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地时间12月10日,摩洛哥国家队战胜葡萄牙,晋级本届世界杯四强,创造非洲球队在世界杯的最好记录。摩洛哥令人瞩目之处不仅在于赛场成绩,自1956年独立至今,摩洛哥一直维持较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在曾经席卷北非、中东的“阿拉伯之春”运动中,展示出“独善其身”的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对摩洛哥的大量民主援助,并没有动摇摩洛哥伊斯兰君主制的合法性。对于阿拉伯世界的伊斯兰国家而言,相对开放和自由化的政治和社会改革与政权稳定往往难以兼得,摩洛哥是如何做到的? 本文指出:摩洛哥的总体稳定,根本原因在于国内统治阶层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主导改革,回避权力来源议题和基本分配问题,将合法性或主权问题边缘化,并对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声音进行较好地回应。通过将援助问题、立法活动、政党问题进行“非政治化”,维持了国王对国家统治的根本决策权。由于所有被外界视为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都由国王发起,树立了国王开明专制的稳定形象,政党执掌的政府被视为政策的执行者,施政过失也往往被视为执行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政权的稳定。结果是摩洛哥政治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歇,保守与进步并行不悖,但以国王为核心的权力集团始终凌驾于政党和国家机构之上,决定着政治改革的进度和幅度。 借助以上种种非政治化的改革,摩洛哥有效地利用了外部援助,并满足了西方国家对摩洛哥维护区域稳定和充当伊斯兰世界“模范生”的作用期待。摩洛哥伊斯兰君主政权的弹性和韧性,启示伊斯兰国家实现现代化道路的多元选择。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编发此文,供读者参考。本文原刊于《区域与全球发展》,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王献
来源|《区域与全球发展》
▲ 球迷庆祝摩洛哥队在世界杯的胜利。图源:互联网
2010年12月17日,26岁的突尼斯青年穆罕默德·布瓦吉吉(Mohamed Bouazizi)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开始做起小贩,期间与警察因营业执照问题发生争执,遭到警察的羞辱,并且商品被没收,随后他在政府大楼前自焚。宏观经济不景气,加之人民长期以来对政府的不满,突尼斯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随后抗议扩散到阿尔及利亚、埃及、利比亚、也门、摩洛哥、巴林等国,多国政府因此倒台,但“阿拉伯之春”随后却变为“阿拉伯之冬”,这些国家的人民并没有迎来自由、繁荣的“春天”。
地处北非的摩洛哥也受到了影响,由国内反对派团体(主要是青年学生团体)发起的抗议活动从2011年2月20日持续到2012年春季,数千人在和平抗议活动中走上拉巴特、卡萨布兰卡、丹吉尔和马拉喀什的街头。他们要求颁布新宪法,重组政府,结束腐败。与三千多万的国内人口相比,这次被称为“2·20运动”的抗议活动规模并不大,游行和平进行,政府也没有进行大规模武力镇压。国王穆罕默德六世(Mohammed VI)在2011年3月9日回应了抗议,并满足修宪的诉求。尽管外界对修宪的实际力度存疑,但摩洛哥在没有大规模武力镇压的情况下,得以成功渡过危机,引起了外界的关注。通过对摩洛哥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摩洛哥民主化运动的多重结果,以及伊斯兰君主制政权的“韧性”和政治稳定的实现路径。国内外对摩洛哥政治稳定原因的研究较多,并且不局限于“2·20运动”的时空范围内。对摩洛哥政治稳定的解释大概有以下四种:一是摩洛哥独特的伊斯兰君主制维系了政治稳定;二是通过长期与地中海周边国家以及西欧国家的外交合作,从外部保障了其政治稳定;三是威权主义政权通过不断调适,回应反对派的诉求和国外的批评,实现了政治稳定;四是反对派本身势单力薄,而且各自主张的号召力不足,力量分散。首先是王权稳定说。胡雨、曾爱平等人认为,摩洛哥长期以来的君主制传统,通过与民族解放、维护国家统一以及作为穆圣继承者相关联,既在宗教和历史上,也在摩洛哥的独立过程中取得了合法性,从而维系了政权稳定。穆罕默德·达阿乌(Mohamed Daadaoui)则对摩洛哥国家建构过程中的马赫增体制(Makhzen)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摩洛哥现代制度的核心由可辨别的传统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在现代结构中被重铸。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是绝对的,因为他主持部长会议,并拥有自由裁量权。议会和政府内部的政治家和反对党都接受这些权力,因为后者只反对政府在不同政策领域的表现。议会虽然正式接受了民众选举,但由于所有法律都来自皇宫或以国王的名义制定,因而没有起到立法作用。同样,地方法官也通过国王授权获得司法权,并以君主的名义作出裁决。这种做法是对传统授权关系的一种宪法重构,即哈里发被神圣地委托建立司法,将司法权移交给地方法官。与王权诉诸于制度操控、历史和宗教相比,王国也会通过对地方的操控来维系稳定。马特·比勒(Matt Buehler)在比较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各自应对抗议示威的措施时发现,两国都与政党关系薄弱的农村政客合作,并利用这些政客来建立和巩固已有的忠诚的政党。一旦抗议开始,两个政权都部署这些忠诚的政党进行反革命活动,以遏制和平衡青年和伊斯兰运动的力量。其次是外部稳定说。张玉友认为,摩洛哥与其他阿拉伯国家实行结盟政策,以及参与美国等国的军事行动,其首要目标不是维护国家的外部稳定和区域和平,而是维护相对脆弱的王权安全,其隐性逻辑是国内安全议程优先于国际安全议程。安娜·哈基(Anna Khakee)注意到,尽管欧洲国家为推动民主化而对摩洛哥等国进行援助,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援助巩固了摩洛哥的独裁政权。欧洲的援助促成了以下结果:(1)使政党更加高效和专业,同时限制政党成为更有效的民主行动者;(2)使公民社会行为者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更加狭隘地关注服务提供或限制政策目标;(3)加强了地方一级民选官员的国家代表性;(4)通过对腐败的一种政治解释,模糊了王室对腐败的使用。在摩洛哥政治生活的这些领域中,加强民主援助和混合政体巩固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瓦拉·许伦(VeraVanHüllen)对欧盟推动摩洛哥和突尼斯的民主化和政治改革的成效持肯定态度,但他也认为,摩洛哥君主制早就选择了有选择的政治包容来缓和反对派运动,但却忽略了经济包容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有限和受控制的政策自由化策略产生了“虚假”的输入合法性,允许政治竞争,而不会让政权本身暴露于争论中,并触及真实权力的分配。因此,政治对话和民主援助的实施完全适用于政治生活的多元化,甚至可能为该政权产生额外的合法性,表明它愿意进一步自由化,而不必进行民主化。再次是威权主义适应说。乔纳森·希尔(J. N. C. Hill)引用了政治学界较为流行的“竞争性威权主义”,他认为,“阿拉伯之春”并没有削弱摩洛哥竞争性的独裁政权,但至少在一个重要方面帮助其加强:通过增强该国安全机构和政权的非物质凝聚力。文章利用史蒂文·列维茨基(Steven Levitsky)和卢坎·威(Lucan Way)的“结构性力量”概念,表明摩洛哥政权认为抗议具有足够的革命潜力,需要使用高强度的胁迫。在成功运用这类力量的过程中,安全机构将“阿拉伯之春”转变为一个重要的非物质团结的新来源,这有助于加强其自身的凝聚力和与政权的联系。艾哈迈德·本彻姆希(Ahmed Benchemsi)从“2·20运动”后穆罕默德六世启动修宪的过程中发现,在抗议示威中,示威者希望摩洛哥建立像英国和西班牙那样的君主立宪制,而经过修宪,宪法序言的长度增加了五倍,其中“一般条款和基本原则”一节的长度是前一部的八倍多。新文本的介绍部分以友善的意图吸引民众,从以下内容开始:摩洛哥王国信仰其对民主法治国的义无反顾的选择,以参与、多元和善政原则为基础。但这种对外部的回应实际上避开了主要诉求。最后是反对派不足说。西尔维亚·贝格(SylviaI. Bergh)和丹尼尔·多里亚(Daniele Rossi Doria)通过对比城市和农村的反对力量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这两个领域的社会正义需求的不同理解:虽然城市活动人士侧重于宪法安排,主要要求政治变革,但农村人口优先注重基础设施服务和经济发展问题。因此,外围人口并没有将他们主要的社会经济需求与运动中心的民主斗争联系起来。阿卜杜勒·马格拉维(Abdeslam M. Maghraoui)则注意到了反对派内部的分化和复杂性,两个主要的伊斯兰组织正义与慈善组织(AdlwalIhsan)和正义与发展组织(AdlwaTanmiya),前者蔑视参与选举进程,因国王对社会方案的战略支持而受到削弱,并且在政治上处于孤立状态,除了能够动员人们起来反对1991年伊拉克战争,或者反对妇女的权利,它没有表现出真正的政治潜力。后者确实参与了政治进程,并试图通过呼吁进行严肃的政治和宪法改革来扩大其支持度,但新的左翼联盟,来自传统反对党的青年,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新闻界人士,现在要求进行类似的改革,其吸引力已被稀释。综上所述,国内外对摩洛哥政治稳定的研究和解释是十分丰富的,宏观和微观、时间与空间、国内与国际等方面都有所涉及。从长时空来看,摩洛哥能顺利度过“阿拉伯之春”并不偶然,而是与摩洛哥各类非政治化操控有着密切联系,通过将各类政治议题和过程非政治化,摩洛哥在保持基本的伊斯兰君主制不变的情况下,能比其他同区域国家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回应国内外的反对与批评声音,从而维系政治稳定。▲ “阿拉伯之春”波及地区。图源:CFR
在本文中,非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是指合法性或主权问题的边缘化,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主导的改革来回避摩洛哥政治体制中权力来源和基本分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对法律的修改、立法活动和外国援助都会被非政治化为各种技术问题,从而实现表面上的“革新”,内在的国王对政治权力的绝对主导和公民权利的止步不前则将维持。摩洛哥作为地中海国家和法国的前殖民地,一直以来与法国和欧盟保持着密切联系,外国援助对推动国内的政治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本部分主要在欧盟实施欧盟邻国政策(European Neighbourhood Policy,ENP)的背景下,分析欧盟对摩洛哥援助在推动政治改革中的作用,以及摩洛哥如何回应并进行改革,最终将各类议题非政治化。2004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邻国政策战略文件》,标志着ENP正式形成。ENP并非欧盟针对邻区的唯一外交政策工具,欧盟现有的针对邻区的外交政策工具还有“伙伴关系与合作协议”及“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等,ENP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能一致行动以及调和欧盟针对邻区的各项政策。ENP不向参加国提供入盟前景,而是基于对人权和民主等价值观的相互承诺,通过加强安全、政治、经济和移民等领域的合作来发展与邻国的特惠关系。ENP所囊括的范围包括东欧国家与环地中海的各个国家,摩洛哥自然包括在内。作为ENP政策的具体应用,2005年7月,欧盟与摩洛哥签署了“欧盟——摩洛哥行动计划”(EU–Morocco Action Plan,EMAP)。在这份文件中,9项“优先行动”中有2项与政治改革相关,分别是“寻求立法改革和应用国际人权条款”和“加强关于CFSP和ESDP的政治对话,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而在具体的实施内容中还包括人权保障、民主推进和立法、劳工保障等内容。伴随着“阿拉伯之春”的蔓延,欧盟对南地中海国家也提出了新的定位。2011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与地中海南部地区实现民主和共同繁荣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 for Democracy and Shared Prosperity with the Southern Mediterranean,PDSP),PDSP基于三大支柱:深刻的民主转型和机构建设;加强与人民的伙伴关系,特别强调对公民社会的支持;包容性增长和经济发展。事实上,从1995年到现在,欧盟对摩洛哥的外国援助持续不断,这主要是基于1995年以来摩洛哥国内政治改革的表现,外国援助与国内的政治改革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在1995—2006年,摩洛哥获得了超过16亿欧元的援助,使其成为欧盟在所有地中海伙伴中提供援助的最大受援国。而在2011—2013年,摩洛哥获得了超过5.8亿欧元的援助。对应欧盟援助,摩洛哥的政治改革可以分为“阿拉伯之春”发生之前和之后的两个时期。1997年11月的立法选举是摩洛哥政治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因为它标志着摩洛哥历史上第一次政府更替。传统上一直在反对派中的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Union Socialiste Des Forces Populaires,USFP)成为摩洛哥首个执政政党,国王哈桑二世(HassanII)任命其领导人阿卜杜勒·拉赫曼·尤素福(Abderrahme Youssoufi)担任总理。同时,主要的反对党正义与发展党(Partidela Justiceetdu Développement,PJD)被允许参加竞选,该政党被视为奉行温和的伊斯兰主义,并且在众议院获得9个席位。事实上,由于没有政党在议会占据主体地位,国王及其幕僚可以随时提出立法动议,政党的力量支离破碎,对政治议程设置的影响微乎其微,其成员也只能担任一些相对次要部门的部长。而在“阿拉伯之春”发生之后,穆罕默德六世很快作出反应,提出修宪并进行全民公投。2013年欧盟通过的一项实施“优先地位(priorstatus)”新行动计划(2013—2017年),明确规定了尊重民主原则、人权以及实施2011年摩洛哥宪法的必要性。尽管如此,在2014年,欧盟委员会强调,通过两年多后,(宪法)改革的实施结果相当有限......在为有效执行新宪法的19项根本性法律中,共有5项投票,最后均通过......此外,在为执行宪法而必须制定的203项法律法规中,只有67项获得通过。同时,欧盟还批评政府没有最终确定新闻法规和“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因为如果政府认为某事件可能会扰乱公共安全,政府仍保留禁止示威的酌处权。此外,主管当局不必为其禁令辩护,这可能使权力被滥用,从而限制了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在宪法修正案中,国王必须选择在众议院选举中得票最多的政党领袖为首相。与以前可以随意解雇内阁成员,随时解散政府相比,国王必须在做之前与首相协商。然而,尽管受到这些限制,国王仍然拥有民选领导人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宪法第41条就规定:国王是埃米尔·阿·穆米尼那(Amiral-Mu’minin),使伊斯兰教得到遵守。他是宗教自由的保障人。他主持着最高乌里玛委员会(Conseilsupérieurdes Oulémas),委员会负责研究国王提交的问题。宪法既赋予了国王巨大的世俗权力,也赋予其作为国王和宗教领袖的地位。实际上,修宪赋予首相和议会在人事任命和立法方面享有更多权力,国王也同时享有这些权力。另外,从历史高度看,没有哪个实行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是政教合一的,在伊斯兰世界也没出现像英国和西班牙那样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外国援助在推进摩洛哥政治改革的同时,只能列举一些抽象的原则和条款,而具体的立法和机构设立则由国王来发起,因此,国王可以在不动摇自身权力和威望的情况下赋予民选政治人物和机构更多的权力,这种不触及权力分配本身的改革便是非政治化的改革。从支援国的角度看,摩洛哥具有维护区域稳定和充当伊斯兰世界“模范生”的作用,非政治化的改革不会给摩洛哥带来西方式的民主,国王和围绕在他周围的精英才是权力的真实所有者。▲ 欧盟邻国政策下欧盟对北非五国的援助情况显示,摩洛哥是该项目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报告同时指出,欧盟对摩洛哥的援助达到的改革效果有限。图源:Europeam Court of Auditors, Effectiveness of EU budget support to Morocco between 2014 and 2018
自穆罕默德六世即位到“阿拉伯之春”发生,摩洛哥国内经历了多次“自由化”的政治改革,设立了平等与和解委员会(Instance Equite’et Re’conciliation,IER),通过了新的家庭法法典(Moudawana Family Code)。通过对公共问题的非政治化立法,在获得国内外支持的同时,又不真正改变现状。作为奉行伊斯兰教为国教的摩洛哥,2004年家庭法典的实施被外界视为“迈向自由化的一大步”,相当于在保守的伊斯兰世界打开了一扇大门,被视为国家自由化的里程碑。与其他立法举措不同,国王穆罕默德六世绕过议会和政党,直接参与到会见女权活动组织与代表,推动家庭法典的立法进程中。这种操控立法过程和内容的行为,与保守的伊斯兰社会组织和伊斯兰政党(正义与发展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加强国王权力的同时,树立了国王“开明专制”的形象。在不评估家庭法典实施情况的前提下,仅从法典的条文来看,摩洛哥在给予妇女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继承等方面更多权利的同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伊斯兰文化下妇女的从属地位。自独立以来,摩洛哥的家庭法典经历了三个主要的改革阶段:1957年、1993年和2004年。1957年,摩洛哥通过了第一部“个人身份法(Personal Status Code)”,该法由王室法令颁布。第一部法典并非特别平等。虽然摩洛哥法律以民法典传统为基础,但“个人身份法”代表了这一规则的例外,反映了伊斯兰传统。例如,妇女不能自主结婚。相反,他们受制于“wali”,也被称为“监督人”,这个人有权代表女性做出决定,从而担任法定监督人,一名妇女在结婚前需要征得他的同意。1993年,国王颁布了一项皇家法令,规定对法典进行适度修改。例如,修正案对“监督人”提出了一些限制,并要求丈夫在与第二个妻子结婚之前通知他的第一个妻子。然而,丈夫仍保留单方面与妻子离婚的权利。如果离婚的妇女再婚,她的前夫将获得子女的监护权。新的家庭法典的立法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该年3月,总理宣布了“妇女参与发展国家计划”。该计划提出在各个领域进行改革,包括教育、卫生、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改革,并建议对1993年的“个人身份法”进行一些修改。该计划一经提出,就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2000年3月,在拉巴特和卡萨布兰卡举行了代表各种观点和社会阶层的示威活动。在拉巴特,数十万人支持妇女平等和国家计划,人权和妇女权利团体批评政府没有履行其实施改革的承诺。在卡萨布兰卡,正义与发展党,组织了一次更大规模的反抗议。2001年3月,女权主义平等协会(Feminist Associations Spring For Equality)向国王寄送了关于其改革愿望的备忘录,国王接待了活动发起人,并做了一个简短的发言,随后成立了皇家委员会,讨论家庭法的改革。该委员会由3名女性和13名男性组成,主席为前最高法院院长德里萨·达哈克(Driss Dahak)。2003年5月16日,卡萨布兰卡发生恐怖主义爆炸事件,使伊斯兰保守势力力量大为减弱。同年10月,穆罕默德六世敦促议会采用现代法典。他强调,该法典应被视为整个家庭的法律,而不仅仅是女性,标准应该包括摩洛哥批准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1957年和1993年的“个人身份法”由皇家法令颁布,议会没有参与。相比之下,穆罕默德六世认识到议会参与制定新的家庭法典的重要性。2004年1月25日,经过广泛辩论和100多项修正案,议会通过了家庭法典。家庭法典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婚姻等方面。根据以前的法律,年轻女性可以在15岁时结婚,男性可以在18岁时结婚,现在男女都必须年满18岁才能结婚。在家庭法典之下,妇女有权自己结婚,尽管她们可以将这种权力委托给他们的父亲。在以往,丈夫如果想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并不需要司法授权,但他必须通知其第一任妻子,表明他的意愿。而在家庭法典之下,在保留一名男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的特权的同时,添加了保护第一任妻子的条款。离婚方面,根据以前的法律,只有丈夫可以提起离婚,并且他不需要法院批准离婚,现在,女性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配偶必须申请司法授权才能离婚。现在,法官在确定夫妻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如何分割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评估每个人对婚姻期间获得的家庭财产的相对贡献,包括妻子的贡献。然而,妻子和丈夫的角色仍然不是基于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理解,而是基于互补关系中单独定义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丈夫对妻子和孩子的义务比妻子的义务更明确。法典第199条规定,丈夫对其妻子和子女的财务维持负有法律责任,而母亲只有在父亲“全部或部分无法为其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母亲富裕的情况下才需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后者应按照父亲无法支付的金额按比例负责维持。新的家庭法典还出现了某些自相矛盾之处,法典在规定男女双方年满18岁才能结婚的同时,又补充了“如果法官在与父母的听证会后颁发了特别许可证,未成年人就可以允许结婚”的条款。除此之外,家庭法典对未婚母亲没有法律保障。2014年1月24日,摩洛哥议会最终还是废除了近几年来该国最具争议性的法律之一,该法律在近五十年里规定,如果强奸犯和被其强奸的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下,允许该犯人出狱。这里废除的是刑法中的条文,却反映摩洛哥长期以来女性法律地位低下的现状。有学者认为,在家庭法典逻辑上应该提供补救的地方,漏洞和缺失条款往往使它成为无用的工具。起草人故意维护了家庭法典更为保守的“沙里亚法”前身的许多方面,也许是对拥有重要政治权力的伊斯兰主义者做出让步,或鼓励民众支持法律,结果却是法律没有考虑到人们期望将某些基本权利纳入渐进的妇女权利法中去。政党政治作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在各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一党制、两党制或是多党制。摩洛哥早在独立之初就形成了多党竞争的局面,而在此后,尽管摩洛哥解散过议会,但各反对党派并没有经立法手段或武力威逼的方式强行解散或替换议会,而在国王这边,也没在议会中形成一党独大、拥护国王的政权党。应该说,多党制是摩洛哥政治制度的基本特色,贯穿着摩洛哥独立以来的政治史。就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而言,政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反映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以谋取政权和执掌政权为实现其政纲的主要手段;有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对多党制下的大部分政党而言,他们活动的首要目标就是赢得选举,使本党成为执政党,通过政党执政来推行立法和执掌政府。相比于西方国家,国王的操纵、政党自身的问题、国家的政治文化等因素使得摩洛哥的政党政治很难像西方那样运行,政党无法有效参与国家基本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摩洛哥的政党政治呈现出非政治化的特征。具体而言,从政党的利益聚合、立法参与、执掌行政三个方面来考察摩洛哥政党的有关行为,有利于我们了解政党活动非政治化的表现与成因。摩洛哥的政党可以分为反对党和保皇党。反对党起源于民族主义运动争取独立的斗争,直到20世纪90年代,他们与君主制发生了冲突,主要包括保守的独立党和左翼的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自1998年以来,这些政党一直在政府中。1998年更名后的正义与发展党成为反对党的新秀。保皇党是指支持国王的政党,代表性政党包括人民运动(Mouvement populaire),全国自由人士联盟(Rassemblement national des indépendants,RNI),和宪政联盟(Union constitutionnelle,UC)。这些政党代表着政权联盟的不同元素,包括:农村知名人士,传统的商人精英,以及现代商人等。这种政治平台最具决定性的特征是无条件支持国王的政治举措。这些“保皇党”在1997年之前在所有立法机构中占多数。从利益聚合方面来看,各政党有政见之分,但在阶级基础上的区分并不突出。从反对党自身来看,各政党内部就并不民主,呈现出精英化的特征。以独立党为例,该党从1944年由阿拉勒·阿尔·法西(Allalal-Fassi)创立以来,除了上一任书记哈米德·沙巴特(Hamid Shabat)不是法西家族外,其他均由该家族的成员担任书记。例如,2007年的摩洛哥首相阿巴斯·法西(Abbas El Fassi)和2017年新上任的前金融部长尼扎尔·巴拉卡(Nizar Baraka)。各反对党自身的内耗和相互间的斗争也使得人民难以信任,也很难有利益代表性。就“保皇党”而言,一些“保皇党”本身就是国王为平衡反对党而支持成立的。比如在2008年,在穆罕默德六世的默许下,国王的亲密政治顾问福阿德·希玛(Fouad Ali El Himma)独自领导成立了新的政党——真实与现代党(Authenticity and Modernity Party)。在2016年10月立法选举后,真实与现代党成为众议院第二大党,也是最大的反对党,在395个议席中占102席。这里的反对党是指在野的不参与正义与发展党主导的联合执政联盟的政党,其中还包括反对君主专制权力的独立党。在这种政党格局下,不论是反对党还是“保皇党”,都是由精英组成,代表精英的利益。同时,反对党的存在和与“保皇党”的竞争,使摩洛哥的政党政治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政治改革以来历届摩洛哥议会均没有政党能赢得多数议席,无论是反对党还是“保皇党”,在这种格局下,即使各政党愿意代表民众利益,但在“碎片化”的情境下,政党自身的纲领也很难付诸实践。从立法活动来看,不仅议会拥有立法权,国王也拥有立法权。在支离破碎的政党格局和议会有限的权力下,国王通过颁布诏令或通过保皇党的活动,控制立法的范围和内容,而且国王颁布的诏令(Dahir)不能被议会否决。2006年,USFP议会小组负责人德里萨·拉克古尔(Driss Lachguer)公开批评了君主的作用及其对安全部队的控制。在摩洛哥,长期以来军事预算(约占政府2006年预算的15%)不在议会公开讨论,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1971年的政变失败以来,将军因为不参与政治而获得了慷慨的回报,这是一种利益交换。摩洛哥有人民选举的议会,但国王仍然可以废除任何他不喜欢的法律。他独自召集、主持和制定部长会议的议程——一个需要在议会审议法案之前得到批准的机构。此外,他还单独任命和罢免政府秘书长。他还可以在任何阶段(包括在议会批准后)阻止法律,使其接受许多法案已进入但从未离开的“审查”程序。如前文所述,国王绕过政党主导的议会,可以直接发起立法倡议,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对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提供咨询,家庭法典的立法过程就是最好的例子。就执掌政府而言,各主要部门首长的人选由国王所掌控,很多主要的国家政策也由国王提出。虽然2011年宪法改革后,国王将一部分权力下放至政府和首相,如首相具有独立组阁和任命部长的权力,议会有立法的权力等。然而实际上,国王仍然保留着“部长委员会”主席职位以及解除部长职位的权力。不仅如此,政府中重要的职位,如国防、外交、宗教、内政部、司法和诸多经济职位均由国王亲信或亲王室政党人士担任。而多数参与组阁的政党成员只担任一些不太重要的职位,如人权、文化、教育、妇女等。国王本就通过主持部长会议来实现治理,而内阁主要成员不是参与组阁政党,更有利于国王权力的发挥。在摩洛哥独特的政治文化下,各政党也选择在既有的权力体系内从君主那里分来更多权力,而不是推翻体系。2007年,达阿乌在对部分政党领导人的访谈中发现:大多数对国家的反对意见都是针对政府执行的法律和政策,而不一定是这些法律的出处。因此,政党寻求“改变当下政府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方式,而不是改变它们的存在方式”。2011年之前,正义与发展党采取了谨慎的意识形态步骤。为了在最高决策层内产生政治影响,该党赞同各种政府政策以建立信任关系,同时批评政府的其他立场,以便在其意识形态强硬派中作为抗议的角色出现。即使在2011年的“2·20运动”抗议期间,该党既没有呼吁参与也没有谴责这一运动,继续在反对派和对政权的忠诚之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尽管各政党选择了与国王合作,但在推行政府政策过程中,也会感受到国王的压力。在意识形态上,正义与发展党虽然领导新政府,却无法引入其预期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当时亲皇室的技术官僚“监督”政府决定,阻止了该党的众多改革举措。例如,在2012年5月,为了履行党对解决摩洛哥腐败问题的承诺,他们开始公布从城际交通许可证审批中受益的个人名单,其中许多人被授予“皇室恩惠”。然而,除了获得广泛的宣传外,此举并未改变现状,因为名单上的所有人都没有受到起诉。在多党制下,无论是联合执政还是单独执政,政党总会因施政不佳等原因而饱受批评,甚至辞职下台。而在摩洛哥,政党及其政府成员的更替更多地体现民众对政党的不信任,而国王通过自己的政策倡议和具体行为,来调节国家治理的张力。在1999—2003年,穆罕默德六世释放了所有的政治犯。与此同时,流亡的持不同政见者或其家人获准返回摩洛哥。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活动家亚伯拉罕·塞尔法蒂(Abraham Serfaty)和20世纪60年代在法国失踪的反对派领导人迈赫迪·本·巴卡(Mehdi Ben Barka)的家人。所有政治流亡者都被允许回到该国参加新的民主进程。此外,政府暗中承担对过去被捕并仍在失踪或在拘留期间死亡的人的责任,政府甚至向这些受害者的家属提供物质补偿。新国王发起了反对贫困和失业的运动,并进一步支持他的父亲已经发起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要求的结构性经济调整进程。人权话语同样是由国家通过创建妇女权利发展委员会(Celluledel’ inte ́grationdela femmeau developpement,CIFD)而加入的。国王对公共领域的霸权阻碍了政党代表社会的能力,特别是在政策制定方面。考察摩洛哥的历史可以发现,几乎所有被外界视为自由化和民主的改革行动,都是由国王发起的,而且只有国王能把握改革的尺度和范围,拥有改革基本制度和推行自由化措施的权威性,在树立自身开明形象的同时,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政党执掌的政府主要是执行者,施政的过失会被认为是执行的问题,不会上升到对君主合法性的质疑。
纵观摩洛哥的政治发展史,政治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歇,保守与进步并行不悖。以国王为核心的权力集团始终凌驾于政党和国家机构之上,决定着政治改革的进度和幅度。另一方面,主要的反对党经过长期的发展,也越来越愿意凭借务实的态度,与国王一道来执掌国家权力,并不试图推动摩洛哥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20运动”所造成的有限冲击也说明了真正威胁君主制的力量的弱小。通过非政治化的手段,各种进步的政治改革成为维护君主制政权的“安全阀”,而不是推动革命的催化剂。“阿拉伯之春”后的现在,摩洛哥的君主制仍然呈现出高度的稳定性。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对摩洛哥具体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改革,如减少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和缩小贫富差距等,那么,经济社会问题的长期积累必定会导致人们不仅质疑政党,更可能将矛头指向君主。如何处理稳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仍是摩洛哥需要长期面临的问题。
*文章原刊于《区域与全球发展》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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