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重磅 | 信保新规来了,缩减财险“表外”业务,催收平台纳入监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这也就意味着2017年7月印发的为期三年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将终结其使命。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8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有三:
一是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的提升。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除常规规定外,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二是,信保业务经营主体厘定。现行规定中,保险公司仅含财产保险公司。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则新增了专营性保险公司 ,即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是监管范围的拓展。现行规定中,保险公司的合作方仅有单一的网贷平台,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的平台均被纳入其中。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不仅有高度概括性的统一要求,亦有细项的指引。
比如,总公司应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者应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在承保限额方面,新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则在于对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予以了明确。
比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时,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进一步卡住了大规模网贷风险。
在除外方面,征求意见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不得承保资产证券化业务 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规定。某种程度上缩减了现实中某些保险公司的“表外”业务空间。
在具体经营行为中,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的现行要求,新增了“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 ”以及“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规定,与近期的系列监管政策一脉相承。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险机构应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并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大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
在此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
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应对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措施。
在准备金计提方面,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充分评估未到期责任风险。
在理赔方面,除原有规定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对于屡遭诟病的追偿催收,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公开信息披露、费率厘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经营报告、管理权限、监管措施等逐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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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重估了一切价值,同时,互联网的价值也正在被重估,以承保P2P为代表的互联网信保业务以无比的破坏力颠覆着既有的商业逻辑和秩序,同时它亦不断反噬保险本身,唯有更强力的监管才可在更深层次上扭转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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