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吗啡医疗案 判决关乎“安宁疗护”事业发展丨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主审法官表示,审理该案时,要考虑到患者个体权益,也要从广大患者利益角度审视案件,还要权衡医院为患者注射吗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案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果要求医院对救治行为承担过度责任,会不会导致医护人员为规避风险而采取‘谨慎’行为,从而在医疗过程中‘怠于’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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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吗啡医疗案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亲属:医院注射吗啡致死亡
因“胃癌晚期、肿瘤全身转移”,张女士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吗啡。5月14日,张女士死亡。
她的儿子雷某认为,医院超剂量、多次注射吗啡,导致母亲呼吸衰竭而死亡,将医方诉至法院。
医院方面称,对张女士抢救及时,且积极履行抢救和治疗义务;在吗啡使用上符合相关用法、用量。张女士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雷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因素进行鉴定。
鉴定所的意见为:医院对张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过错,这与张女士死亡的损害后果有轻微因果关系。
理由是,2015年5月13日到14日,张女士主要症状由心律失常及呼吸困难引起,无明显应用吗啡的用药指征。在医方连续应用吗啡当天,在没有给张女士辅助呼吸机支持的情况下,不适合使用吗啡。
此外,根据药物说明,吗啡具有镇痛作用,适用于各种晚期癌变患者,但也能使呼吸减慢、停止甚至死亡,因此医方存在用药不慎重。
法院:死亡与吗啡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做出后,雷某将1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变更调整为近24万元。医院则对该结论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
两名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质询过程中,发现鉴定存在一些疑问。”主审法官李颖表示,他们不能明确说明患者在使用吗啡时,须有辅助呼吸机支持的相关依据,以及患者是否存在使用吗啡的适应症等问题,而这些是判决案件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法官因此在被告医院外,组织北京多家三级甲等医院药剂科专家、肿瘤科专家、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并得出结论:患者死亡与吗啡使用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还对张女士的用药时间和症状进一步分析:“第一次使用吗啡后,要严格监测患者是否出现呼吸减慢等,如无不良反应,则考虑之后使用同等计量。张女士在第一次用药后并无不良反应,随后的用药均为皮下注射,也没有出现不良反应。”
法官表示,张女士是癌症晚期,呼吸困难、烦躁不安,而吗啡不仅有镇痛作用,还有镇静作用。“她具有使用吗啡的适应症,且在使用时无需辅助呼吸机支持”。
解读:判决利于安宁疗护事业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出现意识丧失、心率下降、呼吸减慢直至死亡,已是距其最后一次使用吗啡5个多小时后出现的情况,因此可认定该情况与吗啡的使用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对案件一审宣判,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第一起因“吗啡”引发的医疗案件。“案件审理没有简单地使用司法鉴定结论,而是从临床医学实操出发通过法律手段厘清是非,摒弃以鉴定替代判决。”李颖表示,本案宣判有利于我国临终关怀、姑息治疗、安宁疗护事业的发展。
“审理案件时我总在考量,维护一个患者利益的同时,会不会影响到其他患者在医疗中获得救治的权利?”李颖提到,在质询过程中,一位专家曾表示:“如果这个案子医院败诉,中国的安宁疗护事业将会倒退20年。”
李颖表示,医院在慎重采取医疗措施的前提下,一旦出现患者伤亡情况,法院需要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与辩解,在医院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让其“过度”承担责任,则损害的很可能是广大患者的利益。“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医生只要怀着仁爱之心,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社会就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骁晋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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