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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延押案件审查办理要点
一、延押案件的分类
从延押案件的类别区别,可分为第一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第二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和第三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也就是俗称的一延、二延和三延。一延案件的要求是最低的,只要满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条件即可,批准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期限为一个月,一延案件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延押案件。二延案件是指经过一延后期限届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符合四项条件之一,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条件比一延案件要求高很多,必须是重大复杂案件才能够批准二延,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延长期限是二个月。三延案件是指经过二延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除符合二延条件之外,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期限是二个月。
二、延押案件的审查要点
三是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误区,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
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是检察机关所有办案活动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因为是延押案件不是捕诉案件就放弃监督职责,仍然必须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诉讼监督与司法办案相伴相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办理延押案件的三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执行逮捕的时间。此点看似简单,却是最容易出现问题之处。审查执行逮捕的具体时间,可以通过审查逮捕证、逮捕决定书回执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情形,如果当时宣布逮捕决定的侦查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办案规定,未及时在逮捕证上进行注明,而办案人员与宣布逮捕决定的侦查人员经常出现错位,会产生逮捕证上只有签发时间而无执行时间,逮捕决定书回执时间填写错误也会存在,因为这些都是办案人员的执行逮捕后再填写的,难免会出现错误。而最能客观执行逮捕时间的只有两个:一是逮捕证上犯罪嫌疑人签字和落款时间,二是宣布逮捕笔录上的落款时间,即使在宣布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也有笔录的制作时间和宣布逮捕的侦查人员的签字时间。在延押案件办理时,必须注重对逮捕证和宣捕笔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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