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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保险公司自愿为不特定人群放贷提供担保后果自负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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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保险合同应经投保人确认和许可,否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无法取得追偿权。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9684号
案情:
1、平安保险公司通过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为不特定的人群(出借人)放贷提供保险保证。
2、2016年11月6日,刘XX在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注册借款10万元,借款年利率8.4%,借期36个月,每月服务费1090元,期初服务费3000元。
3、同日,平安保险公司未经刘XX委托自愿为出借人提供保险保证,并由平安保险公司签发了投保人为刘**,被保险人为罗**,胡**,于**,方**,张**借款保证保险单,该保单注明保费率每月0.76%,保证保险金额118900元。
4、刘XX与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约定的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6767借款帐户收到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借款97000元,后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收取本金、利息、保费、服务费等项目每月扣收刘XX 5002.12元左右款项,后刘XX偿还了大部分借款后因借款催收款人员频繁变换及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刘XX未再还款。
5、另查,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资格许可,其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6、平安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XX偿还平安保险公司代偿款54530.51元(包括逾期本金53135元、逾期利息1255.64元和逾期罚息139.87元);判令刘XX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001.33元;判令刘XX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6531.84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刘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7、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通过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向刘XX作为投保人签发保证保单,并将罗**,胡**,于**,方**,张**列为被保险人,该保单系平安保险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刘XX投保,也未经刘XX许可,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该保单对刘XX不产生约束力,平安保险公司自愿为在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进行借贷行为的相关人员提供担保,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中院认为:
平安保险公司通过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为不特定的人群(出借人)放贷提供保险保证,该保单系平安保险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刘XX签字确认,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XX明确同意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担保,因此,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保险保证合同关系,一审认定该保单对刘XX不产生约束力正确。在无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平安保险公司自愿为在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进行借贷行为的相关人员提供担保,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分析:
本案借款本金为10万元,实际到手97000元,每月支付本息、费用合计5002.12元左右。如逾期,则还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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