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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无奈不叫执行不能,叫执行不了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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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文章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


笔者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称之为“执行不了”,而非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不能执行,不属于执行难。本文对各种执行概念予以区分,希望厘清认知。

 

以执行阶段区分,我们把执行案件区分为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


在执行前,案件存在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应受理案件:是最基本、最正常的执行案件。

第二种是不应受理案件:包括主体不适格、法律文书未生效、履行期限未届满等,此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此外,如果受理后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意见不一致,又不能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明确的,也应当在受理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执行前,无论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从根本上说,此类案件不能进入执行流程。 


在执行中,案件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种就是正常执行案件,正在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完全或部分有可能执行到位。这种案件不属于执行难案件。当然,在执行中,有可能遇到很多障碍,比如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影响执行进程,但这些非执行法院的原因不属于执行难的因素。

第二种是不予执行案件,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也有一般案件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当然不属于执行难。

第三种是无法执行案件,笔者这里称为不能执行案件或者执行不能案件。此类案件的概念在于:无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或者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法院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均无法执行的。我们来重点看一下有哪些。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毁损、灭失,当事人无法达成赔偿的一致意见的。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主张赔偿(有的是再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2)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严重错误和矛盾,需要再审或另诉解决争议的。

(3)存在其他无法逾越的法律或客观障碍。

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案件也不是执行难。


在执行后,案件存在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执行完毕案件,也就是案件全部实体到位。有的案件处于和解履行期间,不属于执行完毕,现在也可以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第二种是撤销、撤回、终结执行案件等,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当事人申请撤回、被执行人死亡或破产(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等等。

第三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般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此种情形下,需要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这里的无财产不是指被执行人绝对无财产,而是相对无财产,比如有的财产被另案查封导致本案执行不了。从广义上说,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执行不能没有本质区别,当然也不属于执行难。 


那么,上述各种案件中,什么是执行难案件呢?

笔者认为,执行难并不是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案件的类型,不是客观问题,而是主观问题。以上案件中,只有正常执行案件(尚未查找到财产或者财产还未处置)可能出现执行难。

常见的说法是,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难寻、执行财产难找、执行财产难以处置。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的人力物力无法做到全方位对被执行人和财产的查找,相关协助、联动、查控机制还不完善;二是存在法律和客观事实的障碍,使得执行财产难以处置变现等。

而近几年所要解决的执行难,笔者认为是:执行法官没空难、执行手段落实难、执行制度跟进难。设想一下,如果一名执行法官办理一个正常执行案件,他可以调用一切执行资源、采取一切执行手段、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最终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何来执行难呢?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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