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之辩】之一:孔乙己偷书案辩护词
本文为原创,但纯属虚构。关键词【非法占有】。
被告人孔乙己平日里好吃懒做,虽以抄书写字为生,却间而偷鸡摸狗。光绪二十四年某日,孔乙己潜入主顾何家,偷得名贵书籍若干,人证物证俱全,犯下盗窃大罪。孔乙己以“读书人窃书不能算偷”的歪理,至今拒不认罪悔改,故应予严惩。
——摘自《鲁镇都察院起诉书》
尊敬的县令大人、各位陪审员:
作为辩护人,方丙庚深知“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之舆论影响,但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必辩真相,必论正义。
纵观全案,即使孔乙己偷书为实,但非小人之偷,乃君子之窃。盗窃必有“非法占有”之故意,而孔乙己偷书之目的乃读书而非卖书,既无占有之本意,亦无获利之邪念。众所周知,孔乙己自小刻苦学习,身为半个秀才,时刻用功。奈何家境贫困,又正值政坛动荡,百姓民不聊生。孔乙己心存驱逐列强、振我大清之志,苦无报效之力;案发时,孔乙己正为何家抄书,工作之余,不忘埋头苦读。借此良机,孔乙己私拿何家若干书籍,以备自学所需,并拟如实告知主家。奈何主家立即发现,即以偷书为由将其殴打,有口难辩。书乃财物,窃之不当;但知识乃虚无产品,偷取知识虽然可耻,但并不可惩,应为无罪。此其一也。
本案证据不足。孔乙己多次赊欠咸亨酒店账款,以致酒店员工对其心怀愤恨,店内酒客屡次对其冷嘲热讽,周围群众均对孔乙己难以信任并不乏怀有异心。本案中,证人酒客声称在案发当日目睹孔乙己偷书被打之事,且不论作证时间距案发时已久,作证环境乃众口嘲笑孔乙己之时,证词难免有失公允;况该证人与孔乙己可能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为信。依此证言,被害人何某当日将孔乙己吊打,本身亦存有打击报复之心,所作陈述必有夸大孔乙己罪责之嫌疑。再者,孔乙己所偷之书数量有几、价值为何,均无客观论证,难以定案。此其二也。
孔乙己身着长衫,形象得体,虽偶有赊欠酒款,但无不良恶习,从未作奸犯科,理应宽大处理。孔乙己“君子固穷”等无罪之语,乃法理之辩解,其对偷书事实供认不讳,应定其如实供述。另外,孔乙己作为茴字四法之专家,不乏立功之表现。此其三也。
值此国家兴亡之际、舆论多变之时,望各位大人秉公办案,对被告人孔乙己人生之惨境有所考量,慎重下判,以安民心。
辩护人:方丙庚
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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