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万案件何去何从——对先予仲裁说不之后
159万案件何去何从——对先予仲裁说不之后
昨天,笔者发表了实习律师怒怼湛江仲裁委——暨先予仲裁的三宗罪一文,链接在此[https://mp.weixin.qq.com/s/artJT1NszXYsz5kDNB3tAQ ] ,该文是针对湛江仲裁委【厦门中级法院的做法问题何在?】一文所作回应,链接在此[ https://mp.weixin.qq.com/s/Lx8CgzFMEHaMf_a0BPrGyg ]
今天,针对湛江仲裁委提出的“159万案件,90%以上借款人已经履行或正在分期履行,只有百分之几送交全国各地法院执行”“全国每天小额借贷业务200多万件”如何解决的问题,笔者阐述如下。
笔者同时声明,本文仅代表笔者观点,不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跨省追捕的方式追究笔者的任何责任,并鼓励读者对文中的观点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文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转载、转发和分享,但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按照湛江仲裁委的说法,小额借贷业务均可以采取先予仲裁的模式,即借款合同签订时,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约定由湛江仲裁委管辖,并接受网络裁决、事前裁决,被申请人即债务人事前放弃抗辩权;申请人(债权人)放款前或放款后,就申请仲裁;无论被申请人是否逾期还款,湛江仲裁委均可作出裁决,对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一旦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逾期还款,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从实践上说,该种模式省时、省力、省钱,“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效果极佳。
但是,笔者前文已述,先予仲裁制度存在三宗罪,即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内容违法、仲裁制度违背公共利益等。那么,一旦法院对先予仲裁制度说不之后,厦门中院及湛江仲裁委所称的159万案件即将何去何从?
第一种情况,这159万案件的债权人将通过普通仲裁的方式起诉债务人,由于大量的案件均是网络借贷,之前又约定了由湛江仲裁委管辖,那么湛江仲裁委应当根据普通仲裁的程序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号称有2000名仲裁员,不知道办理159万案件是否会累坏身体?而且这些案件标的平均只有几千元,每个案件收取几百元费用,还要通知全国各地的债务人去开庭,无论债权人还是仲裁委,成本非常巨大。
第二种情况,这159万案件的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债务人,于是,全国各地法院便涌入大量小额借款案件,给审理的法官增加了巨大工作量。同样,诉讼费用不高,但是债权人为此支付的成本和精力仍然巨大。
第三种情况,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有关债权人,干脆不再通过先予仲裁、普通仲裁、诉讼等有关程序,而是采取自行催债的方式处理。这样一来,可能又会引发暴力催债,有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件可能有所上升。
第一、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不大愿意采用的,第三种情况是社会公众不愿意接受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首先,应当将小额借款、网络借款等类似的民间借贷纳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贷款主体应办理相应执照,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形成合理、有效、低成本的贷款模式,保证此类业务的长期性、稳定性、良好性。其次,应允许此类贷款接入征信系统,贷款主体可以将逾期贷款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提高债务人违法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促使债务人按约还款。最后,赋予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更简易、便捷、高效的程序,正确处理有关纠纷。当然,无论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违法问题,笔者均认为应予监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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