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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职务犯罪不认罪案件——审查重点及出庭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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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讲


















职务犯罪较之其他案件隐蔽性更强,其犯罪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此,本人结合近年来参与办理以及学习了解的职务犯罪不认罪案件,针对不认罪案件的审查重点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应对方法进行了梳理、总结,现将一些浅显的想法与大家交流分享,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不认罪案件审查重点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不认罪案件的审查应注重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把握。


(一)树立证据裁判思维



对于时供时翻供述不稳定的案件,审查运用证据时要视为供述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对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能否经受庭审质证的检验作出判断。要以审判的标准来审查证据,还要从辩方角度以质证的眼光来审查证据,寻找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通过退查、自行侦查及时予以补充完善。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防止证据带病进入庭审。


(二)转变现有的证据审查方式



不仅注重案卷的书面审查,更要加强自行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和专家证人的意见,增强案件审查的亲历性。特别是针对关键证人的证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注意进一步固定、补强。


(三)重视对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对于供述不稳定的案件,着重审查供述的一些关键情节是否有出入,供述是否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查阅录音录像、调取入所体检记录等方式,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供述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讯问主体、讯问场所、笔录形式与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不相符合的问题,对于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及时予以排除,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应要求调查机关及时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依法予以排除。


要特别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申辩,翻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解。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动态反映口供的变化过程。要审查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冤枉无辜。实践证明,认真、细致审查辩解是发现案件疑点乃至纠正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趋利避害心理等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混杂,必须审慎对待,从合理性、印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如应结合在案证据仔细审查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要审查辩解内容与案情是否符合,如辩解内容与已有的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则辩解不符合案情;二要审查辩解内容与常理是否相符,如辩解内容明显不符常理、出现多种辩解甚至矛盾辩解,则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审查方法和路径:(1)审查辩解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变化过程,重点查明归案后首次提出辩解和有罪供述后首次辩解的情况;(2)当面听取辩解,核实调查机关是否将相关辩解全部、客观收集在卷;(3)审查是否针对提供的证据及线索进行了查证;(4)对难以查证的辩解,分析是否符合情理、逻辑和经验法则。



二、出庭支持公诉应对方法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为确保出庭公诉效果,公诉人更应当积极应对,从而有力指控犯罪。一方面,应重视庭前准备工作。即在清楚掌握在案证据的情况下,对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对被告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以及在法庭上可能作出的辩解进行较为全面的预测。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庭审主动。庭审是瞬息万变的,公诉人不能机械地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方案进行公诉,而应当根据庭审的变化,掌握庭审动向,作出方案调整,积极争取庭审的主动权。下面,我将按照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阶段,就平时办案中学习、探索的一些应对方法和大家交流。


(一)庭前会议应对方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等,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刑事诉讼各方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提出意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准备,以便明确庭审重点,为顺利、高效开庭创造条件。对此,应区分下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应对:


如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时其已经提出此辩解,则在庭前会议时通过出示其入看守所的体检表、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询问笔录、调查机关讯问录像光盘等予以驳斥。同时向被告人告知有关法律规定,阐述其若恶意诬陷、诽谤办案人员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审查时对调查阶段供述材料合法性的认可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印证等内容作进一步阐述。


如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时其并未提出此辩解,则应向法庭说明情况,表明公诉人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时即已告知其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义务和依法辩解的权利,同时也专门就调查机关的调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对此并未提出相关辩解。然后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意见,阐述采信其庭前供述、其当庭辩解不成立的意见。必要时,向法庭说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后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告人反映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应对方法


法庭讯问环节,要根据案件和庭前被告人供述的具体情况制定基本的讯问原则和具体讯问提纲,确保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语气平和,避免指供诱供。同时,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的讯问方案,通过揭露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矛盾和不合理等,向法庭证明其供述内容的虚假。


举证质证环节,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及案件具体情况将证据析分成几大部分,并将每个部分按照一定的顺序分成若干证据组,使得证据出示层次清晰,逻辑分明,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同时,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具体情况,要突出重点证据的出示,特别是通过展示客观性证据、关键证人证言以及与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有力证实犯罪。


(三)法庭辩论阶段应对方法


司法实践中,不认罪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人自始不认罪,另一种是时供时翻,而对于职务犯罪而言,通常来说,第二种情形更为常见。因而,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通常会提出被告人有罪供述前后不一、矛盾反复,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片面地、部分地采信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此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待证有罪事实成立的辩解。


对此,应该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完全印证的情形是较为少见的。正常情况下,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更符合客观实际,只要这种差异并非本质和关键内容上的分歧即可。对此,公诉人需要向法庭说明,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的差异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差异的内容是否为枝节问题,是否对证明力产生影响等。如果被告人供述在本质和关键问题上有反复变化的,公诉人则需要指出其供述反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是保证其内容客观真实的前提条件,在法庭辩论阶段进一步论证指控证据的合法性也可以为阐明证据的证明力提供支持。在此基础上,公诉人可以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从法理、情理等多个方面来说明应当如何采信被告人多次供述中的部分内容。如可以通过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其他关键证人证言之间的对应性、一致性、被告人翻供后供述内容的不稳定性、不合理性以及翻供后供词与证言之间、与书证之间存在的重大矛盾等方面揭露其辩解的不合理性。



三、不认罪案件办理相关做法


(一)与有关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沟通协调工作



办理不认罪案件,必须以办案为中心,还应重视协调配合,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保证案件正确高效办理。


一是与监察机关依法配合。办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更应围绕证据质量,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与配合。其一,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对发现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提出排除或重新收集的意见,对瑕疵证据提出补证完善的意见,保证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其二,关注证据的稳定性。如在调取关键证人证言时,要尽量采取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取证方式固定证据。其三,关注证据的全面性。对于不认罪案件,应更加注重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且尽可能调取相应的证据证实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以便全面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证据突袭。其四,关注证据的体系性。引导调查部门对关键证据进行多层面、多方位、多形式的固定,排除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指向同一,确保证据的体系性。


二是与法院加强沟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与法院加强联系,特别是就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确定补充调查事项、辩方提交证据情况等,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三是听取辩护人意见积极主动。为争取庭审主动,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就要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一方面是征询其有无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认真对待辩护人提出的可能涉及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做好应对或解释工作;另一方面是征询其对全案事实及定性等方面的意见,为案件的准确认定、正确处理以及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做好准备。


(二)积极开展犯罪嫌疑人教转工作



不同于普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在案发前一般身居高位,对外展现的永远是光鲜的一面,骤然身陷囹圄,其心理上的落差之大可想而知,极有可能影响到其认罪态度。对此,我们一方面尽量多地向调查机关了解案件查办的全过程,熟悉嫌疑人的综合特点及在被调查过程中的逐步变化;另一方面在正式接触嫌疑人之后,尊重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其人文关怀,用生活化的语言向其宣讲法律和政策规定,最大可能地减少嫌疑人对于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心理抵触,促使其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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