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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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0)
问题1:执行和解给权利义务带来什么变化?
执行和解中,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1],主要有:
1、权利的放弃:执行和解经常是申请执行人放弃一部分权利,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放弃的部分,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得再要求法院就放弃的部分执行。
2、权利的扩大: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往往会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超过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的赔偿,给被执行人加大了履行的义务。虽然此时被执行人迫于债务的加重,会积极履行义务;然而,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增加债权数额,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如果确实需要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相应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减免该部分增加的义务。这也要求申请执行人对此另行诉讼主张,多数案例持此观点。
3、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增设:对于复杂案件,执行和解不仅仅是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的争议,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势必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和增设相应的权利义务。在这些权利义务发生履行争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程序显然无法处理,只能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某种情况下,还涉及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问题,可能也会带来再审的后果。
4、法律关系的变更:有的和解协议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关系完全改变,比如借款关系变更为抵债关系,在此情形下,更需要慎重。一旦新的法律关系未能确认和履行,将失去原有法律关系履行的基础,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扩展阅读:执行和解往往伴随着执行担保,见【执行担保】章节。)
问题2:执行法院在和解中的地位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主持和解,但不可主导。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执行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基础上,适当行使一定的裁量权,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但是,如果过分偏离生效法律文书本身,而片面的以执代审判,则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在双方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必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的自由裁量,仅限于有关规定中“可以”的条款。
问题3:放弃债权是否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可能会损害。在执行法院未知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债权的情况下,应允许申请执行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但如果有关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且执行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的行为可能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其他问题:
执行和解与调解有何区别?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如何处理?
案外异议人是否可以成为执行和解的主体?
扩展阅读:
[1]可能也涉及到案外人、第三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