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告期间少了十个小时是否应撤销拍卖
核心提示: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期,如果是不动产的,一拍在三十日前,二拍在十五日前。对于“日”的理解,应以24小时为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87号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情:
1、最高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8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华屹公司等偿还华融甘肃分公司债务本金9400万元及截至给付之日的重组收益。
2、执行中,甘肃高院依法查封了华屹公司、洪洁婷等名下“在水一方”项目的部分房产及在建工程,裁定拍卖涉案项目。
3、本次拍卖于2017年12月16日10时发布公告,拍卖时间2017年12月31日11时至2018年1月1日11时。2018年1月1日,买受人通过京东网,以49,914,872元最高应价竞买了上述房产。
4、华屹公司、洪洁婷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通知和裁定,并确认涉案拍卖无效。理由为:一、1.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甘肃高院直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在挂网拍卖前,华屹公司对甘肃高院违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而该院未作任何答复。2.甘肃高院拍卖前没有向华屹公司送达拍卖通知,未通知挂网拍卖事项,也未通知其他当事人,属拍卖过程中程序不当。3.网络公告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起拍日为2017年12月31日,当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拍卖公告的发出日为2017年12月16日,公告期限不足及节假日不予顺延违反法律规定。二、本案被执行人物流城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院已向甘肃高院发出中止执行的意见函,而甘肃高院在未予审查并给予答复的情况下,仍继续拍卖显属不当。三、甘肃高院拍卖涉案项目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甘肃高院挂网拍卖的工程至今承包人未予交工,也未结算,尚欠工程款。
裁决理由:
甘肃高院认为:
一、关于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存在单方委托的问题。甘肃高院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五条规定于2016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选择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房产评估机构工作公示”,公示载明“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采用网络摇号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请兰州辖区内具备房地产评估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从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上午9时前,在该网站报名,参加摇号”。中瑞估价公司中签该房产的评估工作,在两次摇号中均通知华屹公司到场参与,并将公示内容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洪甘福、洪本灿等手机中。2017年9月15日,甘肃高院向洪甘福、洪洁婷送达了《评估报告书》。据此,甘肃高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网上报名、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无证据证明存在违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问题,故该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执行人物流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该中止执行的问题。本案中,执行主体是以洪甘福为法定代表人的华屹公司等,洪甘福虽为物流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独立核算的华屹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物流城公司做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华屹公司的资金注入和股份,华屹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亦没有物流城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股东记录,即使其符合法定破产中止理由,也只是按照占股比例予以减除所占份额,但并不影响甘肃高院强制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条件。故此异议不能成立。
三、关于拍卖涉案项目是否侵犯了案外人的权益问题。承包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法院查封、冻结措施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分配,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甘肃高院查封、拍卖的是被执行人的部分及在建工程,工程并未完全峻工验收,显然不符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资格,行使权利也应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主张,而不是被执行人代位行使。故该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2018年3月15日,甘肃高院作出(2018)甘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华屹公司、洪洁婷的异议请求。
最高院认为:
二、关于华屹公司认为拍卖公告期限不足以及未就拍卖事宜通知其他被执行人的问题
综上,驳回华屹公司的复议申请。
笔者分析:
网络司法拍卖中,既对公告期间有严格要求,也对公告的载体、公告的内容、瑕疵的明示有明确的规范。对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且损害当事人或利益的网络司法拍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但程序的轻微瑕疵不在撤销范围内。
推荐:善执者行APP,专为执行法官开发,关注执行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下载。
(扫一扫下载善执者行APP)
选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P2P借贷)
学而专栏(学而有术 学而无罪)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咨询作者)
请关注本公众号获取其他文章,也可以直接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