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事】南沙好多业主收楼遥遥无期
业 主 诉 求 存 在 的 部 分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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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盘发展商代表回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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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沙还有另外一个楼盘的业主
也遭遇到类似的情况
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前
至今业主也无法得知收楼时间
业主提供的该楼盘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见,买卖合同中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而第2种方式是指按照《买卖合同补充》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补充协议中则约定,若确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向买受人交楼的,“则每迟延一日,出卖人应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不过,在业主提供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却变成大相径庭的约定,若确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向买受人交楼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的交楼日期向后延长180天”,若超过该延长期限的,则每迟延一日,出卖人应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业主“同意”卖方交楼日期向后延长180天,超过该延长期限再支付违约金,就意味着业主在该延长期限内不能获得违约金。若以总房价款80万元来计算,80万元的万分之一即80元,180天的违约金合计14400元。也就是说,被“同意”延迟180天交楼的每一位业主将损失最多14400元的违约金。面临着租房和月供的双重压力,收楼遥遥无期。
业 主
一 个 新 的 弱 势 群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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