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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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被执行人董某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大额消费,累计支取20万元以上,永嘉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笔者认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属于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有无履行能力,使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违反金融秩序;作为被执行人,如果明知需要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却使用他人银行卡,不仅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更是逃避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使用他人银行卡可能有多种情形,对于是否构成拒执罪和情节严重程度均有所不同:
(1)被执行人使用、借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
类似于永嘉法院的案例。此种情形下,如果款项仅用于基本生活,一般不构成拒执罪;但是,被执行人故意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自身基本生活的,仍然有必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否则,也可能触犯未申报财产条款而构成拒执罪。
(2)被执行人将存款存放于他人银行卡中的。
此种情形较为严重,属于故意隐匿财产的情形,根据存款数额就可以认定其拒执罪的情节轻重。
(3)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大额消费或生产经营的。
这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明知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的风险,因此长期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高消费或经营,明显构成拒执罪。
笔者认为,无论该他人银行卡中的款项的性质、用途为何,只要款项进入该银行卡,而该卡资金又由被执行人控制,被执行人就应当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并履行债务。比如,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向案外人借款,随后将款项转入正常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虽然被执行人本人没有实际占用、使用该款项,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仍可能属于被执行人获益的一种形式;无论最终企业是否盈利,均可以认为被执行人属于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
此外,笔者还认为,他人明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将银行卡借给被执行人使用或者帮助被执行人支取、转账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协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的帮助犯、从犯。如果他人明知该被执行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实践中,由于对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程序和实体均从严把握,不利于打击失信行为。因此,笔者也赞同有必要放宽对拒执罪的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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