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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李彦宏“无人驾驶”上五环,交管局回应:正在调查

2017-07-05 王煜 重案组37号


7月5日,百度AI开发者大会2017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会上百度CEO李彦宏的一段乘坐无人驾驶汽车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对此,交管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现行法规不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将介入调查。法律人士对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分析指出,除非是拍戏或者广告,并且事先已经征得交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根据目前的道路交通法规,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已然违法,根据程度和后果的不同,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全文2040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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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CEO李彦宏直播在五环上无人驾驶视频。    腾讯视频


百度CEO李彦宏直播无人驾驶上五环

 

7月5日上午举行的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董事会副主席、集团总裁兼首席运营官陆奇在介绍百度无人驾驶平台Apollo时,与正在前往会场的李彦宏连线。连线视频显示,李彦宏正乘坐无人驾驶汽车行驶在北京五环路上。探员注意到,网传一段时长1分钟的视频中,坐在车子的副驾驶位置的李彦宏称,自己正在五环路上赶往会场,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


画面中的李彦宏双手并未在方向盘上,他在连线视频中表示:“现在车非常的多,但是还是很平稳,感觉非常不错。前面也有一个屏幕可以展示出来自动驾驶汽车探索的周边的情况,我们的车处在自动驾驶的状态。”

 

▲李彦宏坐在车子的副驾驶位置连线会场。      视频截图


随后,媒体报道称,“交管部门已经获悉相关情况,正在就此展开调查。有交管局内部人士称,现行法规并不允许无人驾驶上路。”


百度回应:驾驶位有司机乘坐 


7月5日下午消息,针对无人驾驶被北京交警关注的消息,百度对媒体给出了回应。


百度称今天上午李彦宏所乘坐的无人驾驶汽车,驾驶位有人乘坐,为百度智能汽车事业部总经理顾维灏,而在之前的视频连线中,李彦宏也提到了顾维灏在他身边,双手没有触碰方向盘。


百度的回应并未提及今天上午李彦宏亲自测试无人驾驶上路是否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等问题。


今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李彦宏乘坐的无人驾驶汽车,出厂自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一家企业,所上车牌,也是苏州牌照。



▲李彦宏乘无人驾驶上路成为5日下午热议话题。      手机截图


政协委员李彦宏曾提案规范无人驾驶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早在2016年3月2日,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百度公司CEO李彦宏提案称,“加快制定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无人驾驶汽车在中国是一种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成为不容忽视的难题。”而在2016年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百度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首次进行了载客上路试验。



 重案解读            


除拍戏外 无人驾驶上路已经违法


李彦宏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驾车上路的司机,需要遵守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此外,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李彦宏驾驶无人汽车还处于研发阶段,势必没有得到相关认证,此外,车辆也无法上牌。其驾驶上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法规,依据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处以200元罚款。

 

其次,法律目前没有有关无人驾驶上路的规定,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表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只对有人驾驶进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能够把无人驾驶和机器人驾驶的问题纳入考虑,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也是如此。目前来看,李彦宏的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


无人驾驶在道路交通的设备、指挥以及引导方面,我国目前还处于空白,如果将来有对无人驾驶的规定出台,也会参照无人飞机的规定,划出一定的道路区域,并且对车辆的速度和重量、驾驶员的水平等进行区分,无人驾驶的道路安全规范是一个综合体系的考量,不是说不会出安全事故就可以进行无人驾驶。


像无人驾驶这种尚在测试阶段的车辆,一切技术标准没有稳定,一旦自动驾驶失控,会对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危害。无人驾驶的行为,将视其程度被处以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话会被治安处罚或者行政拘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在拍摄影视剧作品或者广告,并且已经征得交管部门的许可,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司机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将被记2分。在王永杰看来,驾驶员双手不接触方向盘,不对机动车进行控制,可视为一种更严重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一旦自动驾驶失控,导致严重后果,车内乘员或面临承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对应的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煜 郭超

编辑 王巍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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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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