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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的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揭晓!

2018-01-25 王巍 重案组37号

经过公众投票并征求专家评议意见,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共同评选出“媒体关注的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排名不分先后)。

“e租宝”非法集资案

院长签发首个自诉案件逮捕令案

五少女欺凌同学获刑案

全国首例“吗啡”医疗纠纷案

法院判令业主拆除私建立体车位案

首例“毒跑道”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287案

《中国好声音》遭盗播

暴风被判赔606万案

不服博士学位被撤销

起诉北京大学获支持案

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的日臻完善及公正适用,也展现了北京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北京市高院和新京报特邀专家学者对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给予精准解读和深刻诠释,快来看看他们怎么说~

“e租宝”非法集资案

一审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 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 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 法吸纳巨额资金。

2017 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 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

点评


车  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非法集资的问题,已属沉疴宿疾,久治难愈。这一陈年旧病与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结合之后,变化迅猛,实践中出现了各种新型的集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非法集资的高风险领域。

e 租宝案件就是一个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集资欺诈之实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金额之大、参与投资人数之多,创下了非法集资犯罪领域中的记录,特别是通过网络遍布 全国各地,牵扯面极广,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案件处理的巨大难度。如何识别各种以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集资犯罪的行为,特别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设计的庞 氏骗局?

e租宝案的成功审结,为司法机关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和模板,也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

院长签发首个自诉案件逮捕令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1 年12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 等。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石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 件受理后,法院初步查明了被告人董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董某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法院依法冻结其账户。同时,该院邵明艳院长签发 首例自诉案件逮捕令,依法对被告人董某决定逮捕。被告人董某到案后通过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

2017年12月6日,邵明艳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专家

点评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

首先应当充分予以肯定。房山区法院敢为天下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先,又藐视法律法院权威在后的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坚决动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羁押,既排除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障碍,又保护了自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所 谓自诉案件,是由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审判程序前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自诉案件被告人常常 采取不应诉的方式抗拒法院的审判,有的从诉讼伊始就拒不到案,有的在诉讼过程中觉得审判结果于己不利、极有可能被定罪量刑,从此躲避法庭、玩人间蒸发…多 种因素导致刑事自诉制度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大大打了折扣,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最后,希望这个“首个”成为被普遍效仿的榜样。

五少女欺凌同学获刑案

一审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无法正常生活、学习,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 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 到五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专家

点评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近 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最近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这一通知对于保障孩子 健康成长有重大意义。大家在反思校园欺凌案件时,往往强调司法机关和学校要怎么做。但是校园欺凌问题,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 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首 先,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 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 门教育制度。

其 次,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 到有效的解决。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 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第 三,构建家庭教育制度。为什么要发展家庭教育制度?当前家庭教育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局面。父母的教育背景、能力、重视程度等存在巨大差异,但缺乏有效的 指导和帮助。既然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家庭教育重要,那就不能寄希望于父母天然懂得家庭教育。所谓构建制度,就是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 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个集中反映,最终的有效解决需要相关制度尽快完善。


车  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各种欺凌事件,过去经常被视作学生间的小矛盾、小冲突,并未得到家长、社会和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近年来,随着媒体渠道多元化,一些恶性欺凌事件被频频曝光,这一潜藏在平静校园生活表面之下的湍流,开始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逐渐认识到,校园欺凌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严重性,不能视作简单的开玩笑和闹矛盾。

这个案件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它给所有青少年及其家长的启示是,同学之间打闹嬉戏的尺度,不仅仅是道德领域的妥适性与否,而且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乃至需要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校园欺凌与通常的同学间打闹嬉戏的界分,在于前者反映了一种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任意欺压凌辱别人的恶意。

无论在成年人还是在未成年人的世界中,这种欺凌行为都必须被坚决整治。而且,在未成年人的世界中,更应当得到重视。因为这种恶意一旦被放纵,将会进一步地恶化那些习惯于欺凌他人的青少年的世界观,甚至成为滋养更严重犯罪的温床。而那些遭受恶意欺凌的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要弱于成年人,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心理阴影,对其身心成长影响深远。

因此,学校、家长、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齐心协力,建立好预防校园欺凌的干预平台,控制和干预欺凌发生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双管齐下,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全国首例“吗啡”医疗纠纷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 年5月,患者张某(女)因“胃癌晚期、肿瘤全身转移”住院治疗,医方予抗炎、平喘、化痰、中药扶正等姑息对症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吗啡。2015年 5月14日患者死亡。患者的儿子雷某认为医方超剂量、多次给患者注射吗啡,导致其母亲呼吸衰竭而死亡,将医方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 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张某系癌症晚期,呼吸困难、烦躁不安,而吗啡不仅有镇痛作用,同时还有镇静作用。张某具有使用吗啡的适应症,且在使用吗啡时无需辅助呼 吸机支持。另张某出现意识丧失,心率下降、呼吸减慢直至死亡,已经是距离其最后一次使用吗啡5个多小时之后出现的情况,该情况与吗啡的使用并无因果关系。

2017年5月27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

点评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本 案原告认为医院对其母亲张某过量使用吗啡而致其死亡具有过失,因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张某系癌症晚期、肿瘤全身转移,痛苦不堪,医务人员在 对其进行治疗中,适量注射吗啡镇痛、镇静,是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行为与张某患癌症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没有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医 院不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要求。

对 于本案,要特别强调两点:第一,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并非“有损害就有赔偿”,构成侵权责任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四个要件,缺少其中 之一,也不能构成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张某的治疗没有任何违规之处,没有过失,治疗行为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何谈赔偿责任之有 呢?现在一些患者在医院进行“医闹”,除了故意找茬之外,多数是不懂这个法理。

第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肩负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保护他们自己,更重要的是能够让他们有更好的行医环境和法律保障,能够让他 们更安心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在财产上、精神上对他们进行伤害,就会伤害他们救治病患的积极性,进而造成全体患者的损害,因而全社会都应当保护好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审理本案的法院和法官对于无理主张合法履行救治病患、减轻患者临终痛苦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告,驳回其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维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赞赏,因为他们对此是有贡献的。

法院判令业主拆除私建立体车位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其自建了升降设备。

物业认为,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其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母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法院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

案件宣判的同时,法院召开涉业主共有权加改类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该类案件的数量、类型、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随后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专家

点评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本 案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的行使问题。《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 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购买商品房以及车库,就取得了商品房和车库的专有权,业主只要是依法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法律予以 保护,其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业主在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当使用的义务。如果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正当使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地 下车库依照法律规定,通常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在自己享有专有权的地下车库中,架设升降设备,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是 不当使用行为。物业公司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被告承担排除妨碍责任,依法有据,物业公司不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安 全。

对此,法院不仅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升降设备,还召开业主对建筑物进行加改类案件的新闻通报会,并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则,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更大的范围内规范此类社会问题,显然更具有社会价值。

首例“毒跑道”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塑胶跑道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2016年7 月2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诗昆 幼儿园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

经 过法院的调解,2017年2月24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 草坪;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上述两项内容刘诗昆幼儿园均已经履行完毕。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案,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案结同时执行落地,也未就案办案,调解解决了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恢复环境,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

专家

点评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经过法官调解完满结案,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件。

本 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污染环境的跑道,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 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这样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法 律规定,体现了原告对社会公益的伸张。案件调解后,还影响到了其他相关单位,也都拆除了类似的设施。可见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在对这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之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建议中华救助基金收到这些捐助之后,应当用于改善被告幼儿园的大气和土壤环境,避免孩子们继续受到损害;同时,也要对该幼儿园的孩子们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益组织用这样的方法处理捐助的善款,就更有意义了,这个判决的价值也就更大。

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287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因认为“今日头条”在网站及手机客户端提供了百余篇文章,腾讯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 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 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抗辩其提供导流服务的案件,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未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10元至1980元不等。

专家

点评


杨  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来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应当看到,此类纠纷在数字媒体和平台传播时代颇具代表性。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反映了平台竞争中主体的行为边界之争。当下,人类社会全面进入平台经济时代,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突出表现为流量竞争,于是,传 统的产业边界划分被打破,这一方面给平台企业进行跨界竞争带来了契机,但另一方面,也让平台企业产生了何谓正当竞争的行为边界的困惑。实事求是地讲,本案 被告推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实也不能说是被告的创新),使网络用户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得以在被告的平台上阅读、利用、欣赏他人的作品,但是,这 一商业模式的运行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中国好声音》遭盗播

暴风被判赔606万案

一审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开播前后,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每周逐期向暴风公司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暴风公司依然在其网站上播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

因此,腾讯公司提起诉讼,6期节目立案6件,每案主张200万元经济损失,6案索赔总金额达到1200万元。

北 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6案共计606万元,此案中单期综艺节目赔偿数额在北京市地区创了历史新高。

专家

点评


黄武双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此案是知产案件中赔偿金额比较高的一个案例,首先,案件在审理中,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每周逐期向暴风公司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暴风公司依然在其网站上播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此点被法院认定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认定很正确。

在知产审判中,一般的损失按照50万元的上限来赔偿,但是在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是法院掌握了充分证据认定损失已经超过50万元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酌定赔偿金额。

这个案件,对于知产案件的裁判有着正面积极的效果,很多知产案件的实际损失很精确计算,在此情况下,确认每集100万定赔偿金额,对恶意侵权有所惩戒,以此剥夺侵权人的获利空间。

不服博士学位被撤销

起诉北京大学获支持案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因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 证书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大学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

二 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在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前,调查小组虽约谈 过于某,但约谈内容仅涉及到抄袭文章本身,而并未涉及论文抄袭导致学位撤销的问题,因此于某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故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应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

点评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机制,同时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本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重申和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应用。

正 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成文法国家和地区,正当程序原则一般体现在制定法的程序 条款中,同时也体现在制定法的总则条文中,或体现在整个法律文本的立法精神和价值追求中,在没有专项制定法的情况下也体现在一般社会公理和专业工作习惯 中,它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基本的行政法律规范文本中均有 体现。

“对 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书中的这一表述直接明了地阐明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旗帜鲜明地指出,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最基 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 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

更 难能可贵地是,本案判决进一步对如何正确适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阐释,明确指出,“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 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 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

在 现代程序法治观念在当下我国社会远不普及和深入的情况下,本案上述说理透彻、通俗易懂、将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判例形式具体化、形象化的裁判努力,有助于增进 全社会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强化行政机关的程序合法意识以及社会公众的程序权利意识,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有启迪意义,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当然,如果本案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能在正当程序原则之外,还能进一步就系争的北京 大学所作《撤销决定》忽视行政行为安定性要求及其应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角度作出评议考量,似可进一步增强本案判决的法理说服力。

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等

2013 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 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1月10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9日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

因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且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需跨省异地执行,执行法官先后20余次前往涉案粮食存储地新密粮库,开展现场勘验、粮食等级评估等工作。2017年4月28日,法院对存储于新密粮库的小麦拍卖成功,确定了买受人。

经过周密部署,2017年11月22日,50人的执行团队前往河南新密开展粮食交付工作。在属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34天共向买受人交付价值2200余万元的粮食10629.55吨。

专家

点评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京粮大仓执行案是北京法院攻坚执行难的代表性案件。该案的成功执行,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付出的艰辛努力 66 47521 66 31616 0 0 6222 0 0:00:07 0:00:05 0:00:02 6223取得的丰硕成果,也看到了全国四级法院纵向一体、横向联动的格局优势。

该 案属于一起典型的“难执行”的案件。首先,执行标的特殊。超万吨小麦,易腐烂变质,法院变价处分难。其次,异地执行难。该案跨越北京、河南两地,北京法官 异地执行,面临执法环境不熟悉、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风险。最后,执行周期长,持续性交付执行的可控性较差。涉案小麦数量巨大,出粮作业有较高 技术难度,长达34天的交付执行不能出现任何纰漏和差错。现行民诉法对于一次性、反复性交付执行,定有明文,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对于长时间持续性 交付执行,立法上不明确,实务中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该 案的成功执行,破解了上述难题。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司法网拍、信息共享,为财产尤其是大宗财产变现提供了更为便宜的处置方 法;远程指挥、互联互通,四级法院实现了即时高效的沟通联络,实现跨地域间法院的协同配合、联合执行。上万吨小麦、50人执行团队、异地执行34天最终顺 利完成交付工作,该案充分体现了信息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前景,深刻反映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智慧和韧性,饱含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话音犹在耳边,成效已经显现,京粮大仓案的成功执行,昭示着我国攻坚执行难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搜索)


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程颖 王巍 校对王心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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