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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犬,北京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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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

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撕咬幼童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10月17日,当地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伤人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唐某会被追究刑责吗?

北京市有哪些养犬规定?

哪些犬禁养?

养犬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记者查询了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

↓↓↓


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而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灵缇、苏俄牧养犬、英国斗牛犬、松师犬、斑点犬、秋田犬、贝林登梗等均属于禁养犬种。但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因此市民养犬前要先了解自己所在地区属于哪一种管理区。还有一些地方不能养犬,如医院、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犬的区域等。


撕咬女童的罗威纳犬,在上述禁养范围内。


罗威纳犬 图源:视觉中国


此外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也要遵守很多限制性规定——


如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很多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还有携犬出户时要立即清除粪便,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等。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如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在禁遛区遛犬、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此外,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可否追究犬主人刑责?

律师释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事发地伤人犬属于禁养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三平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曾有养犬人因恶犬伤人

被判刑责


记者注意到

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

↓↓


案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饲养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案例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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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微信编辑 程俊娣
审核 王璇复审 孙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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