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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检察战疫】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八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学习培训不间断、自我充电不放松,推动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院党组对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充分利用北京市干教网、中检网院和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的基础上,创新学习培训方式,组织我院各领域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录制系列微课程,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学习培训,进一步夯实应对风险挑战的政治思想基础,丰富专业知识储备,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自主学习培训水平,共同战“疫”、共克时艰。


第24讲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党中央要求因应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完善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国门安全意识,严格执法,严肃司法,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加强依法办理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出入境检疫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震慑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和政治部的安排,下面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高两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针对第八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的情况,就第八批典型案例继续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第八批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及意义


一是及时适应“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风险增加。同时,大量境外人员入境,疫情输入风险加大。如何配合做好入境防疫工作,是各职能部门包括政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应尽的职责。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下,继续做好重点领域、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从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因个人在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健康情况或入境后不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最终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导致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被隔离。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入境疫情管控秩序,而且给国内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疫情传播新的风险。基于对入境管控秩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保护,司法机关有必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确保本土安全。


二是推进输入型疫情风险依法防控的需要。这次防疫战疫期间,执法司法机关始终把依法防控作为根本遵循。面对防范和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入境秩序管控和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及时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有利于为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方向指引,进一步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正确处理严格管控和依法办案的关系,特别对那些将要入境的人员,要通过典型案例对他们起到教育引导、警示作用,强化入境人员遵守入境防控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的意识与自觉,通过法治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违规入境与疫情输入风险。


三是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问题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在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时,主要面临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顺利取证、如何把握刑事政策等问题。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帮助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解答这些问题,引导执法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开展侦查取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典型案例也向社会传递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外事等部门始终保持密切的沟通协作,相关部门也将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合力。









二、第八批典型案例的聚焦重点


此前发布的七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则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典型案例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第四批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疫情防控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制假售假类犯罪;第五批典型案例共五件,罪名比较单一,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进行的诈骗犯罪;第六批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第七批典型案例聚焦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发布了四件典型案例;第八批典型案例聚焦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发布3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案例二、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三、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三、第八批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解读:根据法律规定,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主要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此次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同为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例,有已出现干咳、乏力等症状,仍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还多次乘坐火车出行的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有辗转多趟航班回国并隐瞒出境史的河南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有入境后未遵守管控要求,不及时申报、不居家隔离致上百人被隔离的甘肃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三个案例有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根据行为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侵害法益的不同等,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区别:两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罪主观上都可以是故意,客观上都表现为违反有关传染病预防、检查、管理方面的法规,都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为构成要件等。但是两罪也有明显区别:


1、客观要件不同。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实施了《意见》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且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才能构成本罪。且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危害后果方面,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引起传染病的类型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广得多,既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引起其他检疫传染病及有严重危险,如黄热病、天花、艾滋病等。此外,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对于是否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也要综合案件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关于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且行为人必须有实施四种法定行为之一,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才可构成本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危害后果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传染病的类型仅限于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客体不同。


二者违反的具体管理制度和侵犯的法益有所区别: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造成的后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3、主体不同。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出入境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即必须是检疫传染病的感染者或接触过感染环境,并且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实施规定的四种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从三起案例可以看出,依法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对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虽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行为会适用不同的罪名,但最终都是要通过依法从严追诉犯罪,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境人员或入境后仍不遵守管控措施、不居家隔离、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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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人。疫情发生之前,丁某某在伊朗库姆市穆斯塔法大学学习语言。2020年2月19日13时30分(当地时间,下同),丁某某从伊朗机场乘坐SU513航班于17时到达莫斯科机场,期间佩戴N95口罩。在莫斯科机场附近的胶囊宾馆停留16小时。2月20日9时,丁某某从莫斯科机场乘坐SU206航班于23时05分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机场后乘坐出租车到达某酒店入住。2月22日18时36分,丁某某从上海火车站乘坐Z216次列车,于23日17时20分到达兰州火车站。2月23日20时,丁某某从兰州乘坐K9664次列车于2月24日1时19分到达中卫火车站,根据中卫市疫情防控规定,被送至中卫大酒店隔离。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丁某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有关医疗记录均显示,根据丁某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发时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由于丁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3月14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该县公安局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3月31日,公安机关对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丁某某处于愈后隔离观察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解读:在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中,丁某某既隐瞒个人身体状况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又在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之所以定性为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还是因为他没有遵守入境检疫管控要求,瞒报身体状况,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在他入境的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他在入境后继续两次乘坐火车辗转上千公里,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200多人因其危险行为被隔离,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正因为如此,需要依法追究丁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意见》第(一)……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注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即只要妨害行为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即使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也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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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郭某鹏,男,1990年7月出生,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2020年2月29日,郭某鹏从郑州乘火车至北京;3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于3月2日到达意大利米兰彭萨机场;3月3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到达法国巴黎;3月4日,乘飞机从法国巴黎回到意大利米兰;3月6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于3月7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回到家中。3月8日、3月9日两天乘坐地铁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3月9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至中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附近的仟禧堂大药房买药,步行回家后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得知郭某鹏发烧后,熬制了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1号》,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3月10日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给郭某鹏核实,郭未接电话。后拨打其母亲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而后又拨打郭某玲电话要求郭某鹏下楼。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


3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对郭某鹏、郭某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主动听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3月27日,郭某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4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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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2015年赴埃及留学,在爱资哈尔大学高中部(预科)学习语言。新冠疫情爆发后,甘肃省临夏州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临夏州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明确规定所有外省来临返临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主动委托家属或亲朋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登记报备,并将公告内容在居民区张贴公告。3月6日18时50分(当地时间,下同),胡某某从埃及开罗机场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EK9244航班,于3月7日0点25分到达阿联酋迪拜;3月7日3点20分转乘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6航班,于3月7日16时到达北京;3月8日13时,乘机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其父驾车将胡某某接回位于甘肃省临夏州某县家中(家中有5名家属),并告知胡某某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但是胡某某未听从其父亲的劝告,未登记报备,也没有进行隔离。3月8日至12日,胡某某随意外出购物、走访亲戚,并于3月10日驾车带妻子马某某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3月10日,县公安机关将胡某某从国外回境情况通报县防疫指挥部。3月11日,临夏州防疫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9号公告,要求“所有境外来临人员将健康情况等信息向乡镇、社区、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3月12日,该县城关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放告知书,明确提出必须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并每日报告体温检测情况的要求,胡某某隐瞒自己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先后去岳父家、参加同学婚礼、上坟等。3月13日,胡某某被集中隔离。3月14日,确诊患新冠肺炎。因胡某某及其亲属未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进行报备登记,未遵守隔离规定,故意隐瞒从境外归来的事实,导致45人被定点隔离、88人被居家隔离。


3月16日,某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案件证据取证意见建议。近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胡某某已治愈出院,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现在当地集中隔离观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解读:河南的郭某鹏和甘肃的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他们都是故意隐瞒个人出境史,入境后不履行自我隔离义务,不仅给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个人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三例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都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依法追诉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既是保护其他合法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防控疫情输入,任何入境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防控政令,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惩处。同时也教育警示那些计划入境回国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入境管控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严格遵守隔离的规定,切莫因个人的瞒报谎报和违反管控规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回国入境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必须严格遵守国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及时主动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要真实准确报告个人身体状况,如果违反我国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往期回顾

第23讲:【微课·检察战疫】战疫一线,我们怎么干?(附视频)

第22讲:【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刑诉规则》职检业务及监检衔接新旧条文对比梳理第21讲:【微课·检察战疫】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七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20讲:【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疫情形势下挪用类犯罪常见问题解析

第19讲:【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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