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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元朝蒙古贵族对汉族女子是否享有「初夜权」?

文化治要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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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王朝末年,因官场腐败,政治黑暗,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


统治者长期施行残酷屠杀和疯狂劫掠,重视畜牧业,轻视种植业,穷兵黩武,征战不休,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后来又推行种族等级制度(即把中国人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4等,南方的各族百姓地位最为低下、卑微),独崇藏传佛教,歧视儒家,汉族士人地位低下,停止科举,甚至屡屡扬言要屠尽人丁最众的张、王、刘、李、赵5姓汉民……皆很不得人心。


尤其是在南方地区,由于各级游牧当权者强制执行中央政策,黎民百姓苦不堪言,揭竿而起,反抗斗争与农民起义若雨后春笋,此起彼伏。


最令南方汉族居民愤怒和仇恨的是,在行政管理上,元朝政府对他们采取严格的保甲法,以少量蒙古人为保长,统领广大南人地区,不但对南人加强人身自由、社会活动等各方面的控制,当其是牲畜一样随意打骂、禁闭、征兵、奸污、送人(包括其农田、耕地等)——蒙古人无需劳动就可以享有汉人和其他民族的所有财产,杀一个南人只需罚交一头毛驴的价钱。(北方的汉人之所以地位还稍微高一点,仅仅因为他们已被屠戮得剩下不多了。)


他们甚至连姓名都不能有,只是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连一把菜刀也必须几家合用。




而且,南人在新婚时,其新娘子要先同蒙古人保长睡3天,即变态的“初夜权”,酒足饭饱后再赴巫山云雨。这一方面可以极度满足他们的私欲,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撒播下他们的种子,在南方各地遍布其后裔。


据说“初夜权”这个名字还是他们“发明”的,过去国内国外这种现象虽然也有(即统治者享有其治下百姓中少女的贞操,今天谓为“开处”、“破处”,其实跟强*奸并没有什么区别),但还没这么严重、普遍,再说还没有“初夜权”一词,直到蒙元王朝才由万恶的地方鞑子政府冠以此名。


这些花花公子们,若要是闻得某城镇或乡村有红白喜事,是必定要到场主持的,作为不请自来的贵宾(其实百姓们一般是会主动去恭请他们参加的,若没有去请,他们还会不高兴,事后多少会给予其惩罚),从霸占上席、饕餮美食、好酒贪杯、发号施令、胡言乱语、酗醉疯癫,发展到迫使新郎头3天让出洞房床位,给他们独享新娘“破处鲜”。对此一点,汉民尤其屈辱、愤恨,但又敢怒不敢言。


原标题:元朝统治者拥有汉族新娘初夜权


*作者:李子迟,鱼羊秘史原创专栏作家。湖南人,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毕业,曾在大学任教,现居北京,自由撰稿人,兼职教授,网络名博。


附:欧洲中世纪贵族领主拥有平民新娘“初夜权”?


初夜权,是指在新婚夜,新郎以外的男子先跟新娘同寝的特权。听到这个名词的瞬间,免不了让人产生奇怪的联想。


事实上,在欧洲历史上,“初夜权”这个词颇有非议。历史学家们对此得出的最终的统一意见是,法律上虽有类似初夜权的规定,但现实中未曾实施。根据他们得出的结论,“初夜权”是以伏尔泰为首的启蒙思想家们为证明“中世纪愚昧无知的状态”而杜撰出来的。但是,我们无法断言领主们绝对没有行使过初夜权,这种不确定难免会让人觉得有些困惑。


通常来说,结婚意味着丈夫对妻子的性行为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但如果“初夜权”真的曾经存在,那就意味着,在最为隐私的个人生活方面,“社会的强者”比丈夫拥有专制性的优先权。这或许会成为一种最极端形态的专制性暴力统治象征,也就很自然地如同《费加罗的婚礼》[1]一样会被作为文学性、文化性的素材广泛使用。


“初夜权”这个词是从拉丁语“jus primae noctis”翻译而来。18世纪,法国思想家伏尔泰在他的著作中使用“droit decuissage”(张开大腿的权力)来描述“初夜权”,此后“初夜权”这个词被广泛使用。法语中的cuissage是由代表大腿、屁股的意思的“cuisse”而来的。这个名字本身就给人无限遐想的空间,于是很快流传开来。


法国大革命和德国三月革命时期,人们用推翻“领主的特权”作为宣传口号,批判之前的旧体制、旧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张开大腿的权力”的说法进一步扩散。同一时期,意大利用“cazzagio”(睾丸)、西班牙用“derechode pernada”(这里的pernada代表把腿张开的意思)来代表“初夜权”。


今天的比利时、荷兰、德国、法国北部等地区在15—16世纪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能让人联想到“初夜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是曾经实行“初夜权”制度的确凿证据。特别是在法国和瑞士存在结婚初夜领主与新娘同寝的法规,这成为“初夜权”存在与否的争议的核心。


最广为人知的事例是在1543年,苏黎世附近一个城市的市长向市民宣称,“准备结婚的女性如果不想和市长度过初夜,必须用食物把市长提供的锅装满,并且缴纳5苏勒德斯(古罗马金币)和4迪纳厄斯(古罗马银币)”。


现代历史学家对于初夜权的看法是,对中世纪的“结婚税”的误解导致“初夜权”说法的产生。中世纪的结婚税(formariage)最早出现于12世纪末。它是指与庄园外面的人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缴纳的税金。中世纪欧洲地区的奴役身份是通过母亲继承的。女性农奴如果在庄园里结婚,那她的子女就和母亲一样成为农奴。女性农奴如果与庄园外面的人结婚就意味着领主的劳动力流失,为了补偿领主的这部分损失才产生了结婚税。

日耳曼法规定,自由身份的女性如果和农奴或从属于领主的人结婚,那自然而然就要接受领主的保护,所以需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从属于领主没有独立决定权的农奴和自由民女性结婚时,不仅需要得到领主的同意,他的夫人(按照领主提供保护的程度)也将被看作一种“租赁物”。


由此,领主们与新嫁过来的新娘会举行象征性的同寝仪式来假装表示度过初夜。这种同寝仪式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演变成“很久以前,领主享受行使初夜权”的说法。


本文选自金东郁《世界史就是经济史》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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