谈新的体悟,提振精神之力、主动担当作为,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能动履职的强大动力,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本期分享人:顾晟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没有终点的,只有连续不断的起点,总书记的那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我们的不懈坚持,是我们每一位党员为之奋斗一生的目标。作为检务保障部门的一员,保障民生更多的是保障好检察工作。要将二十大的新思想、新要求全方位融入到检务保障中,以“干”字为先,以“实”字为要,为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稿件来源|检务保障部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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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这条立法建议被采纳,未成年人“防网络沉迷”家长将不再缺位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每天都与网络展开亲密接触,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打开认知地图、丰富知识库存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未成年人限于认知水平、自控能力等方面,更易于沉迷网络,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带来了挑战。防沉迷,家庭教育不可缺位近日,徐汇区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的案件中发现,欧某父母平时忙于工作,欧某逐渐沉迷网络,在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观看某主播游戏直播后,趁主播睡觉之际,通过查看其QQ号获得主播的手机号,再通过主播的直播间获取手机验证码,登陆主播的QQ号,窃取其账户内的q币。在另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董某等人在聊天群内得知上海N金融平台存在系统漏洞,以及使用FD软件抓包并修改数据,从而实现虚假充值并提现的操作方法后,使用教程所示的方法在该账户内虚假充值人民币1万元,并迅速提现至银行账户,赃款被其用于日常上网、购物等消费。该案涉案人员中年轻人居多,其中未成年人有80多人,大都沉迷网络,自我约束能力薄弱,家庭管教严重缺位。检察官结合办案和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家庭干预的缺位或不当,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由此可见,未成年人“防网络沉迷”家长不可缺位。立法建议,强化家庭职责为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探索家庭干预路径,徐汇区检察院于2022年7月召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会,8月与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共同召开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家庭干预研讨会,形成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机制,吸取了实务界和相关学者关于强化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意见,并结合未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向起草《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的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立法建议。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强化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宣传,通过制订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提升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强化网络素养;同时,强化公权力的介入,公检法司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网络防沉迷宣传教育。针对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回函称:我办受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开展《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相关立法调研及起草工作。你单位提供的立法建议条款符合实际需要,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较强,对条例的起草具有很强的参考性。据悉,《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促进“依法带娃”,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徐汇区检察院将持续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特殊理念,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严厉惩治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立足检察职能统筹监督履职,提升综合司法保护,不断深化完善特殊工作模式;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体系,推动未检工作创新发展;打造徐汇未检品牌标杆,增强未检团队能力建设,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稿件来源|未检办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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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诉调对接,画出“最大同心圆”

“看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比我办结案子还要开心,连日来的诉调对接工作总算有了圆满结果。”徐汇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王晓岚感慨地说。在他看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找到当事人之间“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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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不止帮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平台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频发。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企业若是违反相关规定会面临哪些刑事风险呢?一起来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明确了我国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压实了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企业的主体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平台企业不合规履行或者违反规定,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还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黑灰产犯罪实践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但是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刑事风险不止于此。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平台不履行法律规定相关义务的行政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平台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相关严重情节的,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关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2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相关设备、软件。平台若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上述规定的黑灰产设备、软件,如通过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等避开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此外,未经许可以上述设备、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等权利的技术措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关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十四条]3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经营等犯罪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支持或帮助,除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资金属性、主观明知和参与时间节点不同,还涉嫌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外,在互联网洗钱生态链中相对独立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帮助他人“洗钱”,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关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二十五条]4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五条规定平台应当对在反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平台从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知悉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收集异常客户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平台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信息的类型:一是国家秘密,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二是商业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是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关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5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平台应当配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等资金处置措施。平台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关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二十条]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规定平台应当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平台在配合监管调取证据、移送犯罪线索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平台在开展宣传教育时,尤其是围绕案件开展宣传,如果披露、报道了相关案件信息,涉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关联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第三十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一部重要法律,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企业应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通过和实施为起点,进一步明确自身主体责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稿件来源|第三检察部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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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点赞!徐检人4篇论文荣获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征文奖项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9月1日,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在上海开幕,围绕“智联世界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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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法获利近两百万元 三男子制售《原神》游戏外挂被判刑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高速发展许多人都喜欢在闲暇之余玩一会儿游戏放松一下但有些玩家却太看重游戏中的得失想要通过外挂等方式实现正常游戏所没有的功能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今天的案例要从一条消息说起......从买外挂到卖外挂2020年10月,周某收到以前通过玩游戏时认识的朋友孙某发来的消息:孙某兄弟,要不要一起搞一搞项目,赚点钱?原来,孙某在玩游戏《原神》期间,发现很多玩家会反复重新开始游戏,从而在游戏初期抽取更好的奖励,但每次重新开始游戏都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观看游戏剧情。从中嗅到“商机”的孙某,便想通过贩卖看完剧情的游戏账号牟利。孙某我想开个工作室,卖看完剧情的《原神》游戏账号赚钱。孙某我记得你会做外挂,帮我做个有“自动指路”功能的外挂来提高看游戏剧情的效率吧!好啊,我来研究研究。周某为了制作外挂,周某又找到了专门在网上倒卖游戏数据的姚某,让他去帮忙寻找《原神》的游戏数据。但姚某给的数据并不能实现“自动指路”功能,于是周某便让孙某再去网上买外挂供姚某解析。最终,周某发现这些数据可以实现“吸怪”“无敌”“技能无冷却”“自动拾取”“飞天”等正常游戏不具备的强大功能,却唯独无法制作想要的“自动指路”功能。不好意思啊,兄弟,这个“自动指路”功能是真的弄不来。周某孙某那看来我们工作室是开不成了,想想这外挂还能怎么用吧。这时,二人觉得,既然开发了功能更强大的游戏外挂,索性也不要卖游戏账号了,直接贩卖外挂,这样不仅更方便,收益也更高。非法获利近两百万10月下旬,周某完成第一版《原神》游戏外挂的开发后,二人开始分工合作,由周某负责对外挂程序进行维护和修改,孙某负责销售。为了寻找更多买家,孙某又通过网络找了刘某和王某做他的下级代理。下级代理向孙某购买游戏外挂的使用额度后,自己制作使用外挂的天卡、周卡,贩售给聊天群里找到的买家。在收到刘某、王某转账的售卖款后,孙某再与周某、姚某进行分赃。2021年3月,开发和运营《原神》的米某某公司发现游戏中出现了一种外挂。使用该外挂的玩家可以在游戏内实现“快速移动”“飞天”“无敌”等多种正常游戏不具备的功能,就立刻派人前往徐汇公安分局报案。不久后,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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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知识产权九套“组合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护航复工复产当前,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知识产权保护四方协作平台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若干举措》,为全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加速复工复产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一条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涉疫知产侵权犯罪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社会民生、复工复产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坚持依法惩处。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企案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对企业复工复产所起作用、认罪悔罪等方面综合,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用足用好认罪认罚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第二条严厉打击扰乱防疫物资市场规范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扰乱防疫物资市场规范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清除市场乱象,依法打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复工复产市场环境。第三条重点加强区域特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立足徐汇区“两极三区”战略布局,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保障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园、漕河泾企业园区、徐汇软件园、滨江西岸等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发展。聚焦生命健康、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藏品等前沿领域,依法审慎办理涉文化艺术版权、数字产权等新业态涉企知识产权案件,注重加大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商标等生命健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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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岸·智联|疫情防控期间个人网络行为指引

居家防疫的日子里,不论是办公、购物、教学,都离不开互联网。通过网络了解信息,获取资源和分享观点的同时,也不经意易踩上一些“雷区”。下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个人网络行为的注意事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要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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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徐汇区检察院与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徐汇区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徐汇区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系统展现徐汇区2021年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和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发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01徐汇区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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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这本"秘笈",带你了解保护商业秘密的那些事儿

2022年4月20日至4月26日,一年一度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再度拉开帷幕,今年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在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众多领域中,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共同推出《商业秘密保护指南》,为企业详细讲解商业秘密保护要点,提升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营造地区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长按图片,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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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未成年人的这些问题,这个《条例》给您解答!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挑战为了变美不少学生冒险整容为了玩网络孩子偷用家长账号酣战这些行为如何从源头预防?误入歧途的孩子期待无障碍回归社会处于监护缺失的困境孩子渴望得到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从立法上加以保障?2022年2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些问题有了解答!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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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冬奥吉祥物“冰墩墩”“一墩难求”,私自制作销售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最近什么最火?当然是冬奥“冰墩墩”!冬奥“冰墩墩”现在可谓火遍全球!“一墩难求”的局面令人着急一些人看到了“冰墩墩”的巨大商业价值开始“蠢蠢欲动”但是你知道私自制造销售“冰墩墩”的法律后果吗?1冰墩墩火了今年北京冬奥,一只可爱的熊猫造型吉祥物“冰墩墩”火遍全球。网上关于“冰墩墩”的话题阅读量数以亿计,北京冬奥会的官方旗舰店里“冰墩墩”玩偶、手办等早已售罄,线下实体店铺也是长期断货。真是“一墩难求”!不少网友呼吁赶紧补货吧!更有网友强烈要求#请落实一户一墩#。北京冬奥组委官方回应有关“一户一墩”的话题表示,正在积极协调供货,大家不要着急!“冰墩墩”不愧是名副其实的冬奥会“顶流”!鉴于“冰墩墩”的销售异常火爆,再加上货源紧缺,有些小伙伴求“墩”心切,竟然找上了“黄牛”,但是高价倒卖的行为涉嫌违法,你知道吗?近日,北京公安对3名高价倒卖“冰墩墩”的“黄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冰墩墩”还涉及相关刑事法律问题。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私自制作、销售有关“冰墩墩”的玩偶、手办、钥匙扣等周边产品,那么如果这么干,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呢?2法律问题首先,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国务院于2002年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门立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为适应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举办要求,国务院于2018年6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我国作为2022年冬奥会主办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后,可以设计标志、徽记、吉祥物等。“冰墩墩”作为奥运会的衍生产品,除受到《条例》保护外,也受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试听作品等。“冰墩墩”的形象设计独特,将熊猫形象与富有超能量的冰晶外壳相结合,独特的冰壳造型内涵运动元素,形象地表达了奥林匹克精神,属于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已就“冰墩墩”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法律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除合理使用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的形象。这种使用就包括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等等,不能歪曲、篡改吉祥物的形象。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上下滑动查看获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2021年5月,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冰墩墩”“雪容融”等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获得商标注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如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商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玩偶、手办,将其用于T恤等周边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且,如果山寨版吉祥物流入市场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些山寨版吉祥物的制造者与销售者都可能被追究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那有人要说了,我就制作一点,赚点小钱,没有达到犯罪金额,是不是就可以置身事外了?当然不是,这种情况还有行政处罚!不但要被没收产品,还要收缴违法所得加罚款!如果你是有公司的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从民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要赔偿相关拥有知识产权一方的经济损失!还有人要说了,我自己用彩色黏土做个“冰墩墩”自我欣赏把玩,是不是也算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条例》及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商业使用属于禁止范畴,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学习、欣赏而使用则不适用该条款。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制作一个属于自己的“冰墩墩”,但仅限个人学习、欣赏。3以案释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让我们通过此案详细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权罪”。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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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数据立法迫在眉睫,这些内容你必须知道!

在大数据时代,你是不是经常因碰到下列情况而担忧?1、登录一些APP或网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APP或网站会获取个人好友信息;2、下载的某些APP,必须通过“捆绑”收集个人数据才能正常使用其功能;3、在购物网站上买了一个东西,第二天打开全是类似产品的推荐;4、在公共场所,若是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个人的隐私会不会泄露;……以上种种可能存在侵犯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风险!现在《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问世啦!小伙伴们不用担心数据安全保护问题了让我们一起来研读这部与我们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2021年9月30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作为一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部法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亮点?一内容亮点(一)明确数据权益保障对于数据权益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随着数据的价值性日益凸显,基于对新型权益及时回应和规范的需求,出现了更多支持数据具有财产属性的观点。因此,出于对于数据安全保护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的产品及服务的财产权益。(二)设立专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01收集个人非公开信息,以遵循“告知—同意”前置程序为原则互联网时代,一些APP、网站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令人深感厌恶却又无可奈何,针对此现象,条例规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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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徐汇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都发生着深刻变化。近年来,徐汇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虽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过高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这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适用程度产生影响,还容易产生案件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被害人意愿牵制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轻缓处置而选择接受被害人提出的高额赔偿的情况。既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也有悖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2021年10月13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探索实施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备忘录》等配套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试行情况制度试行中,检察机关事先注重“二听”,即:1及时听取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诉求、谅解意愿等。2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如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经犯罪嫌疑人一方申请后及时启动相关流程;对于经穷尽手段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的案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事后注重“二告”,即:1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方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2告知被害人关于案件的处理情况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促成双方赔偿谅解。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一般不少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该赔偿保证金将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赔偿工作;对于未达成赔偿谅解后续提起公诉的,保证金将划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按照判决情况予以处置。该制度试行以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已对1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切实保证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代表建议会上,区人大代表田兆靓、人民监督员蒋青锋对该项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指出该项制度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深化探索、完善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赔偿保证金金额确定等问题,使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成效。下一阶段,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研究赔偿保证金金额确定、赔偿保证金资金流转等关乎群众核心利益的问题,不断优化该制度,并在制度运用成熟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环节前延伸,逐步推广适用于侵财类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等刑事案件,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成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迸发出更大的活力,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稿件来源|第一检察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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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注意!莫让“爬虫”变“害虫”

10月11日~10月17日是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徐汇区检察院推出【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特辑一起共同守护网络安全大数据时代,很多的资料都被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虽然数据得到了系统管理,不怕丢失,但是依旧存在着很多风险。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商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以此牟利。“网络爬虫”本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技术,能自动扫描、分析和保存有关网站的信息,被广泛用于互联网的各个领域。但是“网络爬虫”技术运用不当则会触犯法律。让我们通过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爬虫”非法获取数据案例具体进行了解案例简介2018年至2020年,某网络公司在未经被害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决策通过非法手段抓取对方直播数据,并通过开发的小程序出售牟利。在李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伪造算法签名等手段突破、绕过对方的数据爬取防护机制,通过数据抓取程序(俗称“爬虫”)在网络上大量自动抓取对方存储的主播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等数据,并整合后通过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牟利。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指控与证明犯罪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被害单位,确定公司对直播数据采用的具体防护措施、涉案签名算法的用途以及被采集数据的公开性等问题,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证明李某等人涉案事实的在案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程序功能鉴定,明确了涉案爬虫软件的犯罪起止时间以及具有突破防护非法获取数据的功能;2通过电子数据提取,明确了爬取数据的范围、性质以及通过微信小程序整合出售爬取数据的事实;3通过对手机聊天记录的恢复提取,明确了三人通谋策划突破对方数据防护以非法获取数据的过程。2021年2月8日,徐汇区检察院对李某等三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3月9日,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5月8日,徐汇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李某等三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说法网络爬虫本身是一种中立的技术,但其应用存在影响服务器正常运行以及侵害数据、信息等法律风险。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数据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企业、个人在使用网络爬虫中特别需要注意依法合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网络爬虫采取突破网站技术防护措施的手段获取数据时,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使用网络爬虫软件突破他人的防护措施,在未经他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肆意爬取数据,不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要重视数据安全防护,对于企业重要数据应采用防火墙、验证机制等多种手段做好防护,避免数据被非法获取;在发生网络攻击、窃取数据等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避免损失扩大。网络安全并非远离我们日常生活的概念,而是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公民、企业都需要了解网络安全概念、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在企业经营、个人生活中触犯法律,保护好自己的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免受侵害。案件来源|第三检察部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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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徐汇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庆华赴区国资委、虹梅街道宣讲“三个规定”

宣讲后,区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国资系统企业党委负责人、虹梅街道班子成员进行公开承诺,将带动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不过问、干预、插手具体案件情况,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并签署承诺书。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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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徐汇检察院召开教育整顿第二次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乔君英通报了典型案例,结合我院在查纠整改环节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引导干警强化知敬畏、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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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莫让“吃盔”变“吃亏”

朋友,你吃过锅盔吗?“嘎嘣脆”的外皮在口中迸发出来的美味馅料独特的口感使锅盔成为风靡古今的传统风味小吃今天,检察官给大家讲一个“吃盔”却让背后的餐饮公司“吃亏”的故事主角不是锅盔而是锅盔外面的包装袋一.来自企业的求助小甜锅盔(化名)是夕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旗下的知名锅盔品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200余家直营店,1000余家连锁店。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明确要求,店内只能使用从总部购买的印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2019年,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现,多家加盟店购买包装袋的数量大幅下降,但营业收入却并未减少。经调查发现,原来,这些加盟店是向他人购买了印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由于外包装袋都是总部指定公司生产的,所以餐饮公司认为有人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刷带有锅盔商标的包装袋对外销售。因对这件事无能为力而一筹莫展的餐饮公司,通过相关的宣传报道,想到了向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2020年7月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了餐饮公司反映的情况,并通过研判认为,侵权人可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便将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8月22日,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在山东省被刑事拘留,公安还在现场查获2万余个印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二.贩售假包装袋的兄妹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餐饮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注册了锅盔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并了解到餐饮公司鉴定后认为,刘某生产的包装袋与正版在外观上是一模一样的,只有纸张厚度和内部涂层不一样。通过讯问两名被告人,检察官得知,刘某和刘某某是兄妹关系。2013年前后,刘某开了一家印刷厂,专门生产食品用包装纸袋。2019年秋天,刘某听说岳父开的印刷厂不办了,就向他租借了使用的厂房,把自己的印刷厂搬了过去。工厂主要由刘某负责经营管理,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没有食品包装袋的生产许可。刘某如果有客户提出资质方面要求,我就会出示一份要来的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糊弄过去,实际上我和该公司并无任何关系。而他的妹妹刘某某则通过在大街小巷寻找商铺,或是联系在APP上找到的商铺的方式,来为哥哥招揽生意。发给客户的生产现场照片两名被告人交代,在花钱让网络公司进行宣传后,刘某就接到了自称锅盔店的人打来的电话,问能不能做锅盔包装袋。同时,刘某某也介绍客户给他。于是2019年起,刘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印刷带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并对外销售。有的客户全款支付,也有的先支付定金,刘某某将客户的样式和数量等需求、收货地址发给哥哥后,刘某会将生产现场视频发给客户,客户再支付尾款,最后通过物流交付给客户。发货后,刘某再把快递单图片发给妹妹,刘某某收到货款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把哥哥的份额打给他。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销售非法制造的印有锅盔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袋141万余个,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检察官说法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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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这次的案件评查有点不一样

以人民监督员身份参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还是第一次,感触很深,增强了我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通过这样的评查讨论,让我们充分的认识到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谨以及检察官工作的艰辛。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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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为民办实事:这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指引,请查收~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审议稿)》和《数据安全法(二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成为构建我国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重要支柱,并深刻影响我国数字经济格局、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数据合规。然而,大数据“杀熟”、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恶窃取个人信息、垃圾短信营销以及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现象仍在不断发生,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与数据使用边界的担忧。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与数据的经济及战略价值已日益凸显。企业在有效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与红利下,如何担负企业责任,避免引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法律风险?下面,就请收下检察官为大家编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指引,一起向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SAY“NO”!01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审议稿)》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处理”的定义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采取了在“识别性”认定路径的基础上,强调与特定自然人的“关联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内涵也在不断延展,从传统的姓名、证件、住址信息为主,逐渐将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都纳入其中。学习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接下来检察官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告诉大家企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02企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可能哪些面临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法律框架》参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隐私保护计算与合规应用研究报告(2021年)》民事法律责任典型案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案——个人信息的跨软件利用需获得用户有效的知情同意黄某在使用某app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获取其部分好友信息,并向好友公开读书信息,自动关注好友等。法院认为该软件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好友信息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公开读书信息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两个软件共用好友关系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不属于侵害隐私权。(材料来源:《数据与个人信息案例盘点(2020)》)行政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480条,包含有“宝宝姓名、小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广公司相关业务。此后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材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刑事法律责任典型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徐某某设置网站,使用与招考网站相似的标识,另设置名称为招考的公众号、自媒体账号等,以此误导公民提供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徐某某还先后设立多个网站,以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等名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教育机构,从中获利。检察机关考虑到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他人的隐私权、财产利益受到现实损害,或收到财产损失,或受到电话骚扰,也具有潜在的危害,在对徐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同步提起公益诉讼。最终徐某某被判处刑罚,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学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后企业又该如何合规地去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徐汇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为大家提出了九条建议让我们来一睹为快吧!03企业合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九条建议1健全知情同意信息收集规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健全完善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可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和范围、征得用户同意后才收集或向第三方提供等角度进行评估、完善。2遵循数据收集最小化原则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要确保与所提供的服务有相关性,在功能可实现的前提下最小范围内收集数据,做到为用户保留拒绝收集非必要信息或者打开非必要权限,不以非正当方式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超过业务实际功能需要收集个人信息。3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信息、数据的管理与保护要有所区别,采取相应的加密保护、隔离存储、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对在确认不具备处理的必要性后应及时、彻底销毁。如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保护隐私数据信息的安全,加强对敏感、重要的数据保护;将收集、利用、存储和与其他组织实体共享的数据中,不需要识别自然人身份的情况,通过匿名化改变数据的颗粒度,减少被识别后给自然人带来的风险。4保障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退出等权利通过提供有效的注销用户账户功能,更正、删除个人信息途径,在承诺时间内完成相应操作,客户端提示用户注销后,原账号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在后台服务器上删除,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方法,保障个人信息更正、删除、退出等权利。5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参照有关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信息系统权限、数据调用审批等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6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风险评估及控制,对涉及上下游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的情形,加强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合规水平、数据接收方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历史违规记录等审查,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督促合作方履行相应合规义务,规避牵连责任风险。7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应对监管调查、处罚的应对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置规程,积极应对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对监管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做好整改落实措施,加强过程沟通,避免行政法律责任升级为刑事法律责任。8建立健全组织培训体系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指定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负责人,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应定期对安全、合规、审计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对其他员工加强合规风险与意识的培训。9前置法律合规联动机制合规人员应尽早参与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分析法规、厘清与拟设计的新产品的和规范及法律要求,在产品设计流程之初即将法律合规列入产品设计的重要参数,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未来的前沿态势,确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未来市场与法律监管的预见性,从而不仅不满足监管要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帮助企业协调内外资源,及时回应舆情或者监管关注。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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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种草了会吞硬币的网红玩具“无脸男”储蓄罐?小心有假货!

图片源于网络看过《千与千寻》的朋友,一定都还记得“无脸男”这个角色吧?此前,官方周边产品“无脸男”储蓄罐一上市,迅速就虏获了众多粉丝的心。而此款储蓄罐中“无脸男”能张开嘴巴、吞下硬币的有趣设计,也让不少人纷纷直呼“啊心动了心动了,我种草了!”“无脸男”储蓄罐也一下子成为了网红玩具。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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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把好家庭廉政关 当好另一半的“廉内助”

多年的审判工作经历让自身对严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感触颇深,会与爱人共同加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教育,做相互促进的“德内助”“贤内助”“廉内助”。
202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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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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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4月26日,恰逢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燕通报了近几年徐汇检察院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工作情况和主要成效,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一位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并作了发言。据介绍,2018年至今,徐汇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审查逮捕35件66人,已经审查起诉31件43人,所涉罪名涵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不同罪名和权利类型,品牌涉及施华洛世奇、3M、华为、阿甘锅盔、迷你特工队等国内外知名商标及版权。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徐汇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区位特点,主动担当作为。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于一体,专门办理涉知识产权类案件,锻造知识产权“新利器”。除持续打击本区域内侵犯传统商标类犯罪以及侵犯服务商标、软件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犯罪外,积极探索对民事、行政等生效判决的监督,向有需求的企业提出治理意见,形成打击新型犯罪和保障营商环境的双重效果。四方协议签署现场同时,徐汇检察院积极优化行刑衔接制度,打造知识产权“新车道”。在全市范围内率先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关于加强徐汇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四方协议》,发挥检察机关枢纽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形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合力。案件办结后积极与权利人沟通,跟进权利人的后续法治需求,充分掌握知识产权领域的困惑和风险,打造从企业—行政—司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将四方协议所形成的合力向企业延伸。此外,徐汇检察院不断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打造企业发展“新摇篮”。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需求旺盛的领域,录制“漕河泾检察官工作室”小课堂,设立“汇合知产”微信专栏,提供法治服务。调研走访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岸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枫林健康生命园区等相关园区,送法入园,有效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防范风险。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李琪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李琪检察官介绍了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刘某甲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和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其中,第三起案件受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滕荣国先生来到发布会现场,表达了对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感激之情以及对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肯定。企业代表滕荣国先生向我院表示感谢下一步,徐汇检察院将继续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深化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巩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并围绕刑法修改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职能深入挖掘、培育典型案例。坚持对区内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积极“为民办实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水平,让企业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袁莉答记者问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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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城市数字化转型下的数据安全研讨会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更依赖数据开放分享但同时这又会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城市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怎么保护企业又该如何合法获取和使用数据下面这场研讨会将会给你答案智联·西岸4月21日,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下的数据安全”为主题的网络空间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上海西岸国际人工智能中心“水岸汇”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智联检察研究中心西岸基地联合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会议邀请了高校学者、技术专家、实务专家参会研讨,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腾讯集团公司、饿了么、心动集团、上海鲲鹏生态创新中心、上海等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树图区块链研究院、上海仪电人工智能创新院、上海昱极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参会。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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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微课堂①|听检察官讲《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点击上方就可以收听检察官语音微课堂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知识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与时俱进,无论是对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还是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都有着至为重要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修订恰逢其时,可谓是我国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又一里程碑。这是自2019年1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以及“两高”出台多项解释性规范文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来,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什么修改吧●修改特征●本次修改牵涉到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三项权利的保护,共计修改六个罪名,新增一个罪名。整体上来说,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贯彻了强保护理念,反映出我国当前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具体来说,本次修改具有以下特征:01扩大行为对象。如增加了服务商标、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刑事保护等内容。02与部门法衔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近两年来先后修改,作为法定犯,及时进行衔接是必然要求。作为法定犯,有些内容如果不修改,适用过程中就会存在冲突和矛盾。03法定刑修改。本次修改所涉的法定刑主刑起点均为有期徒刑,去掉了拘役、管制,最高刑也有较大幅度提升。04入罪标准统一化。如统一表述为“违法所得……或者情节……”或者“情节……”,这两种入罪的表述方法,再结合刑期的修改,相关罪名能够相互协调,使刑法更具体系性。05增设新罪名。增设了商业间谍罪,并设置了更高的法定刑。●具体罪名讲解●《刑法》第213条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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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激活营商创新源动力 维护知产领域国家安全

今天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近日,为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围绕“完善‘三合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创新型社会综合治理途径”,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赋能,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徐汇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零距离、激活营商创新源动力”圆桌交流会议。漕河泾科技创业中心总经理赖浩锋先生首先介绍了漕河泾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发展情况,开启本次沙龙讨论。随后,区法院与区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服务商标入罪、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实务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问题做了简要介绍,并与园区企业代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交流发言: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利民结合多年的审判实务经验,为大家深入介绍如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三合一审判模式、法律法规修改等情况。重点阐释了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赔偿责任的确立;企业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点及举证难点;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介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认定难度。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袁莉:徐汇区是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示范区,人均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较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旺盛。徐汇区检察院自2011年开始组建知识产权团队,今年成立了知产产权检察办公室,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四方合作协议,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渠道,未来大家共同发力,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同保护、快保护、严保护的良好局面,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侦支队食药环知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顾丞:现如今假冒商品的市场较大,且依托互联网进行的售假手段多样易变,制假售假呈现专业化、规模化、家庭产业化的特点,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不断提升,少数还存在地区保护主义的问题。目前,徐汇公安分局已组建成立专业队伍打假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并寻求多部门、多机构联合打击,加大打击力度。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吴璎华介绍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央层面开始的行政执法改革,以及目前采取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优势所在。徐汇区各职能部门持续发力、多管齐下,立足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要承载地和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示范区的区位优势,重拳出击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多措并举开创“汇”声“汇”色的工作局面,为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交出“高分卷”。目前来看,通过近年来大家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部分成效:01针对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产纠纷高发领域,职能部门有所作为,有力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02强化综合治理效能,通过会签战略合作协议,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法治系统保护能力。03依托漕河泾检察官工作室、民警直通车等平台,通过线上录制漕河泾小课堂、开展“知产云课堂”、举行在线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等方式,结合线下辖区企业实地走访、企业咨询现场接待等措施,真正问计问需于企业,解决企业在知产领域寻求法治支持的诉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下,我们还需持续发力、奋笔“答卷”:01优化行政刑事衔接制度,打造知识产权“新车道”。02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锻造知识产权“新利器”。03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创造企业发展“新摇篮”。从成果中萃取经验,从过往中再书序章。深化知产保护的多轮驱动永不停止,促进创新发展的腾跃步伐从未停歇。知识产权发展的浪潮不会停步,高标准、高难度的知产保护法治化任务更是任重道远,唯有迎难而上、踏浪而行,才能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得出高效“最优解”。相信在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徐汇必将成为推进创新知产一体化保护的“探路者”和“先行者”,用实际行动讲好知产保护“徐汇故事”。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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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徐汇检察院召开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总结暨查纠整改环节部署会

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把好方向、政策、进度,严防查纠问题不深入、不彻底,进一步宣传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重要举措和显著成效,展现正风肃纪的决心。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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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廉价贩售名牌包包?小心触碰法律底线

2019年8月某日徐汇区某商铺的一家箱包店内老板李某正坐在里面怡然自得地看着店这时,几位公安干警进入店内对李某实施抓捕却没想到狡猾的李某已事先撕毁了账本但是店里静静躺着的包包们早已无声地揭露了他的罪行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且听检察官娓娓道来箱包店里的廉价名牌包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地点:徐汇区某商铺门口“黄牛”小姑娘,要买包伐啦?我知道这里有一家店名牌包老便宜的。好吧,那就先去看看。咦?你们的包为什么这么便宜啊?客人“黄牛”我们的包都是原单或者出口转内销的,所以便宜,但质量有保证,而且都是限量款,错过就没有喽!这样啊,那我买了。客人2019年起,这样的情况在该商铺门口就屡有发生,而这些“黄牛”们口中的店,正是前文提到的被告人李某所开的箱包店。警方在发现有人贩售假冒名牌包后,经过精密的侦查,锁定了李某的店铺,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同时,警方也陆续将替李某带货的“黄牛”们也抓捕归案。“黄牛”圈里的“红人”李某和“黄牛”们到案后交代,店面是李某向“黄牛”杜某租的,每个月房租3500元,因为杜某是二房东,所以没有签订合同。店里主要售卖李某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进的箱包,也附带着销售一些皮包、皮带等高仿的假冒品牌服饰配件,市面上流行的奢侈品名牌几乎都有,但李某并没有获得品牌授权。商品中,假冒名牌包是销量最好的商品,进价为30元到100元左右。平时主要靠“黄牛”在街上以出售便宜的原单或者出口转内销的名牌包的名义招揽客人,再把客人领进店内挑选购买,除此之外,“黄牛”们也会把包的信息转发到朋友圈进行推销。包的售价则为150元到500元不等,基本为正品包售价的20%左右。客人会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转账给李某或直接转给“黄牛”,再由李某扣除成本价后,和“黄牛”平分剩下的钱。因为李某的店在“黄牛”圈子里小有名气,所以除了房东杜某外,也吸引了许多“黄牛”来代为推销。据司法审计,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它“黄牛”也均已另案处理。检察官说法根据有关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李某的进货价格只有市场价格的几十分之一左右,且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其进货渠道并非品牌公司销售授权,而是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货,明显不是正规的进货渠道,且销售金额较大。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大家同心协力。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请尽量通过正规途径,以防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贩商铺应当从官方授权的正规渠道进货,切不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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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西岸|零距离,面对面,深入企业参观调研

4月1日下午,徐汇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卫东,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乔君英带队赴支付宝大厦参观调研,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西岸基地)团队成员以及尤实论坛部分青年干警参加。参观企业发展长廊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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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走访企业问计问需 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孵化培育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一直是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吸引众多企业入驻的原因所在。然而引进来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对症开出“检察药方”,方能给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4月2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卫东带领知识产权办公室相关成员走进了“漕开发”,并走访了两家园区内的知名企业。张卫东副检察长向企业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定位及保护举措,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传统知识产权刑事职能的基础上,强化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不止是犯罪指控者,也是诉讼监督者。嗣后,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听取了企业方面的需求和意见。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软件企业近年来,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愈加浓厚,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动力。但同时涉知识产权犯罪也日益严重,虽然企业拥有强大的法务团队,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希望畅通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渠道,并逐步建立协助调查取证、指导企业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尤其在商标、商业秘密领域,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愿意加强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合作。同时针对受害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希望检察机关在助力企业建章立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力量。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检察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持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检察服务。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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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愚人节不被“愚” 聊聊服务商标那些事儿

编者按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结晶,代表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构成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旨,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此,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以法律为利剑,扼杀侵权苗头,打击知产犯罪;以法律为后盾,排解企业忧患,服务营商环境。徐汇检察也同步创设专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典型和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和企业的法治素养和维权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大徐小辉,你在吃什么呢?我在吃最近很流行的大王锅盔,大徐,你要不要也来一个?小辉大徐我看看。咦?小辉,你这外卖包装袋上写的是“超大王锅盔”,今天是愚人节,你被“愚”了吧!嗨,这有啥大不了的,吃到肚里不都一样吗?再说了,你看这品牌LOGO也很像嘛。小辉啥?服务商标又是个什么东东?小辉大徐是啊,检察官老师,您快给我们讲讲吧。服务商标真面目服务商标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知道了服务商标是何物,那么它又用在何处呢?小辉根据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等相关规定,服务商标主要可适用于下列领域:●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讯●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游安排●材料处理●教育;提供训练;娱乐;文体活动●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大徐厉害了,服务商标的适用领域原来如此广泛。那为什么说这香喷喷的“超大王锅盔”,有可能侵犯服务商标呢?小辉侵权行为己勿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服务商标:0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02伪造、擅自制造他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03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04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05给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我的天呐,这么多,这简直防不胜防啊!小辉大徐别担心,法律一定会保护好服务商标的,对吗,检察官老师?保护途径心中记法律为保护服务商标提供了三种途径:民事因侵犯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行政机关解决或起诉至法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两者均难以确定的,则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刑事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式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商标宛如企业的旗帜,凝结的是企业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辛苦经营。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继续延伸服务触角,解决好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落到实处。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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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出击!徐汇检察签订四方协议,打出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

典型案例医用冰袋,相信许多妈妈并不陌生。生育过程中,很多女性在产后可能面临着会阴水肿、撕裂、剖宫产伤口疼痛、伤口渗出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医用冰袋往往能够起到很好的止血、镇痛、缓解水肿、促进伤口恢复的效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竟然制造伪劣医用冰袋并销往市场。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冰袋案。案件回顾2018年,马某伙同黄某成立医疗器械公司,在其租赁厂房内,通过灌装水袋、混装尿素、封口、装盒、喷码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等一系列手段私自生产了多批医用冰袋。产品外包装上显著标示着“顺产敷会阴”、“剖宫产敷伤口”、“辐照灭菌”等字样,然而经调查,多批医用冰袋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经过任何消毒和灭菌工作,二人的医疗器械公司也均未获得相关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资质,其中两批医用冰袋的性能检测报告乃马某找人通过PS仿造而成。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徐汇公安分局移送了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冰袋的相关材料,徐汇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马某、黄某抓获归案。经审计,马某与黄某对外销售金额达1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其二人经营的厂房内查获待销售医用冰袋三千余盒。日前,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黄某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黄某被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方协议马某、黄某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冰袋案是徐汇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四方协议签订现场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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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营商vlog|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小姐姐带你去漕河泾检察官工作室一探究竟

为切实解决漕河泾开发区企业复工复产需求漕河泾“检察官工作室”主动拓展检察职能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落实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和园区企业一起再出发!四个定期一、定期与漕河泾开发区总公司召开情况通报会。与总公司会签《服务备忘录》,确立“专家、专门、专业“的长期服务体系,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保护效能。二、复工复产后,检察官恢复企业现场问询,内容涵盖刑事犯罪案件线索举报,民事、行政生效判决的异议,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反映等,提供“一站式、全覆盖”的检察服务保障措施。三、恢复与企业面对面接触,分门别类开展工作。对于权利曾经被侵害的企业,检察官上门走访,对于排摸出的被侵权可能性较大的企业,如网络游戏公司、网络视频公司等,检察官开设沙龙,普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点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四、定期通过无接触方式向公安机关了解目前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情况、办案进展,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四个送入1.送宣入园在“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远程法治宣传的节点式服务,通过采取赠送复工复产法律视频、复工复产法律汇编等“对症”法治宣传方式,保证疫情期间法律保障不停歇。2.送人入园每周二上午开展以园区为主要办公地点的检察官上门式服务,主动接受企业法律咨询。3.送课入园借助漕河泾开发总公司讲堂的平台,根据企业实际法律需求,由检察官以授课形式开展融入式服务。4.送展入园结合典型案事例制作展板,放置在园区内食堂、办事中心等人流聚集的地方,提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金融检察服务。三个成效1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的重要纽带依托工作室,加强同开发区内知名企业、专业鉴定机构的合作,邀请业内专家来院对侵权产品是否使用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由此成功办理的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高检院评为典型案例。2.发现侵害企业权益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改变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经济案件中“等”“靠”“要”的被动局面,形成了主动发现线索,指导公安机关侦破。其中,检察官在咨询时发现某企业内部员工窃取网络游戏源代码,与社会人员勾结建立私服牟利的犯罪线索后,第一时间指导被害企业保全固定相关证据,共对5名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80余万元,弥补了被害公司的全部损失。3.延伸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对郑某等人侵犯企业著作权案等有代表性案例,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编发《徐汇区知识产权犯罪情况通报》等方式,向漕河泾开发区企业予以通报,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有问题请找我辖区内企业被侵犯知识产权后,相关线索请联系工作室检察官。联系电话:张检察官(021)-34768239。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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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检察院出台《关于疫情期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于3月2日出台《关于疫情期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滑动下方图片,可以阅读《关于疫情期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全文。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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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课堂】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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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气枪配件牟利近50万元 淘宝淘来法律制裁

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已经明知涉案的“快排气枪”枪管组件由顾客再自行加装组件后即可拼装成“一支完整自制枪支”,仍通过所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大肆销售,非法获利高达50余万元。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