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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的致命陷阱,太反常识了

吴杰臻 契约男女 2020-01-25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2018年以前的很多文章都删掉了,主要是新规和司法实践的变化,有些观点已经不适用。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用更生动的例子把一些观点重述,也许似曾相似,但也有不同。

——吴杰臻律师

2017年12月16日,我写过一篇《婚后购房,这种情况最坑!十分隐秘,女方最容易中招》广为流传,转载的、抄袭的,大有人在。关键是,这种利用法律漏洞坑人的做法已经普及起来了。

如果用非常世俗、功利的标准去评判是否深爱一个人,对于女人而言就是愿不愿意裸婚,对于男人而言就是愿不愿意房子加名。

相互的真爱,就是女人主动说我不需要你的房子,而此时男人主动说我一定要给你加名。

因为,这是双方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了。当一个女人不要彩礼、不要加名,是体谅了男人当时的难处,为了爱而赌上自己的青春;而男人主动为一个女人加名,则是不管以后的婚姻如何,我都先给你一个承诺,赌上我力所能及的财富。

如果每一对恋人、夫妻都能这样为对方考虑,这世上的婚姻也就没有这么多阴谋、权术。事实上,能做到这些的人又有多少?

我太太结婚的时候为我做到了,而我当时却没有这样的觉悟。当时,我和她的想法是不花双方家里的一分钱。回过头来想,我当时是做得不够的。

我们知道婚前一方自己出钱买按揭房,婚后大体就是扶贫。(见《在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就是让你婚后扶贫》)因此,结婚之前买房,如果没有自己的名字就不合算。

而结婚之前想让对方出钱买房写自己的名字,大体上也是谈不拢的,除非对方家财万贯。更为致命的是,如果是对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一点,我以后再重述。

那么,有些人想通过婚姻获得保障或换取财富的方式是让对方结婚之后买房写自己的名字。

毫无疑问,这种方式更为稳妥。因为,婚后取得的房屋,无论写谁的名字,原则上是共同的。除非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的个人存款或其父母的存款,这同样视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婚后购房的第一个坑就是房屋没有写你的名字。

因为大部分年轻人结婚的时候自己没有钱购房,钱来自于父母。富二代的婚姻更是如此。

而你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来自于谁的,离婚的时候对方拿出父母转账的凭证,你才会知道房屋根本没有你的份额。

所以,有些人结婚之后要求对方买房写上自己的名字。

人家的钱也是不天上掉下来的,人家的父母也会担心子女离婚。

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前段时间做了一起富二代的离婚案,男方以女方名义买了套房屋,总价500多万,男方父母全款付的。结婚不到一年,男方就发现女方在外面跟不同的男人来往,手机里发现大量的床照。

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只是男性在网上发牢骚的少。或许,只有接触大量的实务,才能体会到这种冲突。

在这种背景下,高段位的骗术就出现了。这种神操作,如果不揭秘,100%会中招。

女方不是想要买一套房子吗?不是要加名吗?

好,干脆房子名字都写你女方算了。

男方这个时候笑呵呵地跟你说,房子都写你名字了,我父母都出了那么多钱,你父母也出一点呗,意思意思下,出个5%就好。

这个时候,女方想对方都出了95%,我这边出5%也没啥。

女方这个时候估计要感天动地,认为遇到绝世好男人了。

然而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女方只能分到5%的份额,95%的份额都会归男方所有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还有一款规定: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规定是极端反常识的,如果律师不常做这类案件,也想不到这点。

同样是写女方的名字,男方父母出资100%,男分到50%;而出资95%,就按出资份额分到95%。

这是什么道理?根本没有道理,好吗?钱出得多了,反而份额越少。

遇到这种情况也别想着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把两个人名字写上,就能破解这种骗局了。因为,上面那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写一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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