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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规范起用“问题干部”,首次任职把关更严


近年来,十堰市严格规范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满任职管理,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大胆起用,重给干事舞台,激发工作动力,不搞“一处了之”。同时,依法依规严格把关,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切实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规定四个任职“前提”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除基本任职资格外,还规定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任职必须满足4个前提条件:


一是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已满;


二是问责事件已妥善处理,事态得到平息,提拔重用和重新任职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是干部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工作表现积极、得到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认可;


四是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


把牢两重审核“关口”



出台《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提拔任职征求意见操作规程》,规定受处理处分干部岗位调整事项审批的5个步骤程序,即前期沟通、正式呈报、干部工作机构初审、干部监督机构复审、反馈审核情况。


其中,干部工作机构主要对有关人选的基本任职情况进行初审,干部监督工作机构主要对人选的受处分情况、拟任职务、“三龄两历一身份”等进行复审。


明确两个“不得”情形


综合分析干部受处理处分原因、性质、程度、责任与拟任岗位职能职责的关系,明确规定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提拔任职,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不得与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严格审核拟任岗位。


去年以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报告事项18批次、涉及干部23名,批复通过影响期满任职提拔17名。相关工作经验在中国组织人事报头版刊载推介。

 

来源/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作者 刘专 刘益枫)

编辑/何磊  曹婧  责编/陆璐  终审/徐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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