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WeChat ID lihundashivip Intro 专注婚姻、继承,每日分享家事干货文章、高价值裁判规则和行业资讯 本文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原创,转载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因近日上海假离婚潮爆发,又一再刺激老百姓的脆弱神经,刷新国人的三观。假离婚的风险,各大媒体报道已有所揭示,我也曾经在公号中多次发文提示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应对——《上海民政局已沦陷?我们该如何应对中国式假离婚风险?》。 直至知乎LIVE邀请我做关于如何起草离婚协议的直播,我特意调研了约1000份假离婚的判决书,对假离婚的司法救济有了更深刻和全面的了解。为了让大众能看懂这篇迄今为止市面上最为全面深刻的假离婚司法救济裁判研究报告,我尝试用最通俗的语言去总结(案号省略)。 一、婚离了,还是没离?法院有话说! 1.领证后即离婚,谁管你真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的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在这一点上,司法界是有一致共识的,没有看到任何争议性判决。 2.民政局宣布假离婚无效,法院不认账! 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规定,但我却发现三起挺有意思的案例。 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两被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对于他们俩的离婚证,当地民政局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然而,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对这份文书大胆地Say NO!理由值得大家品味: 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也就说,哪怕离婚证被收回了,法院也不认账——婚已离,休想做夫妻! 二、什么?假离婚?你们能不能拿点有用的证据来? 在1000起假离婚案件中,稍微有点证据的案件不超30起,也就是说99%以上的假离婚都没有留任何证据。难道你们真以为情比金坚?哪来的信心?有钱假离婚买房,就不舍得花钱咨询下律师吗? 接下来,咱们看看法院在证据认定上是怎么虐他们的。 1.离婚后仍以夫妻相称,就是假离婚吗?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后在微信对话里仍以夫妻相称。男方辩称习惯了夫妻称谓,离婚后还没改口以及相互关心。法院认为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2.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就是假离婚吗?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任某和潘某2013年9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任某以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一起的事实证明假离婚,但潘某辩解任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所以他才不肯办搬离。法院认为,仅凭此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也表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影响离婚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的效力。 对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表示不服。其在2015年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而能够确定离婚协议中离婚问题虚假而不真实,故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因无离婚条件下而非真正离婚的真实表达,从实际对房产的分割违背常理公平。 哎,好乱。到底听谁的? 3.离婚后子女实际抚养情况与离婚协议不一致,就是假离婚吗?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李某认为离婚后孩子一直由他抚养,但离婚协议却约定由韦某抚养,所以是假离婚。 珠海中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孩子抚养权分配与实际中真实的孩子抚养情况存在差异,这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以这种差异就认定是假离婚的理由并不充足。且离婚后不久韦某与他人再婚,两个儿子均目睹父母曾多次发生激烈冲突。 估计珠海中院法官也在纳闷:能不能找个靠谱点的理由啊? 4.双方书面约定离婚手续为假,就是假离婚吗?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在一起假离婚案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是虚假手续,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应该就是经过律师之手的补充协议吧?连“意思表示”都用上了,多精准啊! 三、证明了假离婚又如何?离婚协议有没有效,还是剪不断,理还乱。 1.带着规避限购、出国移民、计划生育等目的离婚,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是真实意愿? 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离婚真实目的来推断财产分割约定不真实呢?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原被告为了让孩子移民读书,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法院认为,他们以移民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实际分割。因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以逃避计生和保工作为目的的离婚案中,也认为这种财产分割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具有效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的一起案件中也持相同观点。甚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连子女抚养的约定都不具有效力。 至于前面提到的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的假离婚案中,则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无效。 此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有话要说。 北京第一中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明确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系在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慎重考虑所签,故难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协议的签订过程确无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仍然有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也表示:双方为了婚生女在好学区就学而办理的假离婚及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居住且未对房屋进行真正分割。但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生活以及双方是否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实际对财产进行分割均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以子女学位而假离婚的案件中持同样的观点:原、被告为实现被告陈某甲女儿陈某丁在上海读书之目的,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离婚事实已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2.假离婚是否等同于欺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已表示假离婚不等同于欺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假离婚案件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因意欲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而协议离婚,能证实,协议离婚是原、被告一致意思表示,原告处分该房产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其正是想通过处分房产的真实意思而达到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的目的,原告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签订离婚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假离婚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能否主张显失公平?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3年再审的案件中表示: 张某与李某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前后对财产及婚生子的归属做过多次约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基于李某某向张某表示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的情形下签订的,也正是基于李某某复婚承诺,张某放弃了大部分财产,而李某某在离婚后长达一年时间,迟迟未兑现其承诺,张某在复婚无望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某某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及重新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张某与李某某于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案件中认为:对于财产分割系财产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就本案而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为:将位于城川镇的4亩水浇地及20万元归原告张华,其余财产包括家电门市部、住房等均归被告马雷虎所有。本案原告张华作为一名离异妇女,无固定工作、住所,还需抚养次子马梓明,生活较拮据,甚至曾经选择轻生,虽被相关部门救下,但在本地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相比较而言被告马雷虎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拥有固定住所,且从事个体经营,生活较为富足,因此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婚姻法的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上述《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部分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包含了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到共同财产、债务的承担等方面的约定,双方就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带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仅因为一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多分财产而认定显失公平。 4.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不符,是否有效? 在查阅的案例中,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的财产,法院均支持双方在离婚后就尚未约定的财产起诉分割。 如双方名下有财产,但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或无财产等等。 5.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在查阅到的两起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法院均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641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等财产转移到名下何某而规避本院执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钢厂债务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又何某在2014年《真实情况说明》中自认与王某甲办了假离婚等事实也能印证双方前述行为的不法性,故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总 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只要领了离婚证,夫妻关系即解除。 以规避限购、子女读书、计划生育等等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没有离婚的实际意愿,但财产约定是否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等同于欺诈,在司法实务中均未有统一定论。 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并非仅因一方获得全部财产或多分财产,就必然认为是显失公平。 如果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到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起诉分割。 如果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则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无效。 最后用一个段子结束: 今天一个女客户问我:“我已婚在上海有房,想把房送给弟弟一家,过户费太高,怎么减免费用?” 答: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让弟弟离婚,老公和弟媳结婚,房证加弟媳名。 老公再与弟媳离婚,房给弟媳,去老公名。 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弟弟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 共离结婚6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元。 吃不穷花不穷,算计不到就受穷。 什么叫专业,现在懂了不? 问题是,没有律师,你觉得这事靠谱吗? 猜你喜欢……… 【1】【视频教学】如何偷拍同居证据? 【2】【视频教学】如何通过录屏固定婚外情短信? 【3】【视频教学】如何通过录屏固定微信婚外情证据? 【4】婚外情离婚纠纷处理攻略汇总(上) 【5】婚外情离婚纠纷处理攻略汇总(中) 【6】婚外情离婚纠纷处理攻略汇总(下)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