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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文: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投标!

2017-11-06 易柏易


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引起各方关注。


“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一年多后,发布《实施细则》,体现了政府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坚定决心和信心。”竞争法领域知名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把这份文件的分量看得十分重。


“十九大报告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报告还明确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黄勇评价说: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公平竞争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落实上述十九大报告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这次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和审查监督,增强了制度可操作性,将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再添助力。


《实施细则》发布后,作为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会有哪些动作?“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十九大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撸起袖子扎实做好工作,努力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不公平竞争现象仍然存在。我们要通过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关键信息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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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菲

编辑: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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