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肇事逃逸者致死”案延审,庭前会议谈了些啥?
唐山男子朱振彪追随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过程中,逃逸者被火车撞死,此后朱振彪收到了起诉书并被要求为逃逸者的死亡负责,赔偿60余万元。这起案件原定1月19日上午9时在滦南县法院一审开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唐山市滦南县法院获悉,由于原告方代理律师突发心脏病,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不过在此前一天的1月18日,此案在滦南县法院进行了庭前谈话,双方交换了证据,并确定了朱振彪追随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两个焦点。朱振彪当天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再见到违法行为,他还是会“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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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小伙“追死”肇事逃逸者案开庭前会议 律师谈焦点问题。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1月19日上午,原告方律师突发心脏病,只有被告方到庭,法院随后宣布延期审理。 新京报记者 江峡 摄
唐山男子一路追赶
肇事逃逸者被火车撞亡
去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唐山男子朱振彪报警,称在柳赞镇古柳线鹏盛水产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朱振彪驾车跟踪,期间多次报警。
朱振彪手机录制的视频显示,逃逸男子张永焕先是驶向路边一个村庄,而后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徒步跟随并反复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其间两人始终保持一段距离。
视频显示,张永焕走向附近的滦南铁路区域,翻越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朱振彪随即翻入并跟随,其间朱振彪多次喊话,告诉对方已经报警,不要再走。
朱振彪称,翻入隔离网约5分钟后他的手机断电。他看到张永焕在铁轨边徘徊,约20分钟后,从远处驶来一辆火车,张永焕即站到两轨之间,随后被撞身亡。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承认,父亲当时确系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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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追死”肇事逃逸者案核心影像曝光:逃逸者慢步走向铁轨。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肇事者之子索赔60万元
称父亲因被追赶才走上铁轨
去年12月1日,朱振彪收到了一份《应诉通知书》。滦南县法院通知朱振彪,应在19日准备出庭。起诉朱振彪的人,名叫张殿凯,为张永焕之子。尽管承认父亲存在肇事逃逸情节,但张殿凯坚持认为,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是导致张永焕被撞身亡的原因,并将朱振彪告上法庭,提出共计60万元的赔偿要求。
张殿凯向表示,父亲虽然是因为被火车撞死,但朱振彪的追赶是父亲导致走上铁轨并最终被撞死的主要原因,另外他也查看了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自己的父亲提出“你再过来,我就上铁道了”,但朱振彪并没有停止追击,而且还有言语上的刺激,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朱振彪是有责任的。
案件原定1月19日上午9时一审开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原被告双方处确认,由于原告方代理律师突发心脏病住院,导致庭审无法正常开始。
1月19日中午11时30分钟左右,重案组37号探员从滦南县法院获悉,法院在得知原告律师突发疾病住院后,即派员到滦南县医院调查核实。确认原告代理律师此前就患有心绞痛等疾病,并于今日上午7时左右突发心脏病,目前已住院治疗。鉴于这一特殊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滦南县法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下一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张永焕之子张殿凯的起诉书(上图)朱振彪收到的《应诉通知书》(下图)。
庭前会议确定两焦点
被告称已申请“见义勇为”
1月18日,滦南县法院就此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双方互换证据,但并未进行质证。
庭前会议在午后结束,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据朱振彪的代理律师周存鹏介绍,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方面,第一个是朱振彪追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二是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数额应该是多少,这也是19日开庭后,法庭将重点审查的两个问题。
除了证据交换,原告还在庭前会议上提供了八个证人的证言。
当天,朱振彪穿了一件红黑相间的冲锋衣来到法院,据他说,早上出门前,他还特意选了一双红袜子。对自己当天的状态,朱振彪表示“满意”,同时他称对明天的正式开庭充满信心。
据朱振彪说,大概是在2017年12月11日左右,他已经向曹妃甸有关部门递交了自己的见义勇为申请,目前该申请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事情发生后,面对巨额的赔偿,他还是在与家人商量。“我一直在和家里人沟通,这件事我是不是真的有责任?如果没有责任,如果败诉,我可能会上诉。”
虽然事发后朱振彪表示自己从未后悔,但当被问到以后遇到类似事件将会怎样处理时,他表示自己会 “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因为遇到这件事后,会考虑得多一点,他说自己可能不会再马上去跟了,而是会让有关部门来负责,但对于一些违法事项,他还是“义无反顾,义不容辞”。
▲1月18日,朱振彪在滦南县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并接受采访。 受访者供图
朱振彪的代理律师周存鹏介绍说,通过庭前会议的现有证据,包括追随过程中,朱振彪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比如陆续报警、然后请求权力机关赋予其权力等,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
周存鹏认为,通过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振彪追随逃逸者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而恰恰是一个合理合法、而且是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王煜 江峡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往期重案回顾: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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