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电子投票表决小区事务 三年内全覆盖
良好的社区公共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石,而在现行社区管理中,由于小区业主公共权利的界定、行使、保护均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产生了一系列社区矛盾:小区业委会选举难、业主因为邻里矛盾而内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手侵害业主利益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6年9月,市住建委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推出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业主仅需关注“广州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中输入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绑定业主身份后,即可对小区公共管理事务进行电子投票,投票事项既包括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又包括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调整物业费、更换物业公司等等。
经过两年的试点后,本月初市住建委又公布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争取到2020年底前将全市所有小区都会录入该系统,届时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小区公共决策的事项,必须都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投票,成为一道强制性措施。同时,该意见稿也通过新设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街道加强指导等措施,为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有了硬件和软件之间的搭配使用,广州社区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也迎来了改善的契机。
过去两年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在全市20多个小区进行试点,不少小区都通过这套系统快速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首届业委会,有些还在和物业公司的纠纷中成功维护了业主的公共权利。这样的结果也得到了市住建委的认可。
在后续推广过程中,如何确保其得到良好的执行和运营,业主隐私不被窃取,同时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也能得到保障,这也成为这项新技术最大的看点。
南沙区第一个“吃螃蟹”的小区
南沙滨海隽城商业广场业主大会,是南沙区第一家使用电子投票系统【业主通过微信平台投票、手机短信投票、在投票系统网站投票,无法进行电子投票的,书面投票可作为补充方式】。表决《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通过各项法定流程,7月初“广州市南沙滨海隽城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160个小区已建立业主数据库
截至目前,已经在电子投票系统中建立了业主数据库的小区在全市已经有大约160个,其中像南沙滨海隽城商业广场一样,已经使用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有20多个小区。这些小区都通过该系统成功在网络上召开了业主大会,各自通过选举成立了业委会,使得小区的公共管理有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和制度基础。
在使用过程中,这些小区利用系统参与投票的业主户数占其业主总户数的70%,决策时间由原来的数月大幅压缩至20天左右。这些试点结果说明电子投票系统提高了业主决策效率,投票结果真实可信,有效提升了业主对小区事务的自管能力。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不断完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功能,今年底会完成系统的升级改造,同时还会加快业主基础数据库建库工作,争取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现有约3000个住宅小区的电子投票信息数据库,实现新住宅小区数据入库常态化。
泄露业主信息将依法处理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影响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一步推广的核心问题是后台数据库的建立,按计划广州要在2020年底让所有小区都进入数据库,但是由于数据量大、准确性要求很高,所以目前录入的速度暂时还不快,“要保证录入数据库的投票者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确实是业主本人,不得出错,这需要投票系统后台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严格对应,这个过程急不来,比较耗时”。
同时,由于一些业主对电子投票系统的重要性和运行规则还不太了解,担心泄露个人隐私,这也影响了电子投票系统基础信息收集率。
他介绍,其实在电子投票规则制定和系统建设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一是在基础数据收集阶段,业主只需提供手机号码,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个人房产等信息。二是在公示业主资料阶段,仅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的用*号代替。三是如相关工作人员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后续市住建委将开展宣传培训,力争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投票组织者、业主熟悉掌握电子投票系统的内容及相关使用流程,提高录入效率。未来等这套系统完成建立之后,凡是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公共决策的事项,必须强制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短信、网站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投票组织者开展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电子投票活动。
第四条 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的组织和单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他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使用投票系统的机构收取费用,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第五条 本规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投票组织者应当遵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取至少两种以上(含两种)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等组织和单位在公开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只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的用*号代替。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所需的有关信息,由下列单位、个人免费提供: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依法设置的门楼号牌,以及门楼号牌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门楼号牌信息进行核实。门楼号牌无对应的业主手机号码的,由投票组织者收集、提供。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投票组织者负责收集、提供业主手机号码。
(三)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登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四)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市、区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已备存实测绘成果的,区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提供该专有部分实测面积,市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五)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实测的,业主提供该专有部分的记载有建筑面积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业主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的相关资料,包括:判决、仲裁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通过征收补偿、继承或者赠与等方式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的合法凭证等。
(七)业主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机号码。业主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应当用同一个手机号码进行投票。
前款所列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信息的,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首次使用投票系统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一)投票组织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一) 、(二)项规定收集相关信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并在门楼号牌信息录入后及时通知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门楼号牌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但市、区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已备存实测绘成果的,将实测建筑面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四)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且市、区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未备存实测绘成果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投票组织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收集并确认相应的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业主手机号码、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将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五)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完成相应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投票系统中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姓名等信息,以及收集到的完整的业主手机号码提供给投票组织者。业主姓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保密处理。
(六)投票组织者应当及时公示投票系统中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公示的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保密处理),公布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更正意见。对公示业主姓名的异议,业主应当向投票组织者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该相关资料提供给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更正,并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投票组织者;对公示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的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予以更正。
(七)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完成相应信息公示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投票系统向已提供手机号码的业主发送确认信息。在发送确认信息前,投票组织者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通知投票系统将向业主发送确认信息的事项。未收到确认信息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投票组织者,并提供业主本人用于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机号码。投票组织者应当将收集的业主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门楼号牌及时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业主手机号码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八)业主未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和本规则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标注。标注后,业主已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和本规则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相关资料的,删除标注事项。
第八条 首次建立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后需变更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相关信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应当提供下列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向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建筑物专有部分门楼号牌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门楼号牌的文件、原门楼号牌和变更后的门楼号牌信息。
(二)业主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其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三)未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业主姓名和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四)已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已变更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资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前款第(二)、(三)、(四)项资料由投票组织者负责向信息发生变更的业主收集并提供。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资料的,将变更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收到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资料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使用投票系统3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投票系统申请表;
(二)投票组织者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依法表决通过的需提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议事规则已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约定的事项未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抄送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放投票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使用投票系统20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提示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标注未登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业主,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有变更的业主及时向投票组织者提供相应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除外。投票组织者应当将公示事项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信息有建议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投票组织者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及时回复。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标注未登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业主应当向投票组织者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
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进行修改的,投票组织者应当将修改后的表决事项、表决规则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需补录或者变更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业主信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开始使用投票系统前,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表决的事项录入投票系统。
第十二条提倡使用微信投票。通过微信投票的,应当加入“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经业主的身份证件号码和投票的唯一手机号码双重验证后,将业主手机号码与微信平台绑定。业主在收到投票微信后,于投票有效期限内在微信平台投票专区填录表决意见,并确认提交。
通过投票系统网站投票的,业主应当于投票有效期限内在网站投票专区填录表决意见,并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收到投票短信后,应当按照短信提示,于投票有效期限内回复表决意见。
业主在投票有效期限内只享有一次电子投票权,应当对本人电子投票表决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当在投票有效期限内,在投票组织者提供的书面征求意见书签署表决意见。投票组织者应当收集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并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
在投票有效期限内已使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再次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不得录入投票系统计票。
第十四条 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
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应当遵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表决事项,业主未对全部表决事项投票表决的,在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时,视为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事项,视其弃权。
业主投票权数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登记的业主和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计算范围,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认定。业主行使表决权应当遵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无业主使用书面表决意见形式的,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于投票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投票系统统计并生成;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有业主使用书面表决意见形式的,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书面表决意见录入投票系统后即刻由投票系统统计并生成。
投票组织者应当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投票方式,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投票组织者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公示;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六条 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仅采用书面投票形式且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投票组织者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可以通过登录投票系统网站、微信平台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如公示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在投票系统网站查询的本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重新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投票组织者应当决定投票时间是否延期,并公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篡改业主信息。
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对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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