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崔永元曝“阴阳合同”后,范冰冰方称4天6000万片酬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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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左)范冰冰(右)。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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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若崔永元爆料为真 范冰冰需补缴多少钱会坐牢吗。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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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4天6000万?阴阳合同?国税总局下令彻查!范冰冰事件时间点梳理。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崔永元曝范冰冰签“阴阳合同”引互怼
近日,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演员范冰冰疑似签订“大小合同”、“阴阳合同”,4天拿6000万片酬,引发关注。
5月28日,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通过个人认证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合同上出现了演员范冰冰的名字,曝光其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这几张遮去部分信息的合同图片,直指范冰冰通过“大小”合同,掩盖真实收入。
▲5月28日,崔永元发布了几张涉范冰冰的演艺合同。 微博截图
5月29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再度曝光“大小”合同,称“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崔永元称,小的(合同)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该演员四天实际一共拿走6000万元。
▲5月29日,崔永元再度曝光涉范冰冰的“大小”合同。 微博截图
同日,范冰冰工作室回应此事称,崔永元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
范冰冰工作室称,对于部分媒体及网络用户在未经求证的情况下,宣称“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并散播所谓“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000万”谣言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诽谤,针对此次事件,该工作室已委托律师依法取证、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发声明称崔永元涉嫌构成诽谤。 微博截图
6月2日,崔永元再次通过个人微博发声,继续不点名暗指“大小合同”事件。此外,崔永元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称“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
▲6月2日,崔永元再发微博发声,称“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 微博截图
6月3日晚6点左右,崔永元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他正在与主管部门协调怎么见面、在哪见面、如何取证等具体细节。
当晚,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新浪娱乐,称依法纳税是每位演员应尽的法定义务,本工作室及演员范冰冰女士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并已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工作室声明予以明确否认。接下来,本工作室及范冰冰女士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权威调查结果,以解公众质疑。
税务总局调查影视“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6月3日,针对网上关于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影视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微博截图
同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回应称,江苏省地税局依法组织对有关涉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江苏省地税局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无锡市地税局官方微博“无锡地税”也发声表示,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该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无锡市地税局称已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微博截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律师说法
如确定逃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就逃税可能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小崔的说法,其中1000万元部分属于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定交了税款,这部分没有责任。剩下的5000万元 ,应属于阴合同部分,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也即应补缴税款1600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假设滞纳了一整年,折算后应交滞纳金411万元;滞纳了5年,应交滞纳金2000万元多一点。超过5年未发现,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有争议。我认为应承担,因为法律只是说5年后才发现的不处罚,而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以对纳税人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按最高处5倍的罚款,这位女明星所应补交各类款项合计2000万元,最高可罚款1亿元。
再说逃税可能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偷税”(行政法称偷税,刑法称逃税)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就绝对应该夹着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会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还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问题是,“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依据《刑法》其追诉时效期间为10年;即过了10年才发现不再刑事追究,但《税法》规定过了5年即不再处罚,这中间如何协调,尚无权威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至少可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但这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可见,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受此严格监督,这是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使说不清收入来源,也是没有关系的。
□刘昌松(律师)
新京报记者 沙璐 王煜
编辑 张太凌 肖隆平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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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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