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我们来谈谈婚姻
在当下很多人看来,婚姻是自由恋爱后对亲密关系的一种升华,婚姻属于私空间,不该成为国家治理的公空间。但将婚姻全盘私人化后,能否使夫妻双方在婚姻里享有平等的权力?婚姻的全盘私人化,是否会为男权的再次抬头和旧式婚姻陋习的复苏提供温床?
城市丧偶式婚姻与乡村童婚揭示了什么?
最近在都市出现了一个新词“丧偶式婚姻”,指的是夫妻一方无视家庭职责,使得婚姻中的另一半独自承担育儿的重担,甚至是日常家庭开支,这样的婚姻犹如丧偶。这个新词在实际运用中是性别化的,很多不负婚姻责任的是男性,而“丧偶”的那方往往是女性。比如在百度百科中,网友这样具体化丧偶式婚姻:“钱你不给我,爱和关怀你给我了吗?就算一年里有半年都陪着家人,也还是半年在外。在生理上,女人本来就比男人弱势,这半年需要带孩子,还需要忙事业,忍着累还要承担事业和生活的压力,明明有个丈夫,却并没有觉得多轻松。”
使得性别化的丧偶式婚姻浮出地表的是2017年的两个具体事件,一是辽宁省铁岭市一女子心梗离世,四岁的儿子在母亲尸体旁陪伴了两天三夜,而在外的丈夫却是最后知道消息的人。二是杭州一位二胎妈妈月子中猝死,在她去世前,曾因心脏不适而恳求丈夫早点回家。在丈夫拒绝后,这位坐月子的妈妈发送了最后一条微信给丈夫:“你绝对又出去找小姐了,家里病人你不管,自己跑出去花天酒地的,有意思吗?”她的手机里还记录了丈夫在她怀孕期间对她的漠视和嘲讽。虽然我们无法确认在第一个事件中丈夫是否因家庭经济状况而必须不着家地在外工作,我们也无法确认在第二个事件中丈夫是否真去找小姐了,但两件事明确地指向婚姻中丈夫的缺场以及妻子独自育儿的孤独与危险。可以说,丧偶式婚姻指的就是名存实亡的婚姻,是婚姻名义和婚姻实质的分裂。
与此同时,在边远的中国乡村出现的是婚姻政策和婚姻实践的分裂。一方面是《婚姻法》明文废除童养媳这一婚姻陋习,另一方面却是边远乡村无视法律、肆意嫁娶童养媳的现象并未禁绝。童婚和“黑收养”(不经过正规法律途径的收养)是通过两大恶性社会事件进入大众视野的。第一个事件发生在2003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坪洋村村民朱世文用板凳打死了自己的童养媳妻子朱秀美。据人民网的追踪调查,该村在2003年仅有4300多人口,但近千人是从小被收养的童养媳。第二个是近期的重庆市巫山县童养媳马泮艳事件,马泮艳在丧失双亲后,由伯父送到同镇的陈学生家抚养,在14岁和19岁时为陈学生分别生下一女一子。统计显示,有7.8%的中国女童在未成年前就被迫进入婚姻、沦为生育机器。
城市里婚姻名义和婚姻实质的分裂与乡村中婚姻政策和婚姻实践的分裂看似并不相同,但两个分裂揭示的都是女性的弱权力。权力不是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权力则是对个人命运和婚姻生活的掌控力量。在城市,女性尽管享有自由恋爱和择偶的权力,然而一旦进入婚姻,育儿和家务的重责很快削弱了女性对生活和自我的把控力。调查数据显示,城市中拥有全职工作的女性,其在养育孩子和操持家务上所花的时间是拥有全职工作的男性的两倍。男性在育儿和家务方面的低参与度使其得以享受比女性更多的个人支配时间和社会参与空间,而母亲们却被绑定在“单位—家”的二元空间里,并被迫将工作之余的时间和健康全部奉献给家庭,有些甚至成为和家务及孩子24小时绑定的全职妈妈。而在一些乡村,女童甚至还来不及拥有掌控自己命运的力量,就被囚禁在童婚里,直至她们成年都无法走出这些借“收养”之名、行禁锢之实的婚姻牢笼,她们所拥有的一点点实力无非是像马泮艳那样,在成年后一次次地尝试逃离。
女性的弱权力吊诡地将城乡差别抹去了,无论是生活在条件较好的都市还是生活在资源不充裕的农村,女性都成了繁衍后代、照看后代的无偿劳工。城市男性在脱离了繁琐、繁重的育儿和家务后,在职场和社会上得以享受比女性更多的发展机会;而农村男性则依靠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陈腐观念,像预定苹果手机一样用金钱预定未来的妻子,他们在婚姻里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其生活的村庄里也拥有比童养媳高得多的社会地位。因此,真正的差别是婚姻中拥有不同实力的两性差别。
是什么使得女性在中国成了婚姻里的弱质性别?
如前所述,独自承担生育—养育的重责是造成女性弱权力的表层原因:将生育—养育作为生物化、自然化的女性职责是一种男权体制下的生命政治,它将男女的生理差别本质化,然后在生理特征本质化的基础上建立性别分工,即男主外、女主内,最后沿着分工不同而分配不平等的性别权力。
然而,造成女性弱权力的深层次原因是支撑起男权体制和生命政治的刚性支架——婚姻的私人化。改革开放后,婚姻不再成为政府公治理的对象,而成为民众进行自我管理的私领域。正是从“公”到“私”的急速转变,使得生育—养育这一社会再生产职能转化成了家庭内部的男女分工;当女性在“私”空间里不再受到“公法”的保护后,女性的权力自然被弱化。
谈婚姻私人化,必须把它放回到历史变迁中去。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实践的是“家国同构”的政治治理模式,所以政府在1948年就开始起草《婚姻法》,并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1950年即颁布实施。《婚姻法》首先废除了诸多封建婚姻制度,其中包括包办买卖婚姻,从法律上根绝了童婚和强迫婚姻。同时,《婚姻法》也让未婚童养媳自我选择去留,并在法律上支持提出解除婚约的童养媳。以苏南地区为例,在1951年,淮阴区泗阳县共有181个童养媳通过法律解约获得了自由;江阴县闸上村同年共有70%的童养媳解除婚约,而未解约的童养媳也不同程度地改善了生活待遇。
1953年,中央政府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在全国各地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指示》和运动月里,政府特别强调两个重点,一是对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加强基层干部对《婚姻法》的执行力,各区各乡村干部都必须做自我检查,其中一条即“对于受迫害的妇女,有无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甚至参与迫害的行为”。基层干部的自我检查并不是口头文章,它直接和政绩挂钩,从而促使基层干部监督、处理包办强迫婚姻。可以说,全国立法及推动基层实施法律的行政力量解救了一批童养媳,也树立起了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抱养童养媳是非法的、虐待童养媳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不仅改造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和落后的观念习俗,而且也明确地把男女平权的国策镶嵌进了基层的日常政治工作中去。
1952年11月9日,湖南省醴陵县白兔潭村农民全裕盛(中)和孙桂华(右)向区政府登记结婚,司法干部把结婚证书递给他们。
如果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农村女性摆脱其作为生育—养育工具、争取女性平等的社会权力铺平了道路,那么将女性生育—养育的劳动纳入社会主义政经体制,则为城市女性争取赋权铺平了道路。
在计划经济时期,生养孩子的家务事是被国家认可的劳动,城镇女性在家内的“私”劳动不仅被认为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的“公”贡献,而且政府推行的福利政策旨在实现将生育、哺育和养育的责任社会化。比如,在上世纪50年代,针对部分单位招工拒收孕妇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出了《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的通知》,随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不仅对女性员工的产假时间、产期待遇和生育医疗开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允许企业将女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列为企业成本,在上交国家利税时作为必要开支予以扣除。60年代,城市女性若难以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可向组织提出转换工作的要求。据统计,在调动过工作的城镇女性中,有近半数的女性是为满足家庭需求而提出转换工作并得到了政企支持。此外,收费低廉的托幼机构(孩子56天后就可入托)和充分保证的母亲哺育时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母亲—职工这一双重角色带给女性的紧张感。这样的“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的体制,使得女性不再孤独地育儿和操持家务,干家务事成了光荣的社会劳动。
可见,公法和国家性别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男权,从制度上着手改变着女人作为生育—养育工具的物化地位。
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给民众政治解绑,民众的个人生活不再事事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亲密关系和两性婚姻都成为了关起门的个人私事。然而,男权制度却借此抬头,控制女性生育的意愿、驱使女性对养育倾注无私的情感劳力,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女性都再次成为传宗接代的客体。
在乡村,婚姻私人化后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将争取男女平权的国策从基层的日常工作中脱嵌。当打击黑收养、解救童养媳不再作为干部的主要政绩进行考核,基层干部往往对村民非法收养女童和童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人民网在对2003年福建省莆田市童养媳做追访调查时,当地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科的负责人曾说,童养媳现象在边远农村很正常,并反问记者,“如果不让他们抱养‘童养媳’,你能帮他们找到老婆吗?”可见,当婚姻私人化后,“找老婆”和“生孩子”的男权逻辑就会凌驾在男女平权的国策之上,而违反《收养法》进行的非法抱养童养媳和违反《婚姻法》的童婚则被正常化。
在城市,婚姻私人化后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将社会再生产去社会化,然后进一步性别化。生育养育孩子在当下已不再成为“公”贡献,而成为夫妻两人的私事。然而,随着依托单位体制的幼托机构逐步缩减直至解体,“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再次回归,生养孩子的重担成为女性个人的、自然的职责,而丈夫则可用养家糊口作为其在家事上缺场的借口。在辽宁省铁岭市和浙江省杭州市的两例母亲猝死事件中,丈夫都用“我在外面忙”作为不回家的借口。可以说,“丧偶式婚姻”这一名词的发明和传播,是女性在21世纪的新型诉苦方式。
总而言之,婚姻不该全盘私人化。一旦全盘私人化后,男权体制下强调两性分工和权力不均衡分配的生命政治就会再次冒头,从而弱化女性对个人命运和婚姻生活的掌控力。婚姻,应该在“公治理”和“私亲密”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既延续亲密关系又赋予女性平等权力的机制。
(文章原题目为《婚姻私人化的边界何在》,原载《群言》2017年12期,内容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