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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幼儿园身亡颈部有勒痕,警方排除他杀,园方工作人员:被子手提带勒的

2016-09-28 赵凯迪 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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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桥明珠幼儿园,4岁男童林宇(化名)于午休时间窒息身亡,脖子有明显勒痕。警方综合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及走访调查,排除他杀。


据涉事幼儿园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称,身亡的男孩把头钻到了被子垂下的手提带中,然后被勒住导致窒息。其承认幼儿园的管理确实有疏漏,当时有教师、保育员等三人在旁边看护,但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



▲身亡男童脖子有明显勒痕。    微博截图



事发:4岁男童在幼儿园窒息身亡


9月26日下午,当林先生赶到杏林医院时,4岁的儿子林宇已经停止呼吸。再见到林宇时,他的脸色铁青,鼻孔出现血迹,脖子上也多了一道明显的勒痕。林先生难以接受,早上还活蹦乱跳、高高兴兴去上学的儿子,如今却一动不动,永远离开了人世。


9月26日下午2点15分左右,林先生接到儿子所在的双桥明珠幼儿园打来的电话,园方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林宇在午休时间发生意外,脖子被带子勒到,情况十分危急。当林先生赶到医院时,林宇经抢救无效,已经离世。


林先生始终想不通,午休期间,儿子怎么会被勒到?随后,他观看了幼儿园的监控录像。据他描述,当天的监控显示,9月26日中午12点左右,孩子们上床午休,床分为上下层,他的儿子睡在下层。据了解,孩子们睡觉和上课的地方在同一间教室,中间用布帘隔开。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共有2名老师和1名保育员,其中1位老师和1名保育员在布帘后面,由于有布帘遮挡,无法看见里面的情况。


12点28分,有一位老师走出去,几分钟后回到教室。13点28分,另一位老师出去,12分钟后回到教室。到13点58分,两位老师跑了出来,其中一位老师抱着林宇。



▲在幼儿园窒息身亡的4岁男童。    微博截图


园方工作人员:管理有疏漏未及时发现


对于林宇的死亡,有部分网友质疑或非意外,而是“惨遭毒手”,9月28日上午,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致电双桥明珠幼儿园,一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这肯定是谣言,目前警方已经证明是意外身亡。”


该工作人员介绍,当天有两位老师和一位保育员在现场。中午12点20分左右,小朋友们开始午休。13点30分左右,老师在巡查的时候,林宇还没有睡觉。“其他的小朋友都睡了,他还在玩,摸摸左边的小朋友,再摸摸右边小朋友。”


几分钟后,保育员发现林宇在摸上铺垂下来的带子,“因为觉得孩子是在玩,也可能是其他人没有发现,大家没有去管。”到13点50分左右,老师发现林宇嘴唇发紫。“随后,其中一位老师对林宇进行了人工呼吸,另一名拨打了急救电话。”


该工作人员称,“他把头钻到了垂下的手提带中,然后被勒住,医生说窒息也就是4分钟的事情。”目前园方正在进行善后工作。“我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疏漏,老师们有一定的责任,我们会尽力陪同孩子家属做好善后工作。”该工作人员表示。



▲幼儿园事发现场。    园方供图


警方通报:经过调查已排除他杀


9月27日晚上9点24分,厦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9月26日14时30分许,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灌口镇双桥明珠幼儿园老师报警称,班上一名4岁男孩在午睡时被发现昏迷,已由120送医院抢救。


接到报警后,集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灌口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查,当日午饭后,幼儿园老师将学生安排在上下层的床铺上午休。14时许,老师发现睡在下铺的男孩林某昏迷,脖子套在从上铺垂下来的垫被手提带上(为方便携带,幼儿园将垫被设计成卷起来可以拎提的样式)。老师立即联系120到场抢救。


14时40分,医院通报称,林某经抢救无效身亡。警方综合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及走访调查,排除他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做进一步调查和认定。



▲厦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排除他杀。    微博截图



探员追问


为何三人在场却无人发现?


园方一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当时有一个老师负责照顾上铺的孩子们,下铺床位中,有一个孩子闹着不睡觉,另一位老师在哄这个孩子睡觉,而保育员则在外面给孩子们倒水。“而且孩子比较小,勒到脖子没有办法喊叫和挣扎,所以当时大家没有及时发现这个情况。”


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窒息?


该工作人员将现场图片发给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图片中,上层床铺的垫被垂悬在半空,垫被上有两条手提带。“这个被子原本是在上铺的,因为有手提带,趴在下铺的林宇就一直往下扯,扯到下面的时候,他可能觉得好玩,就把头伸进去了,结果脚一踩空,就被吊住了。”该工作人员称,“目前园方已经和家属达成共识,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涉事幼儿园如何担责?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认为,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管理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赵正彬说,根据这起事故目前披露的情况,该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疏于管理而导致本次幼儿死亡事故的发生,事发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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