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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审三人谈”学习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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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讲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至21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班。在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姜伟副院长、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了一场精彩的“控辩审三人谈”,以互动谈话的形式,分别从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角度,与学员进行交流,共同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式解读。


关于控辩审三人谈,是有一定“历史渊源”的:


第一次的控辩审三人谈是在2001年,当时是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二次是在2013年,这次是对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进行了解读;时隔六年,2019年,控辩审三人谈再次进行,此次的主题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三次三人谈,角色虽有互换,组合没有改变,可以说每一次同台交锋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次“思想盛宴”,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均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一次也不例外。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本次“控辩审”三人谈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汇报控辩审三人谈情况之前,先简单梳理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4年-201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两高开启了为期两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采取“案情简单轻微”加“被告人认罪”双重标准,这对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先行探索。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工作试点。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确定,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各办案机关的职责、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了细致规定。



二、“控辩审”三人谈情况汇报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这次“控辩审”三人谈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阐述



在第一环节的开场白中,张军检察长、姜伟副院长、田文昌律师分别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主题进行了总体阐述。

张军检察长指出,自上次控辩审三人谈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诉法最新一次修改也有许多与时俱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的新规定,明确、直接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大的修改。

姜伟副院长指出,要全面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的意义,要在更高层次看待这项制度对司法理念、惩罚观念、诉讼模式带来的变革。①在司法理念上,是从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②在诉讼模式上,是由对抗式诉讼向协作式或合作式诉讼转变,法庭不再是检察官和律师的角斗场,可能成为谈判席,共同就如何更好地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他得到一个更加合理的处罚,而这种协作,只要双方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就应该尊重;③诉讼理念上,这项制度使被告人由消极主体变为积极主体。应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建立相关综合配套机制。
田文昌律师则认为,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公正为本、效率优先,或为公正兼顾效率,即在把握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做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是真认罪、真认罚,保证被告人认罪和罪行的真实性,避免不利后果发生。
(二)发挥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之间有无冲突?


关于该问题,三位主讲人的意见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或者冲突。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在诉前,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引导取证、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工作体现了诉前主导作用,在庭审中,证据由检察官出示,检察官在法庭上也要承担起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这也是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检察机关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该发挥的作用,而不是要在法庭上与法官并列指挥、控制庭审的地位。
第二,二者语境不同,以审判为中心是强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要经得起法律和庭审的检验,是法院定罪裁判权和最终认定犯罪的把关责任。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强调的是追诉犯罪的主导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二者不能对立。
第三,二者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追诉。
第四,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的主导责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检察机关工作越细致,效果越好,越能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可以使法官集中精力审好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认罪认罚案件可以简化庭审质证程序,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是否相矛盾?


关于该问题,三位主讲人的意见也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庭审质证程序的简化只是法庭审理形式的变化,与庭审实质化并不矛盾:①定罪裁判权没有变化,都是法院定罪处罚;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没有减少;③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正义要求没有改变。所以不同的审理方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体现了诉讼规律的要求,就是要做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同样可以达到公正的效果,且兼顾了公正与效率。
(四)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幅度问题如何把握?


第一,目前来讲,认罪认罚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只是在刑诉法中有一个程序性保障,而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刑情节都是刑法规定的。故目前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是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考量的。
第二,量刑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不仅仅是法学,更是社会学,规定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要考虑到每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
(五)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可以降低证明标准?


对于该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实践中不允许降低证明标准,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切案件,没有例外,不管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零口供案件,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那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会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这个问题,三位主讲人的观点也是一致的,都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不存在侵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就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二,从实践看,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被告人早认罪。
第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性质不同,最终是否接受量刑建议,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官一般应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因该量刑建议所反映的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对此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除非有法定事由。


















通过对上述“控辩审三人谈”的梳理和学习,我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在接下来的刑事实务中,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学习、注重总结,有效推进该制度的适用。
以上就是本次微课的主要内容,感谢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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