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社区治理视阈下的“公”“私”之辨
在集体行动中,市民社会组织行为的正当性存在道德困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私利通常是不道德的,而由利益群体组成、代表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组织其成员的行为无论在外部还是在内部都经常遇到行为正当性的质疑。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利益排他性的社会团体,业主组织在权利维护方面的正当性,也并不表明其正当的诉求会必然导向社会公义,除非具有明确的道德内核支撑和长远追求,使私利与公益具有制度上的契合性。
显然,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而言,由个人私利的道德地位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问题产生文化冲击,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若想克服这一障碍,则有必要对市民组织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予以重新阐释。
“公与私”的悖论
有学者指出,中国文化语境中“民”的“二重性”导致了“公”“私”领域的“悖论”。在学者眼中,由于“官”被古人视同“公”,通常与“官”相对的“民”便当然地具有“私”的意蕴。“官”、“民”的界分同时又包含了某种“公”与“私”的分野。然而,在中国文化中,抽象的“民”的概念本身又具有强烈的“公”的意味。传统上,“天”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天意”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民意”来表现。所谓“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天下”比较“国(家)”不但在地理上远为广大,而且更具有道德上的优位,与天下相联系的“民”可以成为一个超越“私域”的道德范畴。
中国古代传统价值系统中,“公”对于“私”总是具有道德上和实质性的优越性,而“大共同体”总是被认为比“小共同体”天然具有道德优先性。这种公私观念“导向单一权力中心的等级体系”。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其道德优势地位被绝对化了。在另一方面,由于“公”“私”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和可变的,例如,相对于国,家族为“私”,但相对于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家族又为“公”,这种“公”的道德观念与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就没有明确的界限。官方,不仅占据了公共事务,而且侵入私域,官方不仅代表了“公”而且也代表了“民”,导致私域中的个人或较小“共同体”的利益或者行为缺乏道德地位。使得作为集体的“民”或个体的“民”自身都没有了道德的合法性地位,民的私利的道德性处于虚空地位。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对此作了生动的描述,刻画了中国人“公”、“私”观念错位的原因和种种表现。费孝通说,中国人“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突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这就导致了逻辑上“公”与“私”的严重混乱。由于“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个人没有道德地位、社会缺乏团体组织,致使利己主义成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首要和唯一的价值选择,社会应有的正常“公、私关系”在此完全错位。
综上,在当代中国社区治理中,“如何界分‘公’与‘私’,如何在制度上界定和表达‘公’,以及如何根据‘公’、‘私’观念划分不同的社会范畴和领域,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私域”与“公域”
“私域”与“公域”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重新确认,不仅需要语境的变换,还需要发掘其中蕴涵的道德价值。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公、私”关系的错位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社会群体的人或国家集团的人之间关系混乱而导致的。
传统中国社会生活对私利的贬抑、对公域的禁锢和对私域的侵犯导致公德与私德一并丧失:“封建君主视国如家,垄断了全部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不允许普通民众过问,同理,各级封建官僚也垄断了全部的公共事务,不允许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民众被剥夺了过问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权利,从此,公共事务成为民众难以涉足的禁区。基本上被剥夺了参与公共生活权利的中国普通民众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公共道德。”
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是一个社会能够产生“公德”的前提,能够产生高水平“公德”的社会是成熟的公民社会的特征。学者概括了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应具有的要素:个体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社会自治。其中居第一位的是“个体主义”,它“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
在“个体主义”的基石上,“公域”与“私域”才得以存在,进一步的问题是“公域”与“私域”何以定义和界分?有学者通过引入西方语境的“私域”与“公域”概念说明,“私域”即所谓的“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
那么,这样一种基于个体的开放的“公域”何以能在中国产生?学者的回答是“公域”可由“私域”转化而来,最初,“私域”社会只是接受统治的对象,但是逐渐地,通过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越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
公德与群体行为:“利群”
然而论断公德之要义不在于敢言与否,而在于从何谈起。例如,中国人常常会用“衣装生活朴素”、“说话待人态度谦虚”、“凡事能够忍让”、“忠实于配偶、家庭”等等个人品性方面的特点作为评价公众人物的标准,由此的逻辑是一个私德好的人其公共政策的出发点想必也是不差的。此处“私德”代替了“公德”,就混淆了评判公共事务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公德”观念与中国传统理念是有冲突的。西方是从“性恶论”出发,但承认人性自利的合理性,而中国的人性假设虽从“性善论”出发,但却不接受个人自利追求的合理性。在中国,有很多基于人性的道德判断造成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与传统社会行为之间的文化差异,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了乡土社会观念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和个人平等主义的情形。他说,在乡间普通人耻于轻起讼事,而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败类”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上告司法机构去。这样,和地方传统不合、且被乡间唾弃的行为却成为合法的行为了。
中国社会基层社团中,现在最活跃的阶层是商住小区中的业主组织,被许多学者视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先行者”。但是,关于社区公民组织的道德评判,仍然深深困扰着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曾经担任上海四季园小区业委会主任的知名法学家倪正茂说:“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实际上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非常好的实验场,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组织。但是这个组织是个什么资源都没有的、应了‘散沙原理’的组织”,因为,“在中国社会细胞中,除了私有企业以外,只有业主委员会是既没有政治也没有财政支持甚至没有时间可以利用的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定定位是“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一般也认为,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应该是无偿的,拿钱是不道德的,即使你付出代价。除去组织者的尴尬地位,业主组织维权的行为、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业主们的群体性抗争,往往被视为“滋事”,即便不走向公义的反面,也与传统视野中的“无讼”理路不符,缺乏正当根基和明确依据。
深悟中国社会关于“私德”与“公德”行为的困惑,梁启超恰当地把“公德”定位于群体行为范畴,他说,应“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所以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
私德与公德:
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
若一个社会只指望人的个人品德即私德成为公德的来源,则公益心的供给就会严重不足。实证研究证明:“利他主义”天然就是稀缺物品。自奥尔森关于集体行为的研究始,许多实验经济学家设计了各种决策实验对人的行为心理进行研究,研究显示,尽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中都存在一些利他主义者,但利他主义者的人数总体上极少,少于1%。实验表明,“40%到67%的人是被称为‘规范行为入’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一类,另外20%到30%的人是自私自利的人,这类人无论别人如何善待他们都不会有所回报。”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公德的产生不能单单依赖人的利他主义和纯粹个人的品性德行,倒是要更多地依赖人们出自自利心而产生的动力,要想使这种动力形成稳定的集体理性行为,需要一定条件下的制度激励因素。
作为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之一的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秉承托克维尔与美国联邦党人的思想传统,从制度安排所产生的激励角度看待私利与公益。他指出,公共精神作为人类社会构造的思想基础,既来自于利他主义的公益心也来自于利己的个人私利。“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得以使互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所谓的麦迪逊机制。在这样的制度中,个人私利的驱动力受到尊重但彼此牵制并因互惠的激励而长期共存,最终,使得关注私利的驱动力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和力量源泉。
治理机制的三种因素:
体、位、用
综上所述,从业主组织来说,其治理机制包含“体、位、用”一致的三种因素,即业主群体在社会自主治理结构中作为民事主体(体)应具有同政府和市场机制不同的合法的功能性地位(位),其社群行为应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正当性原则(用)。这样就有了制度性的基础,各自有其道德追求。符合群体行为规范的“公德”是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在激励性的制度环境下的结晶,是源于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公议、公论”等观念而逐渐发展出的公共品格,而这种品格,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道德中尤为重要。
费孝通: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这就导致了逻辑上“公”与“私”的严重混乱。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公共精神作为人类社会构造的思想基础,既来自于利他主义的公益心也来自于利己的个人私利。“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得以使互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所谓的麦迪逊机制。
符合群体行为规范的“公德”是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在激励性的制度环境下的结晶,是源于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公议、公论”等观念而逐渐发展出的公共品格,而这种品格,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道德中尤为重要。
上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2月4日第004版
作者:陈幽泓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和谐社区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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