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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借条落款日期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借贷行为成立的,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831号 1、2018年5月23日,王某、朱某向贡某某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2、同日,王某、朱某出具收条一份,收到网银转账600000元,同意将该款转到朱某的建设银行账号。3、同日,贡某某分两次(210000元、390000元)将上述款项转账到朱某的银行账户。5、王某辩称,其与贡某某不相识,其于2018年5月21日在空白的借条上签字。借据落款的2018年5月23日,其一直在苏州参加会议。6、朱某辩称,本案涉及赌债。贡某某一年内有7件民间借贷案件,符合职业放贷人。7、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时借条和收条上借款金额等内容系空白,其在借条和收条上签字的时间与借款实际交付的时间不一致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发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认为借款用于归还赌债亦没有证据证明,且至今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进行调查,即使查明借款用于归还赌债王某亦没有证据贡某某对此系明知的,并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朱某共同给付贡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和利息。镇江中院认为,经查询,贡某某多次放贷,数额较大;本案中,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并非2018年5月23日当天形成等,可能存在涉嫌非法活动的情况,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本案借条落款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并不一致,因此款项交付的事实与借条载明的内容存在偏离,无法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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