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被踢,主编被抓
近日,澎湃新闻发布消息称,《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原主编利用职务便利,帮发文中介发表文章120余篇,受贿128.95万元。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周某某受贿案起诉书》透露了上述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57********,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原主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浏阳河社区浏阳**村**号**栋**房。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湖南社会科学》杂志系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社科期刊,2011年底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简称“C刊”)。2010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该杂志副主编、主编期间,利用其发表文章审稿、定稿的职务便利,帮助发文中介邓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120余篇,收取邓某某、廖某某的钱款共计128.95万元,用于购车及日常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底的一天,为了请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发表3篇文章,邓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4500元。
2.2012年1月4日,为了请被告人周某某以后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10万元。
3.2012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廖某某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2000元。
4.2012年上半年,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两次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每次5万元)。
5.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准备购买一辆Jeep指南者越野车,让邓某某出钱。后邓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2920340297092)内转账25万元。2012年7月18日,周某某用其中22.99万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的Jeep指南者越野车(车牌为湘A2****)。
6.2012年12月21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廖某某通过向周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2920340297092)转账的方式送给周某某1万元。
7.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廖某某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8000元。
8.2013年4月27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通过向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2920340297092)内转账的方式送给周某某20万元。
9.2013年7月2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通过向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2920340297092)内转账的方式送给周某某15万元。
10.2014年8月8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在长沙市**路“建鸿达”酒店房间内,送给周某某现金20万元。
11.2015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廖某某在湖南省委党校大门附近送给周某某现金10000元。
12.2015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廖某某在长沙市**路旁的一个饭店内送给周某某现金5000元。
13.2016年7月24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邓某某先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周某某现金5万元,后又在自己的车内送给周某某现金10万元。
14.2017年2月20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在《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发表文章,在周某某开车送邓某某去长沙高铁南站的途中,邓某某送给周某某现金10万元。
2020年7月17日,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单位后,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周某某带至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8.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廖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128.95万元暂扣于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
爱知学者注意到,近日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也就是俗称的核心期刊(最新版),已经没有《湖南社会科学》的名字。换言之,该刊物已经被踢出核心期刊。
对于《湖南社会科学》,有作者反馈,该刊物不收版面费。前主编的行为可能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个人行为。
不过,乌东峰曾经也确保1/3的版面免费刊登,还支付高出国内同类刊物3倍的稿费,以此吸引优秀稿件,保证刊物的学术质量。其他呢,则进行权钱交易的勾当。
至于以买卖版面作为创收手段、牟取钱财的“双非”期刊,也就是非核非C的普刊,其数量之多,恐怕大家都心知肚明。
此前,因相关问题被曝光的期刊,如《求索》,如《黑龙江史志》等等,后期都进行了整顿,质量有所提升,只不过名声和口碑一时半会很难恢复。
《湖南社会科学》经此事件,未必会顶风作案,没必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它。爱知学者的建议是,以后正常投稿。
让人头疼的其实是这个——近日有家“立潮头发先声,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的C刊学报主编,声称“《学报》的内外稿发稿比例基本保持在1∶9,专家约稿量占年度发稿总数的90%以上。”
这你让作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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