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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被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更为广泛。
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通常合议庭成员就位于审判席,被告人位于审判席对面,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审判席两旁就坐,为控辩双方。一般很难见到被害人的身影,似乎与其无关。但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相当众多,仅就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就享有多种权利进行阐述。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害人属于当事人,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因此其有参与庭审的权利。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权利。3、被害人有申请追缴或退赔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权利。4、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而且,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害人这一权利。5、被害人可以在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权利。6、被害人有权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权利。7、被害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出示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权利。8、被害人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对证人进行发问,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权利。9、被害人有权在庭审中发言、辩论,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10、被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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