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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蚁视角】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竟遭疯转,业委会参与者坐不住了,从谣言的传播路径再次证明小区工作无理可讲!

众蚁社区 2021-10-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众蚁视角 Author 众蚁视角

从4月上旬开始,网上不断出现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追溯起源,应该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其中有涉及《物业管理条例》。



但只需百度一下,就可知道《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而做的修改,并未涉及其他内容,具体的修改点如下:


1、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去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很显然,这条新闻偷换了概念,是一条为了博取眼球而制造的假新闻。但没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众多权威媒体也会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纷纷跟进。是的,物业费关注度很高,这种表述看似为业主维权的表述,可以迅速捕获读者的心。这何尝不是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的缩影?崇尚流量至上的小喇叭们,总是利用一切的机会揣测迎合读者的口味。


小区是一个神奇的所在,现代文明和城市文明和小区事务也有众多隔绝。好比物业费人人都关心,但和物业费交纳相关的事实却没几个人关心。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物业费,业主有如下义务和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是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但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值得一提的是,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的品质和稳定,凡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一句简单的“物业服务不好我才不交的”并不是解决方式,因为如若人人都不交物业费,哪有物业服务可言?那些试图用拒交物业费倒逼物业改善的做法,也是不成立的逻辑,而正确的应对模式是:成立业主大会,对于物业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物业改善服务,如果实在感觉改善无望,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对物业进行更换!换一个更好的物业来服务小区!


这条信息的以讹传讹,和小区事务中的谣言模式也非常相似,真相尚未求证,就已经有很多的附和者,很多时候真相无人关心,做事情的业委会往往百口莫辩,从长远来讲,这种思维模式对小区的杀伤力相当大。



未长夜痛哭者,不足以语人生。我们再来看一下业委会参与者们的切身感受。


黄月明(上海同济城市雅筑业委会主任): 针对最近上至国家级媒体,下至地方媒体,以及微信朋友圈炒得风风火火的《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一文,我有如下看法:如果把一项制度、一种制约,建立于让业主不缴物业费来抵制物业的基础之上,这是制度的缺失,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业主如何对抗专业、专职的物业企业? 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可能是简单地用来给业主平分发放现金,官媒更应该从如何正确使用公共收益、合理使用公共收益来给广大业主做正确引导!

 

如心(上海浦江坤庭翠御热心业主):一直以为这样的标题党文章没啥含金量,忽然一夜之间铺天盖地到处都是,其中居然还有人民日报、新华社这样咖位的媒体。  这种新闻,对于接受外界资讯不全面、知识面狭窄的业主们的误导很深,且很难逆转。


举个栗子,他们可能只读懂了字面“业主没有与物业签约可以不交物业费”,但是不知道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类,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业主进行约定;二是物业服务合同,即业委员会成立之后经业主大会双过半业主同意后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不能表述为业主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如果业主真觉得物业服务不好,可以动议投票表决更换物业。而一个大多数人不交物业费的小区不仅会迅速陷入破败,且会陷入无人接盘的困境。这届业主不行,谁来拯救谁?!

 

韩冰(上海新虹桥雅苑业委会主任):前端时间就看到这样的贴子,当时就是一笑而过,结果过了几天在人民网看到了相同文章。我惊呆了,人民网居然会发这样的文章,我仔细看了下,确实是人民网,货真价实的人民网。我不知道人民网的小编是否读了这次国务院的通告,是否知道物业管理条例哪里做了修改?这样的标题党,让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的误解和误读!我们在小区内持续做科普,让业主知晓履行业主义务的重要,但是辛苦大半年,不如这种造谣一记重拳。太无奈了!

 

Joyce(上海浦东年华小区志愿者):个人有两点想吐槽:1、标题党,感觉会催化某些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心态,而这种“不交物业费”的心态会使小区业委会管理人员的努力付之东流;2、不严谨的文章会误导业主,例如价格批文,明明是取消掉了,却鼓励以此为依据不交物业费。 如果说物业批判这篇文章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那么业委会批判这篇文章,是因为它传达的信息可能影响小区的品质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王舰(上海浦东城市花园业委会主任):我第一时间就在人民网的文章下留言了:作为上海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考虑到人民网的巨大影响力,恳请人民网在转发网文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一定的核实,以下是几点比较明显的问题:


1、第698号国务院令《国务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仅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认定,取消或修改了个别条款。并未对物业服务内容有任何新的补充。


2、具体内容“第2条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与事实不符。《前期物业服务台同》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售房时告知到业主,业主也该按合同约定付款。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后,可由业主大会表决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另行选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表决“双过半”通过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算《前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如果业主大会未及时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进行表决,物业服务企业也未主动退出且继续提供报务,形成事实物业服务,业主还是要按原合同约定 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蓝波快信(成都时代天骄小区志愿者):这些文章都是标题党,忽悠人民群众,没看《物业管理条例》原版。这次修改其实是取消了物业资质的要求,无任何其它修改,所谓8条解读就是炒陈饭,打插边球,豁你不懂。


业委会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没再续签,你没让物业滚蛋,物业可以继续服务,这叫事实服务,还算原合同继续执行,你还是要交费的,这是契约精神。


天津唐长老 :许多业主收到了物业公司法务部发出的律师函,乖乖地把欠费付清了。花同样的钱,享受垃圾的服务,究竟谁是白痴呢?这是物业零存整取无风险 。但不交物业费,物业降低标准绿化退化私搭成风 ,衰退之路不可逆。


成都无敌大头 :有时候很难让业主明白,大家都拒交物业费不但不能改善任何小区物业服务,反而是一个小区衰败的开始。 最痛恨标题党了,都是蹭热点赚流量。


我觉得所有转发谣言的媒体都需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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