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收费超出标的额的30%,司法局罚单来了|聚法案例
据重庆市律师协会8月2日通报:近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一起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超出了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律所和律所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重庆市律师协会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勤勉尽责,共同维护重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律媒智库注意到,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而此案发生在新规出台之前。此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在此提醒广大律师,在约定风险代理时,一定要遵循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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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律媒智库,图片来自重庆市律师协会(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