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则案外人无利害关系,不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核心提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非常严格,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难获支持。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77号高伟等执行裁定书
案情:
1、白玫与王心安一案,周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94号调解书,北京三中院以2018京03执582号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涉案房屋。
2、高伟与王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轮候查封了涉案房屋。
3、高伟认为,白玫与王心安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对294号调解书不予执行。具体理由:一、白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为王心安在朝阳法院执行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白玫与王心安常住地均为北京,却约定周口仲裁委仲裁,与日常惯例不符。三、除涉案房屋外,王心安名下还有多项财产,但白玫仅申请查封涉案房屋,未查封王心安其他财产。四、白玫与王心安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在仲裁案件中提交的转账凭证并非借款。五、白玫出借的1045万元系巨款,白玫未说明款项来源,王心安也未说明借款用途。六、早期的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王心安曾任律师,还在还款协议中予以确认,不合常理。
裁决要点:
北京三中院认为,高伟主张白玫与王心安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高伟以此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能成立。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首先证明其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高伟在复议理由中主张除涉案房屋外王心安还有其他合法财产。故,高伟与294号调解书的执行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其不予执行294号调解书的申请应当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笔者分析: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既需要符合程序要件,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既然本案被执行人有大量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申请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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