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实况记录 10月15日上午(八)
第十二届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实况记录 10月15日上午(八)
报告八
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
主持人:汤景业(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
报告人:杨金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首先感谢老师和同学愿意花时间浏览我这篇论文,特别要感谢山东大学高鲁嘉同学和东南大学朱军同学提出的宝贵建议。当然,还要感谢吉大法学院的付出!
我报告的《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源于一个现实的追问,即身处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大量外国人在中国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从宪法中寻找根据,因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地位,其对主权疆域内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有着最为根本的表述,其中就包括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勾勒出外国人的宪法形象。
一、外国人的界定
外国人的界定中,论文认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且只讨论普通的外国自然人。在讨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之前,有必要廓清外国人与“公民”“人民”的关系。“公民”的含义不难界定,关键是确定“人民”的范畴能否包括外国人。因为有些国家宪法中使用的“人民”就包含外国人,例如美国宪法中的“people”。但论文认为,“人民”不包含外国人。理由有三:
第一,人民是带有主权性质的概念。人民是支配国家主权的主体,而主权又具有与外国人对立的本质。倘若外国人也属人民的范畴,那么说明外国人也可支配国家主权。第二,宪法中人民与公民的关系决定了外国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是公民的集合,即使其是一种抽象化了的存在,但也是局限于本国人(公民)的集合。第三,就宪法条文的含义而言,人民也难以包括外国人。例如《宪法》第29条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之一是抵抗外国人的侵略,如果将外国人理解为人民的范畴之一,那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因此,外国人的宪法含义难以被“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吸收。
外国人的宪法地位如何赋予。论文认为外国人宪法地位的赋予依据而二:第一,条文依据,即《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第二,序言依据。我国宪法序言作为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规范属性的表述仍可具有法效力。“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处理与所有国家及其国民关系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其中的“平等互利”原则,不仅意味着国家地位之间的平等,也应包括国民地位之间的平等。这在外国人的救济权方面有所体现,对外国人的诉讼、赔偿权利实行对等保护,其实质乃是强调国民地位之间的平等。
另外,论文不认为人权条款可以适用于外国人。因为该条款分布的章节位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并且出现在规定公民身份和公民平等的条款中。而且,1982年《宪法》没有依循之前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外国人的权利规定放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下,改为放置在宪法“总纲”中,以此凸显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区别。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该条款并不能作为赋予外国人宪法地位的依据。
上述依据也决定了外国人宪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一是外国人的宪法地位需要寻求下位法的落实,立法弹性较大。二是外交原则的情势变更相对比较普遍,不足以赋予外国人稳定的法律地位。
二、外国人差别待遇的相关理论
外国人差别待遇主要解决两个疑问,一是外国人差别待遇的原因,二是如何控制差别待遇的界限。
论文将外国人差别待遇的原因归结为人权与主权的理论矛盾和实质平等原则的内涵。首先,尽管人权保障已成趋势,但是国家主权理论依然是阻碍外国人平等待遇的障碍。如果从主权的对外效果来看,一国完全享有独自管理本国领域所有人的权力,其如何对待外国人自然也就不受外部因素的拘束。这就容易导致外国人的权利保护落空。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二者的矛盾有所缓和。其次,宪法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得到相同的对待。从宪法平等原则的一般认识来看,形式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平等旨在承认合理的差别,问题的关键是差别对待是否存在合理的依据。
合理控制差别待遇的手段,由于我国欠缺相关的制度条件,故从国外汲取经验。论文着重介绍了美国对于外国人宪法权利审查的三重标准。从介绍的侧面,大致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于外国人的不同权利,其审查强度是不同的。
三、外国人的宪法权利
这部分的论述顺序为外国人是否享有宪法权利,享有哪些宪法权利,以及如何保障与限制。
回答外国人是否享有宪法权利。论文先从宪法权利的性质和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予分析,认为外国人可以享有宪法权利。这里着重强调宪法权利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普世性的权利和只有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这种分类的原因除了与宪法权利的具体发展脉络有关外,还可从宪法权利的本质内涵得到解释,即每一项宪法权利的规定均有其保护的特定法益。这些法益有的是直接涉及自然人的属性,具有先验性和超国家性质,如生命权权,所有人均应享有此类法益保障。有的是间接涉及人的自然属性,主要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利益,往往需要一定的制度前提,例如选举权、工作权等。由于后者权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前提,这也意味着国家与所属国民之间具有特定的关联性,因此只有具有国民身份的人才能主张。
反观我国宪法条文,我国宪法对于外国人权利的保障方式比较特别,既没有像德国、美国那样根据享有权利主体的不同区分外国人与本国人,也没有明确外国人能够享有哪些宪法权利,而是在《宪法》“总纲”中单独以第33条概括规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此作为外国人享有宪法权利的根本依据。总之,宪法认可外国人能享有宪法权利,但是没有告诉我们外国人能享有哪些宪法权利。
外国人能享有哪些宪法权利?重点是对“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进行解读。本文认为外国人的权利保护尽管离不开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仍应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原因在于国际法能否有效实施完全仰赖主权国家的意愿,就我国而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仍存争议,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并没有成熟的机制进行处理。而且更多学者主张国际条约在我国间接适用,须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其次需要厘清宪法条款中的“法”除了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还包括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本文认为应持肯定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实际现状的可操作性。
基于此,论文根据国内法对外国人的宪法权利(法律权利)进行梳理,主要可细分为四大类:第一,外国人专门享有的权利。例如入境权、居留权、出境权等。第二,与本国人同等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于普世性的基本权利,诸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享有。第三,外国人限制享有的权利。分为两种类型:直接限制和对等限制。直接限制的权利通常要经行政部门的批准,对等限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领域。第四,外国人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国人宪法权利的保障部分,主要介绍外国人宪法权利的间接保障模式。而对外国人宪法权利的限制,依循现代法治精神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总之,涉及外国人权利限制的问题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限制可以比本国人更为严格。而在是否违反宪法原则的审查上,审查标准可以更为宽松。
四、外国人的宪法义务
这部分的行文顺序首先分析外国人是否具有宪法义务,其次具有哪些义务,以及如何施加义务。
回答外国人是否具有宪法义务,论文认为外国人的宪法义务不同于公民宪法义务的施加方式,而将其归结为“遵守法律”的宪法义务。同时指出对外国人施加的宪法义务是基于国家主权原理派生的,而非通过社会契约似的民主途径产生。
外国人享有哪些宪法义务,论文比照公民的义务,最终认为外国人真正具有规范性的宪法义务是纳税义务。论文认为外国人具有纳税义务的宪法依据应该是“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平等互利”的外交原则。前者体现为国内税法的规定,后者体现为我国参加的税收公约或协定。外国人纳税义务是我国基于国家主权原理对外国人施加的财产负担,并非依据公民的基本义务类推解释而来。
最后针对如何对外国人施加义务。论文强调两点:第一,施加义务法律化。就外国人而言,尽管存在差别待遇的空间,但也需要规范层面的法律依据。第二,施加义务平等化。这里的平等更多是出于国际层面的考虑。以WTO为例,国民待遇原则在WTO的各项贸易协定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内涵便是给予外国人平等的竞争环境。
五、结论
外国人的宪法地位并不明确而稳定。论文主张无论是限制外国人权利,还是对外国人施加义务,都应遵循现代法治精神,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其触及的更深层次命题应当是宪法权利观念应当从公民权向普遍人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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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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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高鲁嘉(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各位老师、学友,大家好!非常感谢第十二届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组委会与吉大法学院给予我这次宝贵的学习与交流的机会,在此针对本篇论文,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还望在场的诸位批评指正。
首先,本篇论文的优点与贡献在于:
第一、选题独到,契合时事,具有较强的实 41 36995 41 15287 0 0 2566 0 0:00:14 0:00:05 0:00:09 2992面向。显而易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外国人”这一特殊群体成为了任何参与全球化竞争与合作的主权国家都不能回避和忽视的主体。特别是在近期,基于欧洲难民危机频发、美国移民政策转向、中国广州黑人非法居留等热点事件的影响,如何合理与合法地对待外国人成为了各个主权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规范层面看,宪法居于一国实在法体系的最高地位,因此明确外国人的宪法地位成为了建构各项与外国人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与方向。
第二、文章内容较为全面周详,基本逻辑较为明确清晰,篇章布局总体详略得当。本篇论文首先对于“外国人的含义“进行了限定,进而辨析“外国人”与“公民”、“人民”之间的关系,论述外国人宪法地位的规范依据。基于前述的分析,得出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之间宪法地位存有差异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外国人差别对待的原因,随后在比较视野下,以美国为例,阐述了外国人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最后,在学理与规范层面,以一种“是否享有/具有”——“如果证成,其具体内容为何”——“内容明确后,则如何保障/限制”的逻辑脉络,详细论述了外国人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第三、作者的观点表达上也有独到之处。譬如,作者将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作为我国赋予外国人宪法地位的规范依据,此论点较为新颖,根据本人以往的阅读,似乎没有看到过类似的研究成果。此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多关注于外国人权利的保障,而较少涉及外国人义务的履行,但作者则用专门一部分来论述外国人的宪法义务,此内容颇具理论意义。
其次,本篇论文所存在的问题与可完善之处在于:
(一) 技术层面
第一、作者在文章第一部分“引言”中提及,目前国内宪法学界针对外国人的研究成果乏善可陈,并在注释3中以几本主要宪法教材为例进行说明。但根据我个人在中国知网上的初步检索,可以查询到多篇专门研究外国人,尤其是外国人基本权利的宪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孙汉基的博士学位论文《外国人基本权利研究》、苏州大学文强的硕士学位论文《论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等,因此作者的论断不够严谨,在文献梳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作者以宪法学教材为例试图呈现某个具体问题的研究现状,此种方法不具备说服力,因为教材并非专著、论文,其内容讲究面面俱到但浅尝辄止,因此对于某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必然是初步的、简单的,并不能作为代表性成果。
第二、本篇论文内容虽然较为全面周详,但有些过于面面俱到,似乎像是学位论文的改写,导致部分论述只是停留于状态描述或是一种大跨度分析,而未能展开具体深入的解释与剖析,缺乏专题论文所应具备的精细化与个性化,文章研究与论述的重点不够突出。
第三、本篇论文在写作规范上有些许瑕疵。首先,某些表述出现错误,譬如第17页倒数第二段“同样可以够享有上述权利”多出了一个“够”字。其次,有个别错别字问题,作者时而还会误用与混用“的”、“地”、“得”。再次,注释体例并未完全符合《法学研究》的要求,譬如“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明‘第×页以下’”这一要求,作者并未严格遵照。此外,个别注释文献有待更新提升,譬如论述耶利内克关于公民权利区分理论时,为何不直接引用耶氏《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中译本)?
(二) 理论层面
第一、作者在文章第二部分“外国人的界定”中,阐述“外国人的宪法地位如何赋予”时,将现行《宪法》第32条第1款作为宪法赋予外国人宪法地位的条文依据,并认为该规定采取的是间接赋权模式,不同于前三部宪法的直接赋权模式。但是现行《宪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在规范表述上直接赋予了外国人特有的权利。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范内涵?尽管作者开篇即表明本篇论文不涉及政治避难人员,但是前三部宪法针对外国人的规定主要指向因政治避难而申请居留的外国人的权利,那么是否有必要将现行《宪法》第32条第2款与前三部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联系与区分?如果必要,如何进行?
第二、作者在文章第二部分“外国人界定“中,依据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来阐述“外国人的宪法地位如何赋予”,此处虽是作者论点的独到之处,但是具体分析较为薄弱。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到外国人的宪法地位,二者之间尽管并非无关,但跨度较大,因此需要更为详尽的解释说明。此外,既然谈到“平等互利”、“友好外交”,那么它与现行《宪法》第32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庇护的权利”是何种关系?
第三、作者在文章第三部分“外国人与本国人宪法地位差异的理论基础”中,以美国为例,谈及宪法平等原则时,提出:“美国宪法对于外国人权利虽然没有特别规定,但其享有宪法权利的主体同样有公民(citizen)和人民(people)之分……人民享有的权利,外国人同样可以享有”,首次有个专有名词用得不对,人民应该是the people,其次如何得出“人民享有的权利,外国人同样可以享有”这个结论?“人民”与“外国人”是何关系?此处缺乏具体说明。此外,美国宪法上还有“person”这个概念,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所用的也是“any person”这个表述,那么如何理解“person”的内涵以及其与“公民”(citizen)、“人民”(the people)、外国人的关系?“外国人”是否应该被“person”这个概念所涵盖?
第四、作者在文章第三部分“外国人与本国人宪法地位差异的理论基础”中,论及“外国人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时,主要以美国法上的相关司法审查标准为范例。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世界上典型的也是最大的移民国家,美国拥有庞大的外国人群体,对于外国人的保障相对全面且充分。那么,作为移民罕见或少有的其他国家,是否也可同等借鉴美国的审查标准?或者说,美国的审查标准是否具有普遍性?此外,作者只是简要地陈述了美国法上的合理审查标准、中度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标准,但并未进一步将相关审查标准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阐述。
第五、作者在文章第四部分“外国人的宪法权利”中,论及“外国人能否享有宪法权利”时,将“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作为一种学理解释是否合适?其次,在第四部分中,作者在讨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含义”时,首先需要讨论的似乎应该是:所谓“合法”究竟是积极意义上合乎法规范(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是消极意义上的不违反禁止性法规范(法无禁止皆自由)?进而才能展开规范层面的“合法”分析。此外,在第四部分中,作者在论述“外国人享有哪些宪法权利”时,作出了“外国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与“外国人享有的具体宪法权利”的区分,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何不同?“外国人的特有权利”是宪法权利还仅仅是法律权利?
第六、从整篇文章论述来看,作者认为外国人宪法地位的规范依据主要是现行《宪法》第32条第1款与相关的序言条款,但却忽略对于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即“人权条款”的讨论。虽然“人权条款”未必能够证成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是在探讨外国人宪法地位时,“人权条款”应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此外,外国人的宪法地位,从文章的论述来看,好像存在某种交叉,即作为整体/群体意义上的“外国人”(比如通过相关序言条款来推论)与作为个体意义上的“外国人”(比如享有人身自由等具体权利)。这二者应该是不同的。作者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第七、在讨论外国人宪法地位时,除了本篇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外,是否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和讨论以下两个问题:(1)在主体层面,无国籍人、难民,是否等同于外国人?(2)从实践意义上看,讨论这个主题是要解决什么样的现实问题,比如改进我国的外国人居留制度?入籍制度?难民救助制度?
评议人:朱军(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在对《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一文阅读与思考之后,主要从三部分出发对其作出粗略点评:第一部分为阅读后的直接观感,主要是对本文的优点作出大致的介绍;第二部分为本论文存在的部分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本论文的阅读之后的直接感受主要是以优点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在选题上,本论文以学界鲜有涉及的宪法上的外国人为主题,具体鲜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上,从宪法主体角度出发,论述外国人与宪法中的“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并进一步对其之间区别的理论基础作出深入探讨;实践上,不仅迎合了当前世界一体化与逆一体化的总体讨论,也是对外国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等时间问题的回应。其次,在内容上,本论文总体上看论述内容十分厚实,围绕外国人的宪法地位这一主题,从国内和国外不同场域出发对其作出详尽论证,同时从概念的界定,到理论基础,再到外国人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递进式层层深入,全面而直观地介绍了外国人的宪法地位的总体内容,使得文章总体逻辑清晰,内容翔实,并对国内对该问题研究的文献资料加以详细搜集整理,功夫不可谓不深。最后,在具体观点的阐述上,文章指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在我国宪法上的文本依据主要是我国《宪法》第32条和序言中的“平等互利”的外交原则。文章进一步从人权与主权的矛盾以及实质平等原则出发对外国人和本国人存在宪法地位差异的理论基础作出探讨,文章对外国人宪法权利内容的类型化表述以及对宪法义务的分析也具有创见性,值得肯定。
文章除了以上有点以外,难免有所欠缺。这些欠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文章对于外国人宪法地位的论述应当进一步增强现实关怀。正如作者所言,外国人宪法地位与国家主权和外交原则密切相关。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不协调声音演化到目前的英国脱欧,特朗普的移民政策以及欧洲难民危机等等都涉及到外国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我国,伴随着国家影响力的逐步提高,来华定居务工的外国人人数遽增,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亟需解决。文章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并没有予以回应,使之实践关怀有一定欠缺。
第二,文章运用规范宪法学方法对外国人在我国宪法中部分条款进行解释,虽然外国人的宪法地位问题的研究着眼于宪法条文的解释运用十分必要,但是不难看出外国人的地位问题与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交原则以及国际关系等政治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外国人宪法地位问题的讨论规范解释方法固然不可或缺,但是如何沟通规范与事实,如何将宪法规范和政治事实相勾连也不应该加以回避。在文章中虽然对相关规范和外交原则进行了论述,但是如何将两者共同应用于外国人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去文章并没有涉及。如何将政治、外交活动法治化也应该成为本文的着眼点之一。
第三,文章从宪法视角研究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主旨不可谓不宏大,立意也不可谓不高。但是这导致文章中的问题意识不够鲜明,也即本文并没有完成对外国人宪法地位这一问题的理论回应。外国人在宪法层面到底遇到了什么理论和实践障碍?尤其是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外国人的规定相对较为单薄的情况下,如何将有关外国人的权利保障与限制等问题的法律法律纳入合宪性控制的范畴之内?这些问题在文章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回应。
第四,文章在资料搜集和整理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外国人的宪法地位问题无论在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所涉及,无论是欧洲一体化还是难民危机等等。但是在文中除了在外国人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上对美国的三重审查标准予以介绍之外,对于其他国家有关外国人的宪法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作出介绍。资料的欠缺,尤其是国外资料也导致本文在理论基础方面同样不够厚实,尤其是第二章关于外国人与本国人宪法地位之区别的理论基础方面,标题与内容之间不相称。
针对文章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
第一,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尤其是欧盟以及美国有关外国人宪法地位的基础理论层面的论述。理论的梳理是文章写作和批判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本文所涉实践问题的解决,因此在进行国内外有关外国人宪法地位问题的比较研究过程中,域外理论的发展现状不可忽视。
第二,增加最近国内外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事件,以提高文章的问题性和对策性。正如上文所言,当前国际社会一系列政治问题都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对这些事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论和批判对于文章本身的实践价值有意义。
第三,文章的部分内容需要调整,部分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文章在论述外国人和本国人宪法地位差异的理论基础时主要从差别待遇的原因和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进行论证,而原因的分析又是从主权与人权的理论矛盾和宪法平等原则的实质内涵着手研究。不难看出,主权与人权的理论矛盾与宪法平等原则的实质内涵其实只是为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提供正当性论证,能否作为理论基础值得商榷。而美国三重审查标准的介绍就更难说得上是理论基础了。其次,文章在对外国人享有哪些权利的论述中,根据马歇尔的权利分类理论对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科学分类和详细论述。类型化探索的方法值得推崇。但是,这部分也存在问题,最关键的是前面对权利的论述与后面对权利的类型化之间的关系不太明显,甚至相冲突。可直接按照后面类型化之后的模式,将前面的论述充实到对后面的类型化探索中去,直接将之作为论据。最后,文章认为分析外国人享有哪些权利主要应从国内法律角度进行,这一观点也值得商榷。这里外国人享有权利是否应该与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关呢?许多国际和区域性人权公约都对本区域内的人权保障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传统的国家主权,因此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在外国人权利保障中的地位很是重要,如果只将外国人享有哪些权利的法律渊源定位为国内法律是否又是偏颇,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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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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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刚志老师指出,对于外国人的宪法权利领域研究,在此前也有不少著作,不知道报告人是否看过,如果仔细读会发现他们早就意识到有些问题的存在。
第一,为什么要讨论外国人宪法权利问题?这一点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建议报告人在破题上还要考虑,中国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如果像美国一样把外国人与本国人都平等对待,世界马上就会成为中国的。在讨论外国人问题时是有中国有语境的,第一个语境是在本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例如美国有美国的国民公民,还有在美国长期居住的享有绿卡的人,后一部分外国人可能会有宪法权利的问题。周刚志老师指出,我们不可能对外国人都做平等对待,一个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在一个国家取得长期居住权的外国人。另外,对中国这样一个移民输出大国,还有一部分外国人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就是华人。这两部分外国人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很遗憾报告人的文中没有提到。
再者,周刚志老师对文中得出美国经验的结论表示震惊,因为这是需要大量的论证,如果国门全部打开对国家很危险。文章立意且有问题意识,但问题在于文章只关注出入境的外国人有七千万,实际上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有多少呢,这一部分人是需要关注的,为什么让外国人享有平等权呢?追求法理基础的时候不能简单的归置是他是人,所以就应该享有基本权,人权和基本权之间是有界定的区别的。这在中国古人李斯《谏逐客书》中早有提及,“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中国要关注以下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一是海外的华人,二是外国专家,三是长期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建议报告人缩小论题,考证上细腻些,以使结论稳妥有针对性,建议仅供参考。
牟宪魁(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牟宪魁老师指出,自己对文章的感想是文章应该强调立场问题。学术研究,不应该浪费国家的资源,应该站在什么角度进行讨论。要做一些有正能量的事情,这并不代表迎合,应该是做一些让社会进步的。文章的具体几点问题:第一,要有破题意识,要有立场。例如“一带一路”的发展与论文选题有点远。作为研究人员,是站在外国人权利保护的立场上,还是实际保护的立场上进行解释,牟宪魁老师指出在此问题上,应该要站在应然的学术研究讨论。第二,本文更像是教材,面面俱到,倾向于描述性,缺乏从上往下的视野。第三,本文首先以限制为前提,这个写作思路上有待探讨。第四,细节上的问题:例如民诉中提到法人的权利不包括在内,无国籍人不需要保护,这样的结论不是很合理。最后,牟宪魁老师针对本文提出建议——概念要夯实基础,细节要考虑到,要有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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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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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荣教授提出,杨金晶的论文是最后筛选出来的,之所以选杨同学的论文,是因为他的选题是宪法学非常重要、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这篇论文的确存在着之前各位教授、同学提到的问题,如力求面面俱到、缺少问题意识、文中很多概念不够清晰、思路相对狭窄、比较研究不够充分等,目前杨同学的论文还处于比较初级阶段的状态,更像是一部著作的导言、绪论,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值得研究的议题。要真正进行深入研究,就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不同类型的问题来展开研究。
周刚志教授指出,由杨同学的主题联想到前不久中国接受难民的消息,难民的基本权和人权也很值得研究,正如任喜荣教授所说,要锁定更典型的主体。
杨金晶同学回应:自己也认识到这个选题的确很大,由于从做论文的角度来讲更加提倡“小题大做”,这个选题几乎可以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在此次报告中,意欲为大家提供一个视野,一是为大家描述外国人的形象,二是国家给予外国人待遇当中的“平等”不意味着“相同”。关于老师提到的对特殊主体如外籍华人、难民等专题研究,会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