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笔者将仲裁裁决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作简要概括。
1、【管辖】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参见规定第2条。
2、【不予受理】
(1)当事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2)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3)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后,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伪造证据或仲裁员违法除外)。
(5)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逾期申请不予执行。
参见“先予仲裁”司法解释、规定第10、19、22条。
3、【驳回执行申请】
(1)符合不予受理条件但已经受理的。
(2)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抗辩的。
(3)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4)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5)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6)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7)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
(8)对文字、计算错误以及遗漏的事项,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调阅仲裁案卷后仍然不明确的。
参见规定第3、4条。
4、【申请复议】
(1)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不服。
(2)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
(3)当事人对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不予执行不服。
(4)案外人对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不服。
参见规定第5、22条。
5、【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受理。
(2)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参见规定第7条。
6、【继续执行】
(1)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2)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
参见规定第7、21条。
7、【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
(1)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期限:执行通知书送达15日内;知道伪造证据或仲裁员违法后且未执行终结十五日内;在期限内申请撤销被驳回后重新计算期限。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条件:
(7)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且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条件:
(8)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参见规定第8、9、11、17、18条。
8、【终结执行】
(1)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
(2)符合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条件。
参见规定第6、20条。
9、【提起诉讼】
(1)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
参见规定第6、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