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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延押案件审查办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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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讲



根据院党组和政治部的统一安排,从今天开始,第四检察部将以“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的形式,分四期向大家介绍强制措施检察和刑事诉讼监督业务部分案件办理的审查要点,其中包括“延押案件审查要点”、“不捕复核案件审查办理要点”、“审判程序刑事抗诉的审查重点和方法”以及“不服法判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梳理”。希望通过我们的微课程能够使大家更加了解除捕诉之外一些“冷门业务”案件的办理流程。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要点》。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以下对该类案件简称为延押案件。


一、延押案件的分类

从延押案件的办理机关权限区分,可分为提请批准延押案件和批准延押案件。顾名思义,提请批准延押案件是指对本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延押案件只有提请权而无批准权限,分州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对延押案件既有提请权又有批准权限。批准延押案件是指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延押案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从延押案件的类别区别,可分为第一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第二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和第三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也就是俗称的一延、二延和三延。一延案件的要求是最低的,只要满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条件即可,批准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期限为一个月,一延案件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延押案件。二延案件是指经过一延后期限届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符合四项条件之一,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条件比一延案件要求高很多,必须是重大复杂案件才能够批准二延,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延长期限是二个月。三延案件是指经过二延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除符合二延条件之外,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期限是二个月。


二、延押案件的审查要点

首先,办理延押案件要克服三个误区、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要克服延押案件就是走程序形式化审查的误区,坚持实质化审查。


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延押案件的办理就是走程序,特别是一延的条件只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这是我们需要克服的最大的误区。所有延押案件除前面介绍的条件之外,都有一个共同的必要条件,就是符合逮捕条件。所以,我们办理延押案件,首要的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通过延押案件办理也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案情复杂而言,并非只是简单的主观认知判断,而必须进行全面认真分析。所有的案件只要进行认真分析,其案情必然存在复杂之处,查明案件的过程就是历史再现的过程,用事后取得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然难以求全,证据会湮灭,动机难查证,法律适用有争议,证据矛盾需排除,这些都会称为案情复杂。但是延押案件中的案情复杂,要求的是因案情复杂而导致期限届满而不能终结,这里有两个含义:第一,案情复杂是指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情复杂,而非其他细枝末节;第二,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因为案情复杂,而非消极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二个月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综上,坚持实质化审查包括两个要点:一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二是是否开展有效侦查工作。


二是要克服程序性审查的误区,坚持全面实体化审查。


在办理延押案件时,需要克服的第二个误区是程序性审查的观念。有的办案人员只是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关注执行逮捕时间等,忽略全面化审查,对逮捕后的侦查工作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往往侦查人员只是在捕后进行几堂讯问而已。在审查延押案件时,不仅仅要审查公安机关的逮捕后开展的侦查活动和取得的证据,还要结合在逮捕时捕诉部门所列明的继续侦查事项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效开展针对性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的实体化审查。
三是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误区,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
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是检察机关所有办案活动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因为是延押案件不是捕诉案件就放弃监督职责,仍然必须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诉讼监督与司法办案相伴相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办理延押案件的三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执行逮捕的时间。此点看似简单,却是最容易出现问题之处。审查执行逮捕的具体时间,可以通过审查逮捕证、逮捕决定书回执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情形,如果当时宣布逮捕决定的侦查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办案规定,未及时在逮捕证上进行注明,而办案人员与宣布逮捕决定的侦查人员经常出现错位,会产生逮捕证上只有签发时间而无执行时间,逮捕决定书回执时间填写错误也会存在,因为这些都是办案人员的执行逮捕后再填写的,难免会出现错误。而最能客观执行逮捕时间的只有两个:一是逮捕证上犯罪嫌疑人签字和落款时间,二是宣布逮捕笔录上的落款时间,即使在宣布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也有笔录的制作时间和宣布逮捕的侦查人员的签字时间。在延押案件办理时,必须注重对逮捕证和宣捕笔录的审查。


第二个关键点:捕后取证工作的审查。延押案件要求报延的公安机关提供捕后取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的只是报送了提延的文书和报告,报告中列明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很多,但是对于捕后侦查工作的开展却寥寥无几,甚至没有附上任何捕后开展侦查工作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还有的捕后侦查并未实质性开展,明显是以延代侦、消极侦查,这种情况下是不应当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在公安机关警力紧张,办案主体在派出所,民警负责的事务非常庞杂,很多侦查人员的意识里有捕了之后万事大吉的想法,案件批捕之后还要完成新的案件侦查和其他紧急事项,不愿再拿出更多的时间完善补充证据,会产生拖延的思想。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我们就是要通过严格审查延押案件的捕后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把关延押案件的批准关,倒逼侦查人员提高诉讼效率,为诉讼参与人减少诉累,也为国家节省司法诉讼资源。


第三个关键点:报送时间的问题。延押案件的报送时间十分特殊,既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如果公安机关在捕后一个月便报请批准延押,这就是太早了,还有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呢,这段时间完全可能完成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事项,没有批准延押的必要,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受理延押案件或者即使受理也要作出不批准延押的决定,应当要求侦查人员最大可能地合理利用有效的侦查羁押期限开展侦查活动,不能随意报延。还有的是只剩下两三天的时间才报请批准延押,这就是太晚了,没有给检察机关留有必须的案件审查时间,而且案件还要有受理、录入、审查、出具决定文书等一系列办案活动的时间,每个延押案件都需要两道办案程序,先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受理并提请,然后由上级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涉及到提请机关和批准机关两个检察院,还要有路途时间,因此,我们要求延押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前报送到检察机关。


以上是办理延押案件的三个关键点,此外还有一些办案小技巧,比如延押的起止时间怎么算,最简单的方法是日期落回当天,比如3月1日执行逮捕,那么一延的起止时间就是5月2日至6月1日,日期又落回到1日。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数量特别多的延押案件,特别是动辄上百人的延押案件,作为批准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到提请阶段,做到提请指导工作,提前熟悉案情,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避免未达到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造成错案不能及时纠正。比如共同犯罪的延押案件,虽然批准逮捕决定是同时作出,但执行逮捕日期可能不同,必须逐一核对,万万马虎不得。


延押案件虽然属于“冷门案件”,但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提高对延押案件办理的重视程度,办理好每一件延押案件。今天的实务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下期我们将带来不捕复核案件审查办理要点。谢谢!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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