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庆,哪些对象 可以申请公租房?
在安庆,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公租房?
安庆普法
0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即公租房。在市区房源充足,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公租房可面向社会租赁,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02公租房分配的原则
保障对象根据房源数量,按照先急后缓、梯次保障的原则,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配租:
(一)无房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
(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
(三)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征迁安置户;
(四)引进人才;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
(六)外来务工人员;
(七)在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剩余空置的公租房可面向社会租赁。
03哪些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以下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家庭,在同一批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次优先予以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首次参加保障性住房配租抽签未获得配租家庭;
(三)在安庆工作的市级以上(含)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五)申请家庭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房屋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且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家庭;
(七)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急需救助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04申请人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程序
本市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征迁安置户申请公租房,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来宜务工人员等群体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集中向所在地社居委集中申报。
(二)审核程序
1.初审。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人(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复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提交的材料
1.安庆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住房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公积金、经营法定人(营业执照)证明;
4.申请人同意核查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书面声明;
5.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入住职工申请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
6.符合优先保障对象条件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05公租房的分配程序
1.房源分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各区审批的配租对象顺序及数量,按比例确定分配到各区的房源数及房号,并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2.配租。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及房号,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3.公示及备案。配租结果在各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区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4.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委托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安置入住手续。
06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标准
保障性住房配租后实施租补分离制度。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先全额收取租金,再根据收入不同,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承租人。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家庭,补贴系数为0.95;符合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5。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对1人户,按30平方米计算。
07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法律责任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部门和单位签订《安庆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因其他原因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二)承租人法律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法律责任
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对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文字来源:安庆市住建委、宜城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