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学校开展性教育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法草案
10月21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被审议!
微博@新华视点 图
为什么这次修订让莓辣如此激动,我们来看看莓辣十分欣慰的一条: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是第一次将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纳入法律考虑范围内,也反应了当前性教育缺失终于得到重视,性教育光明正大地进校园终于指日可待了!
除此之外,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01.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把“报告”变成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02.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03.
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库,严格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04.
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遭受性侵的未成年女孩,减少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05.
首次明确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家庭监护出现困境国家监护制度补足
据草案第101条,性侵害、出卖、遗弃、长期虐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监护人资格被恢复后,再次出现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情形的,将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据草案第86条,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时间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等情况的,应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
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本次修订草案的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扩容近一倍,其中不少条款都是无数志愿者、相关行业从业者多年发声、努力争取来的结果。
法律在庞大的声音和行动者们的推动下一点一点往前走,性侵相关法律越来越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周全,性教育也终于得到法律重视了。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莓辣进校园开办讲座就成了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再也不会因为“伤风败俗”被拒绝进校或临时叫停。
尽管草案还在审议阶段,距离真正立法、真正落地还有一段时间,但我们仍然要为此欢欣鼓舞——我们的努力有了可视的结果,每一次发声都不是没有意义的。
这也是莓辣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我们始终相信:
坚持下去,可以改变世界。
/往期精彩/
资料:
[1]http://www.sohu.com/a/348496578_161795
[2]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0/ee81842828fd4ba1abdb6cc8c78a56c4.shtml
[3]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191021218429.html
采编 / 迟野
图片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