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条款的理解(1)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897号周照权、广州社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
梁日强出具的借据载明“半年为期”,并约定“到期不清,双方协议收铺”,在《借据》左下角注明“半年利息共:壹拾捌万元正梁日强2000年11月25日”,在《借据》右上角注明“此借据乃生较经手人梁日强2004年2月16日”。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照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据》中“半年为期”的真实意思存在争议,周照权认为“半年为期”是指利息支付的时间,并非借款期限的约定;社建公司、梁日强则认为“半年为期”是指借款期限为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借据》在“半年为期”后明确约定“到期不清,双方协议收铺”,在《借据》左下角注明“半年利息共:壹拾捌万元正梁日强2000年11月25日”,在《借据》右上角注明“此借据乃生较经手人梁日强2004年2月16日”。综合该借据文义、通常的交易和行文习惯解释,将当事人对“半年为期”的约定理解为借款期限为半年,更为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2004年2月16日梁日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据仍生效,但周照权于2015年2月9日才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中断、延长事由,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某一条款发生理解上的争议时,如何确定真实意思,司法解释规定是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应当遵循解释的顺序是:文义解释也就是字面意思、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再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推定,实在确定不了的,则适用诚信原则。
本案中,借据所载“半年为期”,一方认为是借期,一方认为是利息支付的时间。首先看字面意思,这里的“期”是一个名词,是一段时间的意思,是“半年为借期”,而非“半年为利息支付的时间”,因为支付利息往往是某个时间点,而非某个期限;然后,下文“到期不清”的字样,意思是到期未清偿,不可能是指利息到期,应当是借款到期,而“半年利息共”的语句也未提及“期”的概念;再次,借款的目的就是由借款人使用款项一段时间后予以归还;再从交易习惯看,民间借贷也不可能只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而不约定归还本金的时间;最后,根据诚信原则推断,借据中的“期”也应当是借期。
一般来说,如果多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均支持某一方的观点,则条款的真实意思自然不用推敲。但要注意的是,任何条款都必须结合签订该条款时的特定时空背景中来进行判断其真实含义,而文义解释并非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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