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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重磅 | 信保新规来了,缩减财险“表外”业务,催收平台纳入监管

保契 保契 2022-08-06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这也就意味着2017年7月印发的为期三年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将终结其使命。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8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有三:


一是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的提升。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除常规规定外,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二是,信保业务经营主体厘定。现行规定中,保险公司仅含财产保险公司。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则新增了专营性保险公司 ,即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是监管范围的拓展。现行规定中,保险公司的合作方仅有单一的网贷平台,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的平台均被纳入其中。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不仅有高度概括性的统一要求,亦有细项的指引。


比如,总公司应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者应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在承保限额方面,新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则在于对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予以了明确


比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时,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进一步卡住了大规模网贷风险。


在除外方面,征求意见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不得承保资产证券化业务 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规定。某种程度上缩减了现实中某些保险公司的“表外”业务空间。


在具体经营行为中,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的现行要求,新增了“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 ”以及“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规定,与近期的系列监管政策一脉相承。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险机构应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并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大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


在此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


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应对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措施


在准备金计提方面,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充分评估未到期责任风险。


在理赔方面,除原有规定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对于屡遭诟病的追偿催收,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公开信息披露、费率厘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经营报告、管理权限、监管措施等逐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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