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最高补贴500万!平湖市征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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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浙江省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明确,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展,重点突破电网侧和园区共享储能,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发展。
对企业投资经备案,且容量1MW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
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居民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一)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分散式风机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展,重点突破电网侧和园区共享储能,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发展。
(六)对企业投资经备案,且容量1MW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支持空调柔性负荷调控
鼓励公共机构和商业等领域开展空调负荷柔性聚合调控改造,扩大“虚拟电厂”聚合的负荷总量,提升全市柔性负荷调控能力。
(七)对安装空调智能控制设备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中央空调制热<制冷>总功率*20%计算)按50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支持智慧楼宇改造
打造平湖市智慧楼宇示范应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服务模式在城市楼宇的应用。
(八)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改造项目经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五、支持公用充电桩设施建设
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布局规划,科学布点公用充电设施。
(九)对符合规划建设的公用充电桩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单个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六、相关要求
(十)以上政策除第九条外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在我市(不含嘉兴港区)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市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十一)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二)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池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6000次。
(十三)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十四)统筹差别化电价、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用于能源绿色低碳发展项目补助,如有缺口由市财政资金补充。
(十五)本政策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范围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竣工或投产的绿色低碳能源项目。光伏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号)。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