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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分配完毕非执行终结仍可提出执行异议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核心提示:

拍卖款分配完毕不代表整个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部分受偿后仍应继续执行;拍卖时应查清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等优先受偿的情形;抵押权人不得阻止拍卖,但可主张对拍卖款优先受偿,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复77号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情:

1、2015年10月15日,九江中院查封杨云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中部分房产存在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

2、2017年2月22日,九江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云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占用土地。

3、2017年6月4日,案外人以4247308元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

4、2017年8月15日,扣除税款和执行费用后,该院将其中的246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沙建公司(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80万元及利息),128万元交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工程款案件)。

5、2017年10月25日,九江中院作出成交过户裁定;2017年10月31日,向德安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

6、2018年6月29日,嘉汇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7、九江中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嘉汇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本院将案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分配给沙建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因已超过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期限,本案不予审查。

 

8、嘉汇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称:

【事实】其对被执行人杨云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1)【知情权】执行法院未将拍卖情况告知抵押权人,致使其无法实现抵押权,且至今不知道本案已终结执行程序,亦无法有效行使相应救济的权利。(2)【程序问题】案涉土地及房屋虽已拍卖成交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在未注销嘉汇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的抵押权前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本案并未执行终结。(3)【实体问题】南昌中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查封公告(轮候),决定将被查封财产交由嘉汇公司保管。(4)【法律适用】嘉汇公司基于优先受偿权而对拍卖价款的清偿提出执行异议,不仅是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也是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即主张案涉土地的优先受偿权。

 

【 】为笔者注,对于执行异议可以参考之,所提异议要点应从事实出发,针对权利受损、程序和实体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逐条提出。

 

裁判:

江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程序是否已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本案中,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380万元及利息,但是被执行人杨云公司仅将其房地产拍卖价款中的246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沙建公司清偿,并未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法院虽已将案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分配完毕,但该院既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也未征得本案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并记入笔录,因此,九江中院原审异议裁定仅以本案拍卖价款已经分配完毕为由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嘉汇公司对本案执行拍卖价款清偿顺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另外,嘉汇公司以其对本案拍卖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对本案执行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实质仍为债权请求权,其异议请求并非主张对本案拍卖房地产享有排除本案执行的实体权利,不属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因此,嘉汇公司主张本案异议请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复议申请人嘉汇公司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九江中院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九江中院异议裁定;二、指令对嘉汇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

 

笔者分析:

执行的终结分为实体终结和程序终结。本案属于程序终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条件。执行法院虽然已经出具成交裁定,但买受人尚未真正过户完毕,对被执行的标的物(拍卖款)尚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执行款分配完毕不代表争议已经解决,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如果认定分配错误的,还需执行回转。另外,从实体上说,本案抵押权是否可以优先于建设工程款受偿,也需要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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