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身哥之祭:三个词告诉你,为何认定正当防卫难
白衣男与文身哥之争愈演愈烈,孰是孰非早晚将有定论。公众主要对白衣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法不一。为何如此?笔者将用三个词告诉你,在实践中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将有多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有三款,仅仅根据字面理解,三款之间就存在内在矛盾和根本性的冲突。笔者不解释法理,也不探讨案情,仅就常人的理解范畴说明三款条文存在的疏漏。
关键词:【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一词容易理解,意思是侵入而损害,即对方有侵入的行为、相关利益将受到损害,这里的利益仅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权利,当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但是,“不法”一词没有专门的解释。究竟是“非法”,还是 “违法”,或者是普通群众眼里的“还有没有王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不法”究竟是否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或者说以构成何种犯罪为前提,这里并没有明确。
关键词:【必要限度】
这里有两个词语,一个是“必要”,还有一个是“限度”,均没有明确的指向。
何谓必要?当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逃跑是必要的,还是反抗是必要的?用手还击属于必要,还是用刀对抗属于必要?均未明确。一般意义上,是根据对方的侵害程度来判定自身的行为是否必要,比如对方用刀,自身用刀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当对方人高马大,挥过来的拳头比刀还硬时,自身是否可以用刀防卫呢?拳头的软硬程度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或鉴定呢?
何谓“限度”?一般认为是损害造成的范围。如对方的不法侵害即将造成自身的残疾,那防卫的范围也应以对方的残疾为限。但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限度是行为人无法控制的,防卫也往往会造成对方的死亡结果,超过对方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
关键词:【严重危及】
既然严重,必然危及;但正当防卫中,即使严重,也未必危及,实践中还要考虑严重的程度和危及的方式。
但程度无法具体衡量。比如,对方挥过来“刀背”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果砍来三刀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那么,砍来一刀呢?
如果不对这些词语进行充分的解释,更难以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下定论。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条文可以作如下修改: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可以预见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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