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政治轮训第4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为切实强化青年检察干警政治素养,市检一分院成立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分解专题、分头负责、共商共研、互教互学的方式,录制“中国之治·检察之为”系列微课,着力将政治建设深度融入业务建设,努力做到政治上更敏锐、业务上更精通,以新时代“检察之为”助推“中国之治”发挥更大优势、实现更好效能。
一、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灵魂,其蕴含的统筹布局的战略观、治国理政的方略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党法统一的政治观、人民为本的主体观、宪法至上的权威观、全面推进的系统观、良法善治的治理观、于法有据的改革观、依法治权的监督观、民族复兴的强国观、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观等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精髓要义。
(一)意义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二)道路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核心要义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体和力量源泉是人民,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基本要求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鲜明特点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二者不可分离、不可偏废,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治、德治相得益彰。重要原则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学习借鉴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时,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三)总目标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领导是政治和组织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是人才保障,体制机制是制度保障。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四)价值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执法司法中的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五)方向保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并且要通过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中,紧紧围绕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从法治理论上作出科学回答,从顶层设计上做出战略部署,从法治实践上着力全面推进,开启了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提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深度结合,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阐释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任务,从历史与逻辑两个大的维度,对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具体部署。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如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力推动了宪法实施,《决定》又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对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决定》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
健全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对于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强调,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理解。
三、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治之力,建设法治中国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在巩固中深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把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大改革督察力度,健全改革监督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严格执行员额内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畅通员额进出渠道。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等问题。重视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完善和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抓住关键节点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序列,完善和落实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推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推动内设机构系统性、重塑性改革。针对批捕、起诉职能关联性强,分别行使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改为捕诉一体,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
(二)主动适应时代发展,扎实履行法定检察职责
检察权是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并立的国家权力,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深刻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通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进一步优化。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拓展工作深度。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将民事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成效。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发挥类案指导作用,力求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组织专项监督,大力整治虚假诉讼。通过检察建议等多手段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
(三)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充分发挥检察专业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虽然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但检察机关仍然具有积极参与立法的职责和使命。
一是在立法机关制定出法律征求意见稿后,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意见,这对于立法机关具有重要的可参考性。为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等,积极建言献策。二是检察机关针对司法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和建章立制的建议,为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贡献力量。三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的情形有二: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与检察工作和检察组织有关的法律草案;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与自身工作和自身组织有关的法律议案。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更多优质检察服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确定了国家机关建立普法责任制,要求检察官、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结合社会热点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多次就检察机关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既当“护法的卫士”,又做“普法的先锋”;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我们的努力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就防治校园性侵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后,2019年又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督导;地方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联合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3.8万余所;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工入职前查询相关违法记录制度;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等,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同时,发挥自身优势,把青少年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已成为青少年普法宣传工作的一大品牌机制。
积极部署“十进百家、千人普法”主题活动。检察机关不断创新方式方法,通过专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例等形式,依托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职责范围内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和更优质的“检察服务”。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法律十进七五行”活动,部署“十进百家、千人普法” 法治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审查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落实普法责任,促进形成尊法守法用法氛围。
往期回顾
第64讲:【微课·政治轮训第2讲】坚持“最大优势” 做到“两个维护”
第53讲:【微课·政治轮训第1讲】书写“检察之为” 助力“中国之治”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更多课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