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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手册:民事执行所涉程序问题一览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执行篇,并参考其他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对民事执行中涉及的一些程序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如有疏漏,请自行添加。

 

1、【管辖】

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1)民事判决、裁定

(2)民事调解书

(3)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4)认定财产无主判决(作出判决的法院)

(5)刑事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7)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8)公证债权文书

 

基层法院:

(9)经高级法院批准,中级法院可以将仲裁裁决指定基层法院(标的额符合受理范围)执行

(10)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

 

上级法院:

(11)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

 

外地法院:

(12)委托执行

(13)委托送达、协助调查

(14)委托查封、扣押、冻结

 

见民诉法224、226、229、民诉法解释462、行诉法94、刑诉法解释157、438、仲裁裁决执行解释2

 

2、【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

(1)一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

(7)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申请执行期限:

(1)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5)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申请执行)

 

受理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2)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见民诉法236、237、238、239、民诉法解释463、468、519、520、521、行诉法97、行诉法解释152、156、158

 

3、【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1)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或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申请)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

(2)不符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条件

(3)逾期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

(6)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

 

见民诉法解释478、确定参考价规定24、执行和解规定1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5、6、24、仲裁裁决执行解释19

 

4、【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7)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8)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且被执行人提出异议

(9)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公序良俗

(1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①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②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③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④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12)行政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③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④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见民诉法237、238、民诉法解释480、48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19、仲裁裁决执行解释9、行诉法解释161

 

5、【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1)对管辖有异议的

(2)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

(4)对分配方案不服

(5)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财产基本信息错误;②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③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④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6)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

(7)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8)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

(9)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

 

见民诉法225、227、民诉法解释464、495、501、511、执行程序解释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7、确定参考价规定22、执行和解规定12

 

6、【复议】

(1)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裁定不予受理(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3)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4)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公证债权文书)

(5)当事人对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不予执行不服(仲裁裁决书)

(6)案外人对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不服(仲裁裁决书)

(7)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

(8)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

(9)对罚款、拘留不服

(10)对驳回申请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

(11)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部分情形)

 

见民诉法116、225、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7、21、仲裁裁决执行解释5、22、行诉法解释16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9、失信被执行人规定12、变更追加规定30

 

7、【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2)因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

(3)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4)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且无法裁定补正的

(5)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

 

见民诉法227、执行异议复议规定7、26、刑事涉财产执行解释15

  

8、【提起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1)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2)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3)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或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4)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争议

(5)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6)参与分配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7)因终结执行六个月内的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

(8)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9)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

(10)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

 

案外人提起诉讼:

(11)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其他提起诉讼:

(12)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13)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部分情形)

(14)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见民诉法227、237、民诉法解释480、494、512、521、仲裁裁决执行解释22、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7、8、11、12、22、24、网络司法拍卖规定32、33、执行和解规定9、15、16、执行担保规定14、变更追加规定32

 

9、【暂缓(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

(2)诉讼或不予执行审查期间,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见民诉法231、民诉法解释469、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17、22、24

 

10、【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

(7)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受理

(8)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见民诉法256、民诉法解释465、466、513、仲裁裁决执行解释7

 

11、【继续执行】

(1)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2)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3)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

(4)停止(中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5)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

 

见民诉法254、民诉法解释479、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17、22、24、仲裁裁决执行解释7、21

 

12、【恢复执行】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除外)

(3)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

(4)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

 

法院决定恢复执行:

(5)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

(6)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

 

见民诉法230、256、民诉法解释467、469、515、执行担保规定9

 

13、【执行回转】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

 

见民诉法233、民诉法解释 476

 

14、【变更追加】

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被执行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2)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4)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

(6)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的

 

见民诉法232、民诉法解释472、474、475、变更追加规定

 

15、【执行数额】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金

(3)被执行人因保管过错造成的损失

(4)拒绝接收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的损失

(5)代履行的费用

(6)审计费用

(7)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

(8)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见民诉法246、250、252、253、民诉法解释504、财产调查规定20、网络司法拍卖规定7、确定参考价规定33

 

16、【执行财产】

执行财产范围:

(1)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4)被执行人的收入

(5)对被执行人(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执行豁免范围:

(1)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超过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见民诉法231、232、242、243、244、民诉法解释471、473、475

 

17、【强制措施】

(1)责令报告财产

(2)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3)扣留、提取

(4)冻结到期债权、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5)查封、拍卖、变卖

(6)以物抵债

(7)强制管理

(8)搜查

(9)通知交付

(10)强制迁出、强制退出

(11)协助执行

(12)代履行(委托完成)

(13)限制出境

(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限制高消费

(16)审计

(17)悬赏公告

 

见民诉法241、242、243、244、247、248、249、250、251、252、255、民诉法解释491、492、501、518、财产调查规定17、21、22

 

18、【制裁措施】

拘传:

(1)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罚款、拘留:

(1)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

(2)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7)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的

(8)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

(9)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拒不转交的

(1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见民诉法111、113、114、241、民诉法解释484、495、496、行诉法96、限制高消费规定11

 

19、【参与分配】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见民诉法解释508

 

20、【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

(7)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8)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

(9)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10)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

(11)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受理后

 

见民诉法257、民诉法解释466、494、515、执行和解规定1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24、仲裁裁决执行解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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